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物品管理制度

時間:2022-05-15 0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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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罰沒物品的監督管理,規范物品管理工作程序,防止國家財產損失,根據《吉林省罰沒和扣押財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罰沒物品,是指執紀、執法機關(以下統稱執法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或者刑罰所收繳的物品、無法退還失主的贓物、無主物,以及在執法活動中取得應當上繳財政的其他物品。

第三條各級財政部門、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罰沒物品的管理,設立罰沒物品保管帳目,建立健全物品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條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罰沒物品時,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沒收物品收據”??垩何锲忿D為罰沒物品時,執法機關在向當事人送達有關處罰決定的同時,向當事人出具“沒收物品收據”。

第五條執法機關收繳的各類罰沒物品均屬國家財產,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規定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調換或者擅自處理罰沒物品。

第六條執法機關依據《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對可以自由流通、買賣的物品,在收繳后的5日內,如數上繳同級財政部門,納入財政公物倉管理。

第七條執法機關上繳罰沒物品,應同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出具下列資料:

(一)作出沒收物品處理決定的法律文書復印件。

(二)對沒收物品作出的質量檢驗報告或者鑒定材料。

(三)涉及物品拍賣、轉讓、加工、使用或者銷毀等所需要的相關文件。執法機關無法提供相關文件的,應當出具無法取得這些文件的說明材料。

第八條執法機關沒收的不動產、大型機器設備、大宗生產生活資料等不易移動的物品,在上繳同級財政部門之前,應當采取就地封存、委托專業部門保管等保全措施,并在規定時限內,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物品上繳手續。

第九條執法機關異地收繳的罰沒物品,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就地封存、委托專業部門保管等措施,在規定的時限內,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上繳手續。

第十條財政部門接收執法機關上繳的罰沒物品時,要對所送交的物品、相關文件、資料及零部件(備件),進行認真核對、查收,逐項登記《財政部門接收罰沒物品清單》。必要時應當拍照、錄像。核對、查收無誤后,雙方經辦人員簽字,辦理入庫手續。

(一)接收機動車輛,要對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行駛證、號牌、發動機和架體號、交通罰款及養路費等情況進行核對,檢驗相關手續或者證明文件是否齊全有效,及時辦理車輛停駛和停繳養路費手續。

(二)接收金銀玉器等貴重物品,送交和接收雙方應當當場對物品封存,送交和接收雙方經辦人在密封條上簽字。執法機關在收繳時已與當事人雙方簽封的,財政部門接收時必須與執法機關再簽封。

(三)接收有價證券,應當檢查有關帳戶是否按規定凍結,并對其實物的編號、種類、面值、張數、金額等進行登記。

(四)接收不動產或者不宜移動的大宗物品,應當會同執法機關到現場進行實際查驗,辦理接收手續,并對接收物品采取就地封存或者委托有關部門保管。

(五)接收時效性較強的物品,在辦理接收手續后,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對執法機關上繳的罰沒物品存在疑問的,應當及時查清原因并記錄在案,必要時可依照規定程序,查閱執法機關的相關案卷,或者向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對執法機關上繳的罰沒物品進行必要的整理和維護。具有一定價值,并且對人身和財產安全不構成危害的,應當及時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對擬變價處理的物品,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中介機構無法評定價格的特殊物品,可以參照同類物品的市場價格或與執法機關商議定價。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拍賣罰沒物品,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并對拍賣機構的拍賣行為進行監督。拍賣保留價由財政部門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或者與執法機關協商確定拍賣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保留價不得低于評估價的80%。出現流拍后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20%。

第十五條對不適合拍賣或者經二次以上拍賣均未拍出的物品,可以評估價格或者市場價格為參考價格,與有關企業、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商恰,及時、妥善地對物品做出處理。

第十六條對不適合拍賣、沒有企業收購或者收購價格過低的物品,可以委托商品流通企業代為銷售。

第十七條執法機關按照《條例》第六條的有關規定直接處理罰沒物品,必須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罰沒物品管理的規定。其中對需要會同財政部門或者在財政部門監督下處理的罰沒物品,應當在處理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物品清單及處理意見,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執法機關、財政部門處理罰沒物品的變價款,作為財政罰沒收入全額繳入同級國庫。在收繳、保管、處理罰沒物品工作中發生的費用,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不得沖抵罰沒收入。

第十九條執法機關、財政部門變價處理罰沒物品,應當向物品買受人出具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沒收物品出售收據”。涉及物權轉讓手續的,應當積極協助辦理。

第二十條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和人員,由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吉林省罰沒和扣押財物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