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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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根據《*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稱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省科學技術獎所設科學技術杰出貢獻類、科學技術進步類、自然科學類、技術發明類、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各類獎項的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省科學技術獎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團結協作、聯合攻關,鼓勵自主創新,鼓勵攀登科學技術高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加速科教興晉、人才強省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第四條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省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做出創造性突出貢獻的公民或者組織,并對同一項目授獎的公民、組織按照貢獻大小排序。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

第六條省科學技術獎是授予公民或者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七條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宏觀管理和指導。

省科學技術廳負責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稱獎勵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獎勵范圍和評審標準

第一節科學技術杰出貢獻類獎

第八條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一款(一)所稱“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較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要建樹”,是指候選人在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的理論,引起該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為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和學術界所公認,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了重大的貢獻。

第七條擬申請組建的工程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第九條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一款(二)所稱“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是指候選人在科學技術活動中,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術發明,并以市場為導向,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產業化,引起該領域技術的跨越發展,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變革,創造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保障國家安全作出了重大的貢獻。

第十條科學技術杰出貢獻類獎的候選人應當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治學嚴謹,實事求是,學風正派,在科學技術研究的基礎條件建設、人才培養、科研梯隊建設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

候選人仍然活躍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工作。

第二節科學技術進步類獎

第十一條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一)所稱“技術開發項目”,是指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場實用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品種及其推廣應用。

第十二條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二)所稱“社會公益項目”,是指在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科學技術普及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應用推廣。

第十三條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三)所稱“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是指在實施星火計劃、火炬計劃、成果推廣計劃、新產品計劃等科技產業化環境建設計劃及在其它推廣應用先進科技成果、實現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活動中完成的對地方、區域或行業的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示范、帶動作用,并形成較大規模應用的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與推廣。

第十四條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一款(四)所稱“重大工程項目”,是指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和科學技術工程等。

第十五條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五)所稱“軟科學研究”,是指以實現決策科學化、管理現代化為宗旨,以推動經濟、科技、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目標,針對決策和管理實踐中提出的復雜性、系統性課題,綜合運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工程技術的多門類多學科知識,運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系統分析和論證手段,而進行的跨學科、多層次的科學技術研究。

第十六條重大工程類項目獎項僅授予組織。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學發現、技術發明的公民,符合獎勵辦法和本細則規定條件的,可另行推薦自然科學類獎、技術發明類獎。

第十七條科學技術進步類獎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

(三)在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四)在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第十八條科學技術進步類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制、開發、投產、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十九條科學技術進步類獎(軟科學研究成果除外)一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10人,授獎單位不超過7個;二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8人,授獎單位不超過6個;三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6人,授獎單位不超過5個;軟科學研究成果各等級單項授獎人數均不超過6人,授獎單位均不超過5個。

第二十條科學技術進步類獎候選人或者候選單位所完成的項目應當總體符合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應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提升和改造,通過技術創新,降低了產品成本,使行業或產品增益降耗,增加了行業的技術含量,提高了產品質量和產品附加值;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

(二)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所開發的項目經過一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應用,產生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做出了重要貢獻。

(三)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項目的轉化程度較高,具有較強的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對行業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條科學技術進步類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或者候選單位所完成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技術開發項目類: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強,成果轉化程度高,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水平,市場競爭力較強,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創造了明顯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重要作用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創新,有一定的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具有市場競爭力,實現了成果轉化,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二)社會公益項目類: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并在行業得到廣泛應用,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水平,在行業較大范圍應用,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要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創新,有一定的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在行業一定范圍得到應用,取得了較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三)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類:

