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正職規章制度
時間:2022-05-26 04: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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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和省委《縣(市、區)委書記、縣(市、區)長任免備案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縣(區)黨政正職擬任人選。市委工作部門的正職或常務副職,市紀委副書記,法、檢兩院的常務副職,政府工作部門的正職參照本規定執行。
全委會閉會期間,對個別急需任用的本規定第二條適用的人選,按干部管理權限,在市委常委會作出任用決定前,必須征求市委委員的意見。具體辦法按本規定第十一、十二條執行。
第三條縣(區)黨政正職的任用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市委組織部提出任用方案,提請市委常委會研究討論;
(二)市委常委會研究討論后,對需要備案的按規定由市委組織部向省委組織部備案。
(三)省委組織部批復后,對沒有異議的人選,由市委常委會提名,提請市委全委會研究表決。表決工作由市委書記或市委書記委托主管副書記主持,市委組織部介紹擬任用干部推薦考察情況和任職理由,經全體與會人員充分醞釀討論后,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計票工作由市委組織部工作人員負責,計票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公布。對需要按法律程序任免的干部待按有關程序辦理完后再對外公布。
第四條在醞釀討論過程中,按《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規定需要回避的(包括:委員是提名人選的,委員中與提名人選是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及近姻親關系的),應予回避,但可參加投票。
第五條在醞釀討論過程中,市委委員對提名人選的一些情況不清楚提出質疑時,由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六條在醞釀討論過程中,如有以下情況,主持人可提請全委會作出暫緩表決的決定:
(一)委員對提名人選意見分歧較大的;
(二)委員反映提名人選有組織上不掌握的政治、經濟、作風等方面的問題,可能影響任職,需要進一步調查的;
(三)發現委員、提名人選或其他人員用串聯、賄賂、欺騙及其他手段干擾表決的;
(四)、可能影響對提名人選任用的其他情況。
對醞釀討論過程中委員反映提名人選的問題,應責成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及時調查核實,根據具體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對委員、提名人選以打招呼、暗示等方式影響表決,或以串聯、賄賂、欺騙等手段干擾表決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取消人選資格直至依法、依紀給予處理。
第七條市委全委會進行表決時,到會成員必須達到應到會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成員對擬任人選可以投贊成、不贊成或棄權票,但不得另選他人。每一擬任人選必須獲得應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贊成票數,方可視為通過。
第八條表決時收回的表決票等于或少于發出的表決票,表決有效;多于發出的表決票,表決無效,應重新投票表決。缺席的委員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九條表決票填寫完后,由工作人員負責收回表決票、清點票數、計票,并將計票結果報告會議主持人,最后由主持人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如有委員對表決結果有異議,由工作人員重新計票,并公布結果。
第十條在全委會醞釀討論過程中,到會委員應充分發表意見,以對黨的事業高度負責的態度,行使好表決權。
第十一條對適用于本規定的表決對象,一次任用干部數量較少,或因其它原因不宜于召開全委會進行表決的,采取征求全體委員意見的辦法進行表決,征求意見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按照本規定的程序,對擬任用人選報省委組織部備案批準后,市委組織部將征求意見表和提名人選的基本情況、任職理由等材料,由指定的工作人員以適當方式送達市委委員。
(二)市委委員接到征求意見材料后,應在7天內反饋意見。
(三)市委常委會根據市委組織部匯總后的市委委員的意見,按本規定第七條決定對擬任人選的任用。
第十二條采取征求意見的辦法進行表決時,要嚴格按以下的方式進行:
(一)在征求意見期間,市委組織部設立固定密封意見箱和聯系電話,指派專人負責管理。委員將填寫好的征求意見表連同有關材料送到指定地點的意見箱,也可委托他人代送。委員采取口頭反饋意見時,必須由本人直接反饋。市委組織部指定專人做好記錄。記錄經組織部負責人審核簽字后,作為有效意見與其它委員的征求意見表同時匯總。記錄的內容包括反饋意見人、反饋意見、反饋時間、記錄人等。
(二)征求意見期滿,由專門工作人員開啟意見箱,整理匯總委員的反饋意見,并由組織部負責人在匯總結果上簽字,報市委常委會。
(三)市委委員如反映提名人選存在重大問題,且事實或線索清楚的,市委組織部應會同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核實。征求意見期間如委員反饋的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市委常委會應暫緩作出任用決定。
(四)市委委員應認真負責、客觀公正的反饋意見。工作人員必須自覺遵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對委員反饋的意見如實整理,嚴格保密。如發現違紀行為,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對全委會沒有通過任用的干部,兩年內不得在同一崗位再次提名。對全委會未通過的職位空缺,由組織部門按程序重新物色人選,重新按程序任免。
第十四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執行,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全委會表決任用的干部需要公示的,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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