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制度

時間:2022-04-04 0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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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意見》的精神,鼓勵和支持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計字[2005]60號)、《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5]22號)等文件精神,在原有“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匹配”專項的基礎上調整設立“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以下簡稱“創新資金”)。為規范創新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創新資金是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專項資金。設立創新資金旨在增強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引導企業、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投資,逐步建立起北京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機制和模式。

第三條創新資金來源于北京市財政預算撥款。創新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由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根據財政預算情況和創新資金年度工作計劃上報市人代會批準后確定。

第四條市財政局是創新資金的監管部門,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是創新資金的組織實施部門。鼓勵各區縣政府結合各自特點設立本區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并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的區域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辦法。

第五條市科委、市財政局委托北京高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創業中心”)負責創新資金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對創業中心的組織實施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條創新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支持條件、范圍與支持方式

第七條申請創新資金的項目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及北京市產業、技術政策,優先支持符合北京領域發展特點的項目;

(二)技術含量較高,技術創新性較強;

(三)項目產品有較大的市場容量、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四)無知識產權糾紛。

第八條承擔項目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在北京地區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記錄;

(二)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

(三)企業管理層有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

(四)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負債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于銷售額的5%;

(六)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人員。

第九條創新資金優先支持具備以下條件的項目:

(一)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定企業的項目;

(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并且市場前景好,市場容量大的項目;

(三)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項目,在國際市場上有較強競爭力并能形成出口創匯的高技術項目;

(四)以企業為主體的新型產、學、研聯合創新的項目;

(五)北京市高新技術產業孵化基地內的在孵企業的項目;

(六)在北京市重點領域開展的高技術服務項目,包括設計創意行業等;

(七)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取得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

(八)企業間的合作項目,特別是以大企業帶動小企業的科技項目。

第十條創新資金以無償資助、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

(一)無償資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中新項目、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及中試放大階段的必要補助;

2、項目新增投資一般在1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項目實施周期不超過2年;

3、企業需有與申請創新資金資助等額以上的自有資金匹配;

4、無償資助數額一般不超過60萬元,重大項目不超過200萬元。

(二)貸款貼息

1、主要用于支持產品具有一定的技術創新性、需要中試或擴大規模、形成小批量生產、銀行已經貸款或有貸款意向的項目;

2、項目新增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項目實施周期不超過3年;

3、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60萬元,重大項目不超過100萬元。

(三)申報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以下簡稱“創新基金”)的項目申請地方資金的額度按照科技部當年度《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申請須知》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若干重點項目指南》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在同一年度內,一個企業只能申請一個項目。同時,申請企業應根據項目所處階段,選擇一種相應的支持方式,不可重復申報。

第三章開支范圍

第十二條創新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所需的支出。具體開支范圍包括項目費、管理費及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項目費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指南,經市科委、市財政局審批立項的項目經費。

(一)無償資助項目費,包括人工費、儀器設備購置和安裝費、商業軟件購置費、租賃費、試制費、材料費、燃料及動力費、鑒定驗收費、培訓費等與技術創新項目直接相關的支出。

(二)貸款貼息項目費,根據項目承擔企業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項目執行期內的有效付息單據核撥貼息資金。

第十四條管理費是指用于創業中心和中介機構從事創新資金項目的評審、評估、日常管理工作和監督及評價工作的經費。管理費按照《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編制詳細預算,經市財政局批準后按規定使用。

第十五條其他費用是指經市財政局批準開支的與創新資金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項目申請與受理

第十六條市科委每年結合《北京市科技項目建議征集指南》以及科技部的項目指南、申請須知,公布當年的北京市創新資金申報指南,明確項目年度重點支持范圍和具體要求。符合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若干重點項目指南》的,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

第十七條科技型中小企業申請創新資金,應按照每年公布的申報指南準備和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并保證申請材料真實可靠。

第十八條創業中心采取公開方式受理企業申請并提出審查意見,受理審查內容包括:資格審查、形式審查及內容審查。經審查合格的項目上報市科委評審。

第五章項目評審、立項與資金撥付

第十九條有關部門建立聯合評審的組織協調機制,由各有關單位組成聯審小組,共同開展專家聯合評審。聯審小組每年根據創新資金項目申報情況,分批組織專家聯合評審。

第二十條市科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創新資金評審專家庫,創新資金項目評審僅限于在專家庫內遴選專家。專家庫的管理和日常維護由創業中心負責。