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或者轉化推廣機制、方法、措施上有重大創新,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成果轉化程度或者產業化程度高,在區域或者行業中有很大覆蓋面,具有很強的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創造了重大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對行業技術進步及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或者轉化推廣機制、方法、措施上有較大創新,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水平,成果轉化程度或者產業化程度較高,在區域或者行業中有較大覆蓋面,具有較強的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創造了明顯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對行業技術進步及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升級有重要作用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或者轉化推廣機制、方法、措施上有創新,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實現了成果轉化或者產業化,在區域或者行業中有一定的覆蓋面,具有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創造了較大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對行業技術進步及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升級有較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四)重大工程項目類: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項目的先進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重大意義,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具有重大戰略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項目的水平,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重要意義,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創新,有一定的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項目的先進水平,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較大意義,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具有較大戰略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五)軟科學研究項目類:

在研究思路、方法、理論和觀點上有重大創新,研究難度大,復雜程度高,具有重大的科學價值和意義,對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有重大的作用和影響,已被相關決策和管理部門廣泛應用,產生了重大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研究思路、方法、理論和觀點上有較大創新,研究難度較大,復雜程度較高,具有重要的科學價值和意義,對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有重要的作用和影響,已被相關決策和管理部門較大范圍應用,產生了明顯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研究思路、方法、理論和觀點上有創新,有一定的研究難度和復雜程度,具有較大的科學價值和意義,對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有較大的作用和影響,已被相關決策和管理部門應用,產生了較大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三節自然科學類獎

第二十二條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一)所稱“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是指該項自然科學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第二十三條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二)所稱“具有重要科學價值”,是指:

(一)該發現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

(二)對于推動學科發展有重要意義,或者對于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第二十四條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三)所稱“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認可”,是指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在重要國際學術會議、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尤其是重要學術刊物以及學術專著所正面引用或者應用。

第二十五條自然科學類獎的候選人應當是相關科學技術論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

(二)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并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說;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的系統收集和綜合分析等。

第二十六條自然科學類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的研究、試驗、論著出版等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各級政府部門一般不得作為自然科學類獎的候選單位。

第二十七條自然科學類獎各等級單項授獎人數一般均不超過6人,完成單位均不超過5個。

第二十八條自然科學類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所做出的科學發現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在科學上取得突破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較多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在科學上取得較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對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有一定的推動作用,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四節技術發明類獎

第二十九條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稱的產品包括各種儀器、設備、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種等;工藝包括工業、農業、醫療衛生和國家安全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等;系統是指產品、工藝和材料的技術綜合。

技術發明類獎的授獎范圍不包括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復實現的技術。

第三十條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一)所稱“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是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或者雖然國內外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各種公開出版物、媒體及其他公眾信息渠道發表或者公開,也未曾公開使用過。同時,該技術發明應取得相應知識產權。

第三十一條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二)所稱“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是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思路、技術原理或者技術方法有創新,技術上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主要性能(性狀)、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于同類技術。

第三十二條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三)所稱“經實施,創造明顯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是指該項技術發明成熟,并實施應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應用效果。

第三十三條技術發明類獎的候選人應當是該項技術發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

第三十四條技術發明類獎的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各級政府部門一般不得作為技術發明類獎的候選單位。

第三十五條技術發明類獎各等級單項授獎人數一般均不超過6人,完成單位均不超過5個。

第三十六條技術發明類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所做出的技術發明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獨特,主要技術上有重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已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屬國內外首創的重要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主要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推動了本領域的技術進步,并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屬國內外首創的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主要技術上有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一定的推動作用,并產生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五節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獎

第三十七條獎勵辦法第十三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是指在雙邊或者多邊國際科技合作中對*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科技管理人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管理等組織。

第三十八條被授予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獎的外國人或者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與省內的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對*經濟與社會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二)在向省內的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提出重要科技發展建議與對策、培養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推進了*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并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

(三)在促進*與其他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的科技交流與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貢獻,并對*的科學技術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

第三十九條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獎每次授獎數額不超過2個。

第三章評審組織

第四十條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進行指導和裁定;

(二)為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三)審定省科學技術獎各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

