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制度

時間:2022-04-09 11: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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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建立完備的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體系,使司法行政各項工作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不斷增強干警的法制觀念,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充分發揮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作用,為實現國家政治穩定、社會穩定和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務。

第三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地區的法制工作。

司法行政機關的勞動改造、勞動教養工作管理部門和處級勞動改造、勞動教養場所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單位的法制工作。

法制工作機構是主管本級機關有關法制建設的職能部門,在本級機關領導和上級機關法制部門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四條法制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照規定權限,組織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和綜合性規范性文件,擬訂起草規劃,協調本機關各職能部門起草規范性文件;

(二)負責解釋、清理、編篡本級司法行政規范性文件,就有關文件具體應用中的問題,起草解釋性復函,批復;

(三)參與上級機關組織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起草工作,對上級機關擬訂和本級立法機關以及其他部門送交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文件草案提出修改、補充意見;

(四)審核本機關規范性文件草案;

(五)監督、檢查本機關、本系統執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對違法、違章行為,負責向本機關領導或者其上級領導機關提出糾正意見,并結合執行中的問題,提出廢、改、立的建議;

(六)組織、指導、管理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

(七)調查研究司法行政法律政策問題,收集整理司法行政法制資料,為領導決策提供法律意見;

(八)指導下級機關的法制工作。

第五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法制工作機構的任務,應當為法制工作機構配備有一定馬列主義理論和法律政策水平、政治素質好、熟悉業務、有一定工作經驗、有較高寫作能力的工作人員。

第六條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應當采取各種形式,對法制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政治和業務水平。

第七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法制工作人員閱讀文件和參加有關會議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八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為法制工作機構提供必需的專項業務經費、調研經費、技術裝備以及其他工作條件。

第九條本規定由部法規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