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落實公告的規章制度

時間:2022-05-19 0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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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落實公告的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年第91號,以下簡稱《公告》)關于*年輸歐盟部紡織品實施出口許可管理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和指導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簽發工作。

第三條商務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構)簽發本地區符合資質標準的對外貿易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的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

第四條經營者出口《公告》列明的輸歐盟紡織品前,應到當地發證機構申領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

第五條本規范所稱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見附件1,以下簡稱中文證書)、《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見附件2)和《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見附件3,以下和附件2統一簡稱英文證書)。

第二章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的申請

第六條經營者可以書面和網上申請的方式申請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

第七條經營者申請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蓋經營者行政公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申請表》及《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產地證申請表》

二、紡織品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

三、運輸委托書(包括訂艙單或其他運輸委托憑證)正本復印件;

四、商務部規定的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網上申請的,領取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時提交;書面申請的,申請時提交。

第八條經營者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其有關經營活動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第三章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申請的受理與審核

第九條發證機構按照授權受理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申請并審核。

第十條發證機構審核的內容如下:

一、申請材料是否完整、有效;

二、中、英文證書申請表中的出口商、發貨人名稱、商品類別、數量、金額等是否對應和一致;

三、申請表中的相關內容與提交的材料是否相符;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發證機構的審核操作程序:

一、網上申請的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工作人員在紡織品網上簽發系統中點擊予以通過;不符合規定的,在審核意見欄注明不予通過的原因。經營者可在紡織品網上申領系統中獲知審核結果。

二、書面申請的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工作人員在申請表審核意見欄注明審核意見;不符合規定的,在申請表審核意見欄注明不予通過的原因,并將申請材料退還經營者。

第四章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的發放

第十二條發證機構應自收到正確完備的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經營者發放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

第十三條發證機構憑加蓋經營者行政公章的申請表取證聯及領證人員本人身份證明材料發放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

第十四條發證機構發放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后,應及時將本規范第七條規定的相關材料、領證人員身份證明材料和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留存聯等裝訂存檔,保證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檔案的完整和準確。

第十五條發證機構依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發的《收費許可證》中有關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規定收取證件費。

第五章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的使用

第十六條中文證書在中國海關報關使用,英文證書在歐盟海關報關使用。

發證系統收到中國海關報關驗放所使用的中文證書許可證號及相關信息后,將中國海關反饋的已清關中文證書對應的英文證書電子數據發送至歐方。

第十七條經營者應主動通過紡織品網上申領系統查詢已申領中文證書的狀態。

對在中國海關報關出口10天后,中文證書狀態仍顯示為“發送至中國海關、尚未驗放”的,經營者提交貨物出運提單(或其他能證明貨物確已出運的書面憑證)等材料后,發證機構將有關中文證書電子數據標注為“已在中國海關清關”。

第十八條涉及空運的,發證機構根據經營者申請,憑出口合同和空運委托書將相關《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電子數據標注為“涉及空運”。

第十九條中文證書有效期為45天,英文證書有效期為75天。有效期不得延長,逾期作廢。中文證書不能跨年度使用,有效期最長不超過當年12月31日;當年出運的貨物所申領的英文證書可以跨年度使用至次年。

單獨更改中、英文證書時,更改后的新證與原證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條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一經簽發,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證面內容。因故需更改時,經營者應在有效期內向原發證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的更改適用情況及經營者應提交的材料:

一、單獨更改中文證書適用于只對未使用的中文證書進行除出口商以外欄目的更改(商品編碼的更改不能超出其對應英文證書中類別的范圍)的情況。

經營者應先向當地發證機構提交加蓋其行政公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更改申請表》(見附件6)、中文證書原件和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再從紡織品網上申領系統中上報更改申請。

二、單獨更改英文證書適用于單獨更改英文證書中類別、出口商以外欄目的情況。

經營者應先向當地發證機構提交加蓋其行政公章的《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產地證更改申請表》(見附件7)、英文證書原件和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再從紡織品網上申領系統中上報更改申請。