第二十一條聯審小組本著公開、公平、公正、規范的原則,參照《北京市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操作規程(試行)》及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專家評審工作規范》的有關規定,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項目的市場前景、技術創新性、技術可行性、風險性、申報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等進行評審。

第二十二條專家應按照評審工作規范,對申請項目進行全面的評審,并提出有針對性的評審意見。在評審過程中,專家可通過聯審小組要求申請企業補充有關材料或進一步說明情況,但不得與申請企業及有關人員直接聯系。

第二十三條為保證創新資金項目立項評審的公正性,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屬下列情況之一時,專家應當回避:

(一)評審專家所在企業的申請項目;

(二)專家家庭成員或近親屬為所審項目申請企業的負責人;

(三)有利益關系或直接隸屬關系。

第二十四條聯審小組和專家對所審項目的技術、經濟秘密和審查結論意見負有保密責任和義務。聯審小組尊重專家的評審結論意見并給予保密。

第二十五條創業中心根據項目申請材料和專家評審意見提出創新資金立項建議,報市科委、市財政局審批。經批準的項目通過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告,公告之日起2周內為立項項目異議期。經公告沒有異議的,正式辦理立項及資金撥付手續。對于項目存在重大異議的,應按程序進行復議。

第二十六條市科委委托創業中心與創新資金立項項目的承擔單位簽訂“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合同”(以下簡稱“項目合同”)。

第二十七條創新資金在項目合同簽訂后分兩次撥付。

采用無償資助方式支持的項目立項后撥付70%,視項目執行情況撥付其余資金(第二次撥款);采用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的項目立項后按企業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單據核定的應貼息數額撥付80%,視項目執行情況撥付其余資金(第二次撥款)。

第二十八條創新資金納入國庫集中支付范圍,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改革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六章監督管理及項目驗收

第二十九條市財政局負責對創新資金的運作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參與項目的驗收工作。市科委負責創新資金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托創業中心組織實施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分析總結項目執行情況。市財政局和市科委對創業中心的管理工作和項目承擔企業的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條項目監督管理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資金的到位與使用情況;

(二)合同計劃的進度執行情況;

(三)項目達到的技術、經濟、質量指標情況;

(四)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措施。

第三十一條項目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項目承擔企業每半年定期填報、提交項目執行情況信息調查表;

(二)創業中心每年檢查項目執行情況,并提出項目執行情況意見;

(三)市科委根據需要,對項目進行實地檢查;

(四)市財政局根據需要,定期抽查項目執行情況,對資金的運作和使用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二條項目承擔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財經法規、財務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合同,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創新資金,保證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

第三十三條項目承擔企業須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無償資助項目承擔企業,在收到創新資金撥款后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形成資產部分轉入資本公積,消耗部分予以核銷;貸款貼息項目承擔企業,在收到創新資金撥款后作為沖減當期財務費用處理。

第三十四條項目承擔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簽訂的《項目合同》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向創業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由創業中心審核后,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批:

(一)因改制、重組等原因發生企業名稱變化,或因不可抗拒因素承擔企業提出項目計劃指標變更申請,以及企業開戶銀行、戶名、賬號等企業關鍵信息發生改變等情況,但不涉及項目預算調整的,報市科委審批,送市財政局備案;

(二)項目預算總額不變,預算科目、結構之間進行調整,報市科委審批,但人工費和管理費一般不予調整;

(三)項目預算總額或項目承擔企業調整,報市科委、市財政局批準。

第三十五條對于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項目資金等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由市財政局責令限期整改,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創新資金驗收工作原則上在《項目合同》到期一年內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驗收的項目,需由承擔企業在項目到期前三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創業中心出具意見,報市科委審定,送市財政局備案。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三十七條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計劃進度執行情況;

(二)項目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

(三)項目研究開發取得的成果情況;

(四)資金落實與使用情況;

(五)項目實施前后企業的整體發展變化情況。

第三十八條市科委委托創業中心組織項目驗收工作,具體的驗收形式根據科技部及市科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項目驗收時企業需按要求準備驗收材料,填寫《項目執行情況報告書》,并附委托審計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創業中心根據項目驗收情況提出驗收結論建議,報送市科委和市財政局。

第四十條已獲得創新資金支持的企業,必須在已立項項目驗收合格后方可申請新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