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局可持續發展管理制度

時間:2022-05-20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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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可持續發展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落實“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總體目標,在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以下簡稱實驗區)建設的基礎上,創建國家可持續發展先進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示范區是在實驗區建設基礎上進一步深化的可持續發展示范試點,是實施國家可持續發展、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戰略的載體,是踐行科學發展觀的基地。

第三條示范區建設要遵循科學發展觀,體現時代精神,推進區域可持續發展,努力開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實踐行動。針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重點問題,進行可持續發展的前瞻性探索與實踐。

第四條示范區工作要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建設的需求,統籌規劃、整合優勢,突出示范特色,深化示范內容,提升示范水平。

第五條示范區建設實行政府推動、公眾參與、社會支持、優勢集成的運行機制。

二、示范區的基本條件

第六條全面完成了《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建設規劃》確定的實驗內容和各項指標,驗收合格并取得顯著成效,在同類地區具有鮮明特色和較強的示范帶動作用的實驗區。

第七條示范區黨政領導班子對可持續發展有較深刻的認識,政府推動有力,具有公眾參與的制度保障。

第八條經濟基礎好,具有區域可持續發展的內在動力、明確的規劃目標和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以及有效的協調管理機制。

第九條示范區內社會文明、環境優化,科技在經濟社會發展中作用突出。

三、目標、任務和重點

第十條示范區建設的目標:探索并形成區域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相互促進,人口、資源、環境和諧統一的可持續發展模式和機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依靠科技進步和體制創新、政府主導、市場推動的區域可持續發展支撐體系;培養具有可持續發展理念和管理創新能力的干部隊伍,將示范區建設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示范基地。

第十一條示范區建設的主要任務是圍繞經濟建設與結構調整、資源節約與合理利用、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城鎮化與城市發展、公共服務與社會保障、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等領域的重點、關鍵問題,開展創新性實踐與示范。

第十二條編制《國家可持續發展先進示范區建設規劃》(以下簡稱《示范區規劃》)?!妒痉秴^規劃》應由示范區所在地同級人大審議通過,并列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體現其法定效力。

第十三條加強示范區可持續發展能力建設,建立完善的組織領導和管理體系,提高示范區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加強示范區制度和機制創新,保障示范區建設和各項政策、法規、制度的實施;建立實驗區信息網絡,實現可持續發展經驗交流與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宣傳和普及科學發展觀,提高全民可持續發展意識和公眾的科學文化素質;拓寬公眾參與可持續發展事業的渠道,爭取公眾支持和廣泛參與示范區建設。

第十五條組織實施一批解決本地可持續發展關鍵問題的示范項目或工程,推動區域循環經濟發展,體現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突出科技引導作用,集成推廣、應用先進適用技術成果;充分依靠市場機制,注重總體布局、強調項目或工程的區域典型性和輻射帶動性。

第十六條總結和推廣示范區工作的經驗。加強調查研究和軟科學研究,注重理論提煉,形成具有區域特點、創新性的可持續發展模式和機制,為國家可持續發展領域的政策制訂提供決策依據,為同類地區的發展提供借鑒。

四、申報程序

第十七條由示范區所在地政府向所在?。ㄗ灾螀^、直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ㄗ灾螀^、直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向科技部提出推薦意見并遞交有關申報材料??萍疾课袊铱沙掷m發展實驗區辦公室(以下簡稱實驗區辦公室)負責受理申報工作。

第十八條申報材料要求:

1.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函。

2.《國家可持續發展先進示范區申報書》(格式附后)。

3.《國家可持續發展先進示范區建設規劃》。

第十九條實驗區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審,并深入實地綜合考察,形成評估意見。科技部組織召開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評審會進行綜合評審??萍疾扛鶕u審結果下文批復。

五、組織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條實驗區辦公室負責示范區協調管理和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示范區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協調領導小組,負責示范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工作,各職能部門分別承擔或負責《示范區規劃》中確定的重點任務(項目或工程),共同參與示范區建設。

第二十二條示范區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在示范區協調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示范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由科技部建立示范區專家指導工作制度,參與示范區規劃的審查及評估工作;對示范區建設工作提供指導,并參與可持續發展示范課題研究。

第二十四條集成各類國家科技計劃和部門資源,鼓勵和支持示范區承擔國家有關可持續發展示范項目或工程。建立多元化的可持續發展示范區投資機制,重點支持示范區規劃中確定的具有示范意義的重點項目或工程。

第二十五條各示范區在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工作報告和本年度工作計劃上報實驗區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實驗區辦公室每兩年召開一次示范區工作匯報會,組織國家有關部門聽取示范區建設情況匯報并提出指導意見。

第二十七條示范區建設每滿五年,由實驗區辦公室組織專家組對示范區規劃和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實地檢查評估,檢查評估結果將作為示范區繼續建設的依據。評估不合格,將被取消示范區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