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咨詢評審專家管理制度
時間:2022-05-18 04: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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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政府采購咨詢評審專家的管理,規范執業行為,提高執業水平和工作質量,保證咨詢評審工作的公平、公正、科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咨詢評審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政府采購項目的咨詢、論證、評審、驗收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采購辦)履行對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能。
第四條專家通過公開征集、推薦與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審定,按照“統一條件,資源共享,隨機選取,管用分離”的原則,通過政府采購專家庫進行管理。
第五條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政府采購的咨詢評審過程中能夠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精通業務,熟悉行情,在其專業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三)熟悉政府采購的相關政策法規和業務理論知識,能勝任政府采購咨詢評審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咨詢評審工作,并接受市政府采購辦的監督管理;
(五)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六)市政府采購辦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請人申請專家資格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學歷及專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二)個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簡況(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發明創造等);
(三)身份證復印件。
第七條凡經市政府采購辦審核登記的申請人,即獲得*市政府采購專家資格。市政府采購辦應當向獲得資格的申請人頒發《*市政府采購咨詢評審專家聘書》。
第八條市政府采購辦應當對所聘專家的資格每兩年進行檢驗復審,符合條件的繼續聘用。
因自身原因或不適宜擔任專家的,市政府采購辦予以解聘。
第九條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采購政策制度規定等的知情權;
(二)對供應商所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的咨詢評審權;
(三)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四)按規定獲得由使用單位支付的咨詢評審勞務費,報銷往返差旅費等;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專家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工作紀律,提供真實、公正的咨詢評審意見;
(二)恪守職業道德,保守商業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咨詢評審情況;
(三)發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及時向政府采購咨詢評審工作的組織者或市政府采購辦報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政府采購咨詢評審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詢問或質疑;
(五)向市政府采購辦提出改進政府采購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市政府采購辦應當按照AB角工作制的管理要求,設立專人負責專家庫的管理。
專家的管理與使用要相對分離。抽取使用專家時,由政府采購機構的經辦人在市政府采購辦監督下隨機抽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確定專家。對技術復雜、專業性極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專家的,經市政府采購辦同意,可以采取選擇性方式確定專家。
第十二條專家的抽取時間原則上應當在開標時間前一天或兩天進行,特殊情況不得提前三天。
參加專家抽取的有關人員對被抽取專家的姓名、單位和聯系方式等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三條每次抽取所需專家時,應當多抽取不少于兩名的候補專家,按先后順序遞補。
專家抽取結果及通知情況應當現場記錄,并按規定存檔。
第十四條原則上專家在一年之內不得連續三次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第十五條專家應當以科學、公正的態度參加政府采購咨詢評審工作,在咨詢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負責地提出咨詢評審意見,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咨詢評審工作。對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咨詢評審項目,如受到邀請,應當主動提出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參與的,獲悉情況后應當申請退出,市政府采購辦、采購人或政府采購機構也應當要求該專家回避。
有利害關系主要是指三年內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中工作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工作或擔任顧問,與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
第十七條市政府采購辦應當建立專家信息反饋制度,聽取有關各方對專家業務水平、工作能力、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意見;建立專家工作記錄制度,政府采購機構應當將專家在評審工作中的情況予以記錄,參與現場監督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簽字確認并存檔。
第十八條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錄或通報批評;一年內有兩次不良行為記錄的,暫停其一至三年專家資格:
(一)已接受邀請但未按時參加咨詢評審工作的;
(二)不能按規定回答或拒絕回答采購當事人詢問的。
第十九條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專家資格:
(一)故意并且嚴重損害采購人、供應商等正當權益的;
(二)專家之間私下達成意見,違背公正、公平原則,影響和干預評審結果的;
(三)以政府采購名義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形象活動的;
(四)弄虛作假騙取專家資格的;
(五)無特殊原因連續三次不接受邀請參與咨詢評審工作的;
(六)一年內累計有三次以上不良行為記錄的。
第二十條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知應當回避而未主動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為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后至評標結束前的時段內私下接觸投標供應商的;
(三)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四)在評標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傾向性的;
(五)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的。
第二十一條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評標專家取消評標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采購招標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泄露有關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第二十二條由于專家個人的違規行為給政府采購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市政府采購辦、政府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專家抽取工作中,違反管理規定或進行暗箱操作的,泄露被抽取專家姓名、單位、聯系方式,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借管理行為干預政府采購工作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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