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管理制度

時間:2022-05-20 0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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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山西省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科技研發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和財政部、科技部關于《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研發資金為省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共同管理,省科技廳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條科技研發資金的支持對象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優先支持具有較強自主研究開發能力的科研機構(包括轉制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其中用于軟科學研究計劃的科技研發資金支持對象還包括政府管理部門及社會團體。

第四條科技研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集中資金、突出重點、合理安排、講求效益的原則,并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和專家在管理與決策過程中的評議和咨詢作用。

第五條科技計劃管理部門要按照財政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建立項目庫,加強對科技研發資金的管理。

第二章支持方向

第六條科技研發資金是山西省財政為支持科技創新與發展,加強科技與經濟的結合,促進山西省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而設立的專項資金。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科技攻關計劃。緊密結合山西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通過支持重大共性、關鍵性、公益性技術的研究、開發及應用,形成和取得自主知識產權,為產業結構調整、人民生活質量提高及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二)基礎研究計劃。包括自然科學基金計劃和青年科技研究基金計劃,以解決經濟、社會、國家安全以及科學自身發展中的重大的基礎性技術理論為主導,突出國家發展目標與科學發展目標的有機結合,促進科學的原始性創新和集成性創新,培養和造就優秀的科技人才。

(三)科學技術產業化環境建設計劃。圍繞科技產業化環境建設,通過支持科技產業化基地技術創新能力建設、科技產業化示范項目研究與開發及相關培訓等,推進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發展。包括星火計劃、火炬計劃、科技成果推廣(含新產品)計劃、科技成果轉化計劃。

星火計劃。主要支持農業科技產業化示范項目的開發和應用,支持鄉鎮企業的技術創新,以及農村區域和城鎮科技發展的技術推廣、服務平臺建設和相關科技培訓。

火炬計劃。主要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化示范項目的開發和應用,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培育和發展,以及高新技術產業化技術服務平臺建設。

科技成果推廣(含新產品)計劃。主要支持重大共性和社會公益性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建設科技成果推廣轉化服務體系;支持技術含量高、創新性強、對行業技術進步與發展有較大帶動作用的新產品的研究開發。

科技成果轉化計劃。主要用于支持技術上具有先進性、成熟性,經濟上具有一定效益,對產業發展有示范、帶動作用的科研成果轉化項目,以及科技成果轉化的支撐體系建設。

(四)軟科學研究計劃。支持科技發展與改革中戰略性、政策性問題研究,科技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的重大問題研究,省內重大工程前期技術經濟環境問題研究,全省科技、經濟、社會發展的前瞻性問題研究,為實現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提供服務。

(五)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計劃。圍繞解決山西省經濟、社會以及科學自身發展中的問題,密切跟蹤國際科技發展趨勢,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吸引海外專家,開展國內外科技人員交流和國際科技合作研究與開發,建立聯合研發中心或基地,推進山西與國際的科技交流。

(六)其他。支持除上述科技計劃之外,經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確定予以支持的科技研究與開發方面的其他計劃或項目。

第三章管理職責

第七條科技研發資金管理各方的職責與權限:

(一)省財政廳

1.負責核批年度科技研發資金總預算及各科技計劃年度經費預算;

2.負責核批計劃管理費預算;

3.會同省科技廳審定并下達項目年度經費預算;

4.參與配合科技管理部門做好重大科技研發項目的評估和評審。

5.監督檢查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二)省科技廳

1.負責提出年度科技研發資金總預算建議和各科技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建議;

2.負責組織項目預算的申報和評審(評估);

3.負責編制計劃管理費預算;

4.負責審核安排項目年度經費預算并會同省財政廳下達預算;

5.會同省財政廳監督檢查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項目組織單位

1.負責對項目申報單位編報的項目任務書及預算進行初審;

2.組織項目承擔單位按項目實施進度執行預算,監督落實項目約定支付的匹配經費及其他配套條件;

3.按照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的要求匯總報送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4.受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委托,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項目承擔單位

1.負責編報項目任務書及預算;

2.落實項目約定支付的匹配經費及其它配套條件;

3.負責項目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4.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科技研發資金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要求提供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有關財務資料。

第四章開支范圍

第八條科技研發資金的開支范圍包括項目費和計劃管理費。

第九條項目費是指科技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所有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一般包括:人員費、設備費、能源材料費、試驗外協費、差旅費、會議費、管理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人員費,指直接參加項目研究開發人員的工資性費用。項目組成員所在單位人員工資由財政支付的不得在資助項目經費中重復列支。

設備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必需的專用儀器、設備、樣品、樣機購置費及設備試制費。

