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程序制度
時間:2022-04-07 0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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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區委、區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市、區政府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有效落實,根據《*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市、區關于督查工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政府督查工作是對應由區政府承擔的重大決策和各階段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對完成情況進行年度督查考核。區政府及其各部門是抓落實的主體,對督查工作負有第一位的責任。
第三條督查工作是區政府各部門的重要職責,是重要的領導環節和領導方法,是狠抓落實的重要渠道和手段。各級領導要切實負起督查工作責任,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實效。
第二章工作任務
第四條區政府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分決策督查和專項督查。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實施后,區長、分管副區長承擔督查工作的領導責任,對分管部門的工作落實提出明確的工作標準和時限要求;分管部門的行政正職承擔工作責任,負責各項工作的全面落實。
第五條區政府督查室負責協助區政府領導抓好督查工作,提出明確的督查工作內容、標準、時限、要求;對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就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提出建議并進行反饋。主要任務包括:
(一)決策督查:督促市、區政府折子、實事、重要工作及重點工程項目的落實;督促區政府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的落實。
(二)專項督查:督促市、區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交辦事項的貫徹落實。
(三)參與對區政府工作部門工作目標的督查考核。
(四)完成區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區政府各部門是督查事項的具體落實單位。要設立督查主任,原則上由本部門辦公室主任擔任,主要任務是:
(一)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市、區政府決策、專項督查任務的督查與反饋。要主動開展日常性督查,隨時發現問題,提出有效措施并及時反饋。
(二)負責做好本部門工作任務的督查。
第三章基本工作程序
第七條決策督查、專項督查要嚴格按照立項分解、交辦、督查、審核與反饋、立卷歸檔的工作程序進行。
第八條承辦部門要認真按照督查要求落實辦理,反饋報告要內容完整、事實清楚、數字準確、文字簡練。
第九條反饋報告要由部門行政正職審核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報送。
第十條要按照規定時限反饋。決策督查原則上每月督查一次,區政府領導提出要求的按領導要求督查。辦理期限一般在7-10天。專項督查按照批示事項的難易程度和緊急程度確定辦理期限,緊急事項為1-3天;非緊急事項一般為7天;一個季度或半年以上完成的,定期報工作進展情況。
第四章主要督查方式
第十一條網絡督查。區政府督查室凡立項的決策、專項督查事項,均通過*區網上辦公系統開展督查。督查內容、督查方式、工作進展、報告反饋等督查工作都通過網上辦公系統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現場督查。區政府督查室對重要督查事項或久拖不決的問題,要組織相關部門有針對性地開展實地調查研究,掌握真實、準確、詳盡的情況,抓好督辦并做好綜合反饋。
第十三條聯合督查。區政府督查室對涉及重大決策、重要批示或需由多部門共同參與的督查項目,要組織幾個部門一起,借助專業部門的能力和職能部門的力量及技術手段開展聯合督查,協調工作,解決問題,并做好督查反饋工作。
第五章督查工作要求
第十四條區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督查工作,明確負責督查工作的科室和工作人員;領導要支持督查工作的開展,為督查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五條區政府各部門要對承擔的督查工作進行認真研究、落實,隨時掌握工作進度,發現問題及時反饋。
第六章督查考核工作
第十六條區政府督查室要對各部門貫徹落實區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情況進行督查考核。
第十七條督查考核每年進行一次,在領導重視、制度建設、責任到位、工作推進和落實程度等方面作出評估,為年終考核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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