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工作制度
時間:2022-04-01 0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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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地區性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是所在地區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的面向中小學校、直接為中小學生服務的事業單位,也是研究青少年體質健康、對學生實施健康教育和常見疾病、多發病防治的業務指導部門和社會性服務組織。
第三條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服務對象主要是所在地區內的中小學生。
第二章任務
第四條協助教育行政部門規劃、部署學校衛生工作。協助學校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實施學校衛生工作。
第五條調查研究本地區中小學生體質健康狀況。
負責學生的健康體檢,做好本地區學生的體質健康監測工作。
建立健全學生健康檔案,做好資料統計分析和積累工作,為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有關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根據學生健康狀況和發育水平,提高干預措施,指導學校衛生保健工作。
第六條開展和指導中小學生常見疾病及其他疾病的防治工作。
開展對近視眼、齲齒、沙眼等學校常見疾病的群體預防和矯治工作。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傳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
對在體檢中發現有器質性疾病的學生要及時做好轉診工作;對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學生要及時向學校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幫助學校開展健康教育和咨詢,普及衛生保健知識,提高學生的衛生素養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八條協助所在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本轄區中小學衛生技術人員的培訓計劃,負責對本轄區內的中小學衛生技術人員和健康教育課教師進行培訓和業務指導。
第九條指導學校開展各項衛生工作,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教學衛生、體育衛生、環境衛生、勞動衛生、飲食衛生等實施衛生監督。
第十條開展轄區內學生衛生保健服務。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條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接受所在地區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學校衛生保健工作。
第十二條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十三條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人員編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其任務和實際服務范圍配編,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總編制應不低于學生總人數的萬分之三,其中專業衛生技術人員不得少于總編制的80%,中級職稱以上的專業衛生技術人員不得少于總編制的40%。
第十四條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把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的基本建設納入教育基本建設總體規劃,保證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開展工作必備的辦公條件。辦公用房面積應以服務對象、工作范圍、開展群體防治工作的實際需要而定,一般應不少于每專業人員15平方米。衛生保健器材與設備配置應以普通、實用、配套、高效為主,以保證工作的正常開展,有條件的地區可配備一些先進的設備。
第十五條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在編人員的工資、辦公費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從教育事業費中撥給。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設備儀器的購置與維修費及房舍維修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從教育事業費及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預算外收入中支出。
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衛生保健有償服務的收入,應主要用于改善辦所條件、科研、培訓和表彰獎勵學校。
第十六條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應建立衛生技術人員業務培訓和進修制度,加強保健機構人員的經常性業務學習和科研實踐,不斷提高保健機構人員的思想及業務素質。
第十七條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衛生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考核、職稱評定按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和(86)教體字018號文件精神執行,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根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和(86)教體字018號文件規定,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衛生技術人員和行政管理人員,享有本地區衛生部門規定的衛生津貼,同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教育部門的實際情況合理解決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的有關待遇。
第十九條對在學校衛生工作中貢獻突出者與長期從事衛生保健工作成績顯著者,應給予表揚、獎勵。
第二十條在學校衛生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醫療事故或不良后果者,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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