第四十一條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20-25人。主任委員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科學技術工作的副省長擔任,設常務副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常務副主任委員由省科學技術廳廳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省科學技術廳分管副廳長擔任。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由科技、教育、經濟等領域的著名專家、學者和行政部門領導組成。委員人選由省科學技術廳提出,報省政府批準。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科學技術廳發展計劃與科技成果處,辦公室主任由該處處長擔任。其職責是在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和省科學技術廳的領導下,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日常管理和具體工作。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實行聘任制,其任期與政府換屆一致。

第四十二條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下設科學技術杰出貢獻類、科學技術進步類、自然科學類、技術發明類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等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各類獎項的評審工作;

(二)向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結果;

(三)對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四)對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第四十三條省科學技術獎各評審委員會分別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2人、委員若干人。委員人選由獎勵辦公室提出建議,報請省科學技術廳批準。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在專家庫中選聘。

第四十四條根據評審工作需要,省科學技術獎各評審委員會可以設立若干學科(專業)評審組,對相關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及項目進行初評,初評結果報相應的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各學科(專業)評審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2人、委員若干人,組長一般由相應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委員擔任。評審組委員實

行資格聘任制,其資格由獎勵辦公室認定。

各學科(專業)評審組的委員組成,由獎勵辦公室根據當年省科學技術獎推薦的具體情況,從有資格的人選中提出,報請省科學技術廳批準。評審組委員每年要進行一定比例的輪換。

第四十六條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及其學科(專業)評審組的委員和相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人和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推薦

第四十七條獎勵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一)、(二)、(三)所列推薦單位的推薦工作,由其科學技術主管機構負責。

第四十八條獎勵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三)所稱“其他部門和單位”,是指經省科學技術廳認定,具備推薦條件的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中央駐晉有關部門及其他特定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

第四十九條省科學技術獎實行限額推薦制度。各推薦單位在獎勵辦公室當年下達的限額范圍內進行推薦。

第五十條推薦單位推薦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候選單位應當征得候選人和候選單位的同意,并填寫由獎勵辦公室制作的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者評價材料。推薦書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第五十一條凡存在知識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參加省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五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系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在未獲得主管行政機關批準之前,不得推薦參加省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五十三條同一技術內容不得在同一年度內重復推薦參加科學技術進步類獎、自然科學類獎和技術發明類獎的評審。

第五十四條經評審未授獎的候選人、候選單位,如果其完成的項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開發活動中獲得新的實質性進展,并符合獎勵辦法及本細則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重新推薦。

參加評審未予授獎的,如再次推薦須隔一年進行。

第五十五條我省公民或者組織在國外以及我省公民在中國的外資機構,單獨或者合作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符合獎勵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條件,且成果的主要學術思想、技術路線和研究工作由我省公民或者組織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關的知識產權,可以推薦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者候選組織。

第五十六條對科學技術進步、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具有特別意義或者重大影響的科學技術成果,可適時推薦省科學技術獎勵。

第五章評審

第五十七條符合獎勵辦法第十六條及本細則規定的推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獎勵辦公室提交推薦書及相關材料。獎勵辦公室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可以要求推薦單位和推薦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評審并退回推薦材料。

第五十八條獎勵辦公室在省科學技術廳網站等媒體上公布通過形式審查的科學技術進步類獎、自然科學類獎和技術發明類獎的候選人、候選單位及項目。

第五十九條對形式審查合格且沒有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已在規定時間內處理的推薦材料,由獎勵辦公室提交相應學科(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

第六十條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獎的初評結果應當征詢省內有關外事機構的意見。

第六十一條對通過初評的科學技術杰出貢獻類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獎、科學技術進步類獎、自然科學類獎和技術發明類獎的人選及項目,提交相應的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六十二條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對省科學技術獎各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

第六十三條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表決規則如下:

