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廳實驗區可持續發展管理制度
時間:2022-05-20 0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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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升縣(市)科技進步水平,強化科技進步對縣(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引領支撐作用,促進縣(市)經濟和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中央編辦財政部人事部關于推進縣(市)科技進步的意見》和《科技興縣(市)專項工作“十一五“規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興縣(市)專項工作(以下簡稱專項工作)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加強基層科技工作的有力保證,是推進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有力抓手和有效載體。開展科技興縣(市)專項工作將有力提升縣市科技進步水平和支撐能力,并強化科技進步對縣(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引領支撐作用。
第三條專項工作的主要內容是開展全國縣(市)科技進步考核(以下簡稱科技進步考核)、國家科技進步示范縣(市)建設以及其他相關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對科技進步考核和國家科技進步示范縣(市)建設的相關管理做出規定,所指縣(市)包括縣、縣級市、地級和地級以上城市中的區、旗等。
第二章科技進步考核
第五條科技進步考核是對全國縣(市)政府推進本地區科技進步的各項工作進行考核。
第六條科技進步考核內容包括加強科技工作的領導和管理的情況、科技進步的政策環境、科技發展水平、科技工作自身能力建設以及科技推動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成效等幾個方面。
第七條科技進步考核每兩年組織一次。科技部在考核年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相結合的科技進步考核指標體系,對縣(市)前兩個年度的科技進步情況進行考核。考核指標中,政府財政科技投入、政府對科技工作的重視程度、科技管理機構建設情況等三項指標為“一票否決“指標。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縣(市)科技進步考核的具體組織和實施工作。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成立領導小組和考核專家組開展考核工作。考核專家組一般由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和專家共7-9人組成。
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考核,嚴格把關,保證數據真實與準確,考核結果及各項材料應于考核年7月底之前報送科技部。
第十一條科技部組織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進行復核,根據復核情況確定通過科技進步考核的縣(市)名單。
第十二條對通過科技進步考核的縣(市),參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推薦意見,按30%左右的比例確定科技進步先進縣(市)。
第三章國家科技進步示范縣(市)建設
第十三條國家科技進步示范縣(市)建設,是在全國選擇科技進步水平高、具有區域代表性的縣(市),通過加強指導和支持,探索和總結加速縣(市)科技進步的途徑和經驗,對同類地區發揮示范和引導作用。
第十四條國家科技進步示范縣(市)應具備較高的科技管理水平,較強的科技實力,良好的創新環境,科技進步對促進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和諧社會建設作用顯著,具有區域代表性和明顯的示范作用。
第十五條申報國家科技進步示范縣(市)必須連續兩次通過科技進步考核并獲得全國科技進步先進縣(市)稱號。
第十六條國家科技進步示范縣(市)的申報應按科技部的申報要求,由當地政府提出申報材料,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提出推薦意見統一報送科技部。
第十七條科技部組織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確定國家科技進步示范縣(市)建設單位。
第十八條通過評審的縣(市)根據評審意見在兩個月內編制國家科技進步示范縣(市)建設規劃,并經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后報科技部備案。
第十九條國家科技進步示范縣(市)建設實施期一般為3年,實施期內組織中期檢查和評估。
第二十條實施期滿后,根據有關縣(市)上報的建設規劃和國家科技進步示范縣(市)建設的相關要求組織驗收。
第四章組織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科技部負責科技興縣(市)專項工作的宏觀管理、指導和協調,為加強縣(市)科技工作營造良好環境,創造必要條件。
第二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作為科技興縣(市)專項工作的管理責任主體,領導、組織和推進本地區的專項工作,為加強縣(市)科技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相對穩定的專家隊伍,開展與專項工作相關的研究、培訓、考評以及科技進步態勢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縣(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在黨委和政府領導下,負責協調和聯合組織、人事等相關部門,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推動專項工作開展。
第二十五條建立專項工作年報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底要向科技部報送本地區專項工作年度總結。
第二十六條各級科技主管部門要設立專項工作經費,并有相應的機構和人員負責專項工作。
第二十七條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與交流,總結經驗,擴大影響,形成制度。
第五章獎懲
第二十八條對在組織科技進步考核工作中表現突出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被評為科技進步先進縣(市)的黨政領導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以適當形式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通過科技進步考核的縣(市),在符合相關計劃規定條件的前提下,可優先申報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等國家科技計劃,并在立項中給予適當傾斜。
第三十條對考核中出現弄虛作假情況的縣(市)取消其當年考核資格;對弄虛作假情況嚴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當年的考核結果作廢。
第三十一條對未通過科技進步考核或驗收不合格的國家科技進步示范縣(市),取消其示范縣(市)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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