第二十二條發證機構在審核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更改申請時,應根據更改證書的種類,核對經營者國內、外海關清關的電子數據后,并經審核程序撤銷原證,換發新證。

第二十三條已申領未使用的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不得成套撤銷。

第二十四條對有效期內未使用且經營者未申請撤銷的《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發證系統將于有效期滿后自動向歐方發送撤銷申請。

第二十五條英文證書的單獨撤銷適用于中文證書已經報關使用且有中國海關清關反饋記錄而單獨撤銷英文證書的情況。

經營者應先向發證機構提交加蓋其行政公章的《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產地證撤銷申請表》(見附件8)、英文證書和進口商出具的說明貨物在進口國海關被判定類別錯誤的證明原件及中國海關報關單復印件,再從紡織品網上申領系統中上報撤銷申請。

第二十六條發證機構審核英文證書撤銷申請時,應核對經營者國內、外海關清關的電子數據無誤后,經審核程序予以撤銷。

第二十七條樣品出口,或赴國(境)外參展、辦展的展品、展賣品的出口,屬于歐盟成員國海關要求憑許可證放行的,經營者應根據《公告》要求和本規范的規定向當地發證機構申領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

第二十八條經營者如遺失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應立即向原發證機構和中文證書證面注明的報關口岸書面報告掛失。經營者如需重新辦理,原發證機構應予以受理,并憑掛失報告等材料,與國內外海關電子清關數據核實無誤,確認相關證書未報關使用后,撤銷原證,補發新證。

第六章發證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發證機構應建立和完善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的內部審核簽發工作制度。

第三十條發證機構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網上操作規程,使用本人的電子鑰匙及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紡織品網上簽發系統。

第三十一條發證機構應建立和完善簽證印章使用保管制度。

第三十二條發證機構應建立和完善空白證書保管及使用登記制度。

第三十三條發證機構應建立和完善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檔案管理制度。檔案保存應入柜、入庫,并由專人管理。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商務部許可證局對經營者申領的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經營者在使用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務部在核實后將根據相關規定做出處罰:

(一)經營者已申領但在有效期內未使用的許可證份數占同期其所申領總份數比例超過5%的。此類情況是指經營者未使用的中文證書份數比例或英文證書份數比例中的任何一種,達到5%的;

(二)許可證證面未使用數量(以中國海關及歐方進口許可證換發統計為準)占其已報關使用許可證證面總數量比例超過20%的;

(三)涉及空運出口或中國海關反饋數據傳輸延遲,由地方發證機構專門標注為“涉及空運”或“已在中國海關清關”,但在有效期內未使用的;

(四)同一合同項下的同一批貨物多次申領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兩次及以上),或者經發證機構查實經營者在申請更改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時提供虛假憑證的;

(五)經營者申領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涉及證面總量明顯超過經營者實際經營能力的。

第三十五條下列情況經商務部核定后,可不納入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使用情況的核查范圍:

一、因樣品出口,或者赴國(境)外參展、辦展的展品、展賣品出口而申領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且申領數量少于50件(條、公斤)的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

二、核查期內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申領份數低于20份且相關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各類別證面申領總量均低于2000件(條、公斤)的經營者。

第三十六條對于確系由于進口商臨時撤單、自然災害或交通運輸意外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經營者因《公告》有關規定被停發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的,經營者可向所在地發證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業務憑證,并經商務部核定后,恢復其申領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資格。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七條取消4類《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中童裝標志,不再對童裝與成人裝進行折算。

第三十八條輸歐盟2類和39類出口貨物單獨簽發《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

第三十九條《公告》附件2中凡涉及OPT和手工制品的,其經營者須符合有關商協會公布的資質標準。經營者申領的相關中英文證書的使用情況不納入對經營者處罰的統計。

OPT產品和手工制品須申領的許可證書沿用《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申領簽發工作規范》(商配發〔2005〕707號)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對輸歐盟其他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的簽發仍按《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申領簽發工作規范》(商配發〔2005〕707號)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