(一)初評以網絡評審或者會議評審方式進行,以記名投票表決產生初評結果。

(二)省科學技術獎各評審委員會以會議方式進行評審,以記名投票表決產生評審結果。

(三)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會議方式對各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其中,對科學技術杰出貢獻類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獎以及科學技術進步類、自然科學類和技術發明類獎的一等獎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進行審定;對科學技術進步類、自然科學類和技術發明類獎的二、三等獎,采取委員提出異議,舉手表決的方式進行審定。

(四)科學技術杰出貢獻類、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獎的人選,以及科學技術進步類、自然科學類和技術發明類獎的一等獎的初評及評審委員會評審應當由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科學技術進步類、自然科學類和技術發明類獎的二等獎、三等獎的初評及評審委員會評審應當由到會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不含二分之一)通過。

(五)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評審表決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有效。其中:

科學技術杰出貢獻類、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獎的人選應當由到會委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通過;科學技術進步類、自然科學類和技術發明類獎的一等獎應當由到會委員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通過;科學技術進步類、自然科學類和技術發明類獎的二、三等獎的異議表決應當由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第六十四條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與被評審的候選人、候選單位或者項目有利害關系的評審專家應當回避。

第六章監督及異議處理

第六十五條省監察委員會派駐省科學技術廳監察室負責對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第六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均可以向省科學技術廳、獎勵辦公室、省科學技術廳監察室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六十七條省科學技術廳監察室可根據異議進行獨立調查,將調查結果報省科學技術廳,作為異議處理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八條省科學技術廳監察室對評審活動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對在評審活動中違反獎勵辦法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專家學者,可以分別情況建議有關方面給予責令改正、記錄不良信譽、警告、通報批評、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資格的處理。

第六十九條省科學技術獎勵實行評審信譽制度。省科學技術廳對參加評審活動的專家學者建立信譽檔案,信譽記錄作為提出評審委員會委員和學科(專業)評審組委員人選的重要依據。

第七十條省科學技術獎勵接受社會的監督。科學技術進步類、自然科學類和技術發明類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其形式審查結果和評審結果在省科學技術廳網站等媒體上予以公布。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持有異議的,應當在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公布之日起7日內和評審結果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十一條異議的范圍包括對候選人、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和推薦書填寫的真實性的異議及對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

推薦單位及項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七十二條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異議一般不予受理。

第七十三條為維護異議者的合法權益,獎勵辦公室、推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有關人員應當對異議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確實需要公開的,應當事前征求異議者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獎勵辦公室在接到異議材料后,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異議內容屬于本細則第七十一條所述情況,并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予受理。

第七十五條異議的處理由獎勵辦公室負責,由有關推薦單位協助。推薦單位接到異議通知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核實異議材料,并將調查、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報送獎勵辦公室審核。必要時,獎勵辦公室可以組織評審委員和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十六條異議處理過程中,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候選人、候選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第七十七條獎勵辦公室應當向省科學技術廳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省科學技術廳決定,并將決定意見通知異議方、推薦單位和被異議方。

第七十八條形式審查通過后提出的異議,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7日內處理完畢的,提交本年度評審,超過期限,不提交評審。

評審結果公布后提出的異議,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內處理完畢的,報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批,超過期限,不提交審批。

第七十九條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將異議材料直接提交評審組織或者其委員;委員收到異議材料的,應當及時轉交獎勵辦公室,不得提交評審組織討論和轉發其他委員。

第七章授獎

第八十條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做出獲獎人選、項目及等級的決議。

第八十一條科學技術杰出貢獻類獎由省科學技術廳報請省長簽署并頒發證書和獎金。

省科學技術杰出貢獻類獎獎金數額為80萬元。其中20萬元屬獲獎人個人所得,60萬元由獲獎人自主選題,用作科學研究經費。

第八十二條科學技術進步類、自然科學類和技術發明類獎由省科學技術廳頒發證書和獎金。

科學技術進步類、自然科學類和技術發明類獎獎金數額為一等獎6萬元、二等獎2萬元、三等獎1萬元。

第八十三條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獎由省科學技術廳頒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