能源材料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動力、低值易耗品的購置等費用。

試驗外協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租賃費用、帶料外加工費用及委托外單位或合作單位進行的試驗、加工、測試等費用。

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項目研究開發而進行國內外調研考察、現場試驗等工作所發生的交通、住宿等費用。

會議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組織召開的與項目研究有關的專題技術、學術會議的費用。

管理費,指項目承擔單位為組織管理項目而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現有儀器設備和房屋使用費或折舊、直接管理人員費用和其他相關管理支出。管理費占項目經費總預算的比例一般為5%。

其他相關費,指除上述費用之外與項目研究開發有關的其他費用。

鑒于科技成果轉化計劃的科技研發資金在資金性質、用途、操作方式上的特殊性,對于科技成果轉化計劃項目,可以采取入股和債權投資等資助方式支持企業,探索科技風險投資的有效方式。

計劃管理費,是指科技研發資金計劃管理部門負責

管理和使用的,為組織科技計劃和開展相關的全程管理工作所發生的費用。計劃管理費由省科技廳負責具體管理和使用。

科技計劃管理費的支出是在計劃管理過程中開展規劃與指南、項目調研、信息收集、項目評審、評估、招標、合作交流、監督檢查、驗收及績效考評等工作發生的費用。一般包括:

專家咨詢費,指計劃管理過程中支付給有關評審專家的咨詢費用。

國際科技合作交流費,指計劃管理過程中管理人員出國及國外專家來晉考察、相互交流等支付的費用。

信息管理費,指計劃管理過程中書籍購買、資料印刷、文獻檢索、網絡維護、信息交流、業務培訓等支出的費用,以及各項管理信息建設所發生的費用。

評審評估費,指計劃管理過程中委托中介機構開展審計、評審、評估、招標、重大專項檢查所發生的費用。

設備購置費,指計劃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用于計劃管理工作必需的辦公設備等購置費用。

能源材料費,指計劃管理過程中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動力、低值易耗品等的費用。

差旅費,指計劃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員外出支付的住宿費和交通費。

會議費,指計劃管理中直接組織的工作會、專題會和各類項目評審或評估會、招標會、驗收會等以及參加的與計劃管理工作有關的會議所支付的費用。

勞務補助費,指計劃管理工作中支付的加班費、勞務費等。

其他相關費,指除上述各項費用之外發生的與計劃管理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計劃管理費年度結余,納入下一年度預算計劃,繼續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五章項目預算的申報、審批和執行

第十一條各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時,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按要求編報項目預算,并提供相關資料。項目預算要求同時編制經費來源預算和經費支出預算,不得編制赤字預算。經費來源預算包括用于同一項目的各種不同渠道的經費,經費支出預算包括與項目研究有關的所有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十二條省直各有關部門、各市科技局等項目組織單位,負責項目預算的初步審查,按統一要求匯總后報省科技廳。

第十三條省科技廳組織有關專家或擇優遴選有關科技評估機構,對申報的科技研發資金項目進行評審或評估。需采用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及其預算的,按國家科研計劃課題招投標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省科技廳根據評審或評估意見,綜合平衡后,確定年度科技研發資金項目計劃,經省財政廳審核后,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下達預算。經批準的項目經費預算一般不作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按項目預算審批程序重新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報批。

第十五條科技研發資金根據項目類型、課題規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對項目按照成本補償式和定額補助式兩種方式給予不同額度的資助。

第十六條科技研發資金項目經費的撥付按財政預算資金撥付的有關要求辦理。

第十七條科技研發資金項目由省科技廳和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各科技計劃項目任務書。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項目任務書的要求落實匹配資金,并嚴格執行項目預算。分年度執行的項目經費預算,應當按照要求進行中期檢查或評估,中期檢查或評估結論作為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調整項目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十八條科技研發資金形成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知識產權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未完成項目的年度結余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已完成并通過驗收的項目的結余經費,用于補助單位科研事業發展支出。

第二十條項目因故終止,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管理的有關程序報經省科技廳批準后,將剩余經費歸還原渠道,剩余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六章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一條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和項目任務書的要求,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并對項目經費實行單獨核算。

第二十二條項目組織單位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報送年度經費使用情況及項目完成情況的總結報告,并由省科技廳匯總報送省財政廳。

第二十三條項目完成后,應當按照要求進行項目驗收或鑒定(評審)。在項目驗收或鑒定(評審)時,項目承擔單位除提供有關驗收或鑒定(評審)報告外,還需提供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總結報告和項目完工決算表。項目驗收委員會成員中應包括財務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對科技研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并逐步建立項目經費支出績效考評制度,考評結果將作為項目承擔單位以后年度申報項目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對于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科技研發資金項目經費的行為,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可以根據情況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予以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