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行為規范實施細則

時間:2022-05-27 1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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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行為規范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市國家公務員(以下簡稱公務員)管理,提高公務員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保證機關工作廉潔、高效運轉,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行為規范》等有關規定,按照建設效能機關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市各級國家機關公務員(含參照、依照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下同)。

第二章公務員行為規范細則

一、政治堅定

第三條

公務員要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同志“**重要思想,政治立場堅定,旗幟鮮明,始終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條

公務員要認真學習、領會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堅定地走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嚴格執行黨和政府的決定、命今和指示,服從組織,服從領導,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

第五條公務員要嚴格遵守黨的政治工作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反對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和四項基本原則;

(二)散布與黨和政府的政策相違背、有損黨和政府聲譽和形象的言論;

(三)傳播及捏造有損黨和國家領導人形象的言論;

(四)有令不行,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出臺的政策措施執行不力或消極抵觸。

二、忠于國家

第六條公務員要熱愛祖國,忠于憲法,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維護政府形象和權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組織或參加罷工;

(二)組織或參加非法組織及旨在反對黨和政府的集會、結社、游行、示威、募捐、演說、簽名等活動;

(三)印制、張貼或傳播反動傳單等非法宣傳品;

(四)從事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活動;

(五)策劃、煽動他人從事上述活動。

第七條公務員要增強保密觀念,嚴格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準,擅自轉借、摘抄、錄制、復印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或將這些文件資料及復制件帶離辦公場所;不按保密規定要求,在電腦網絡上傳遞國家秘密文件、資料;

(二)在接受新聞采訪或公開發表的文稿中,未經批準,以個人或單位名義引用、泄露國家秘密;

(三)發現秘密文電、資料丟失或被盜,不及時報告;擅自處理應上交銷毀的秘密文件;

(四)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國家秘密,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泄露有關會議醞釀討論的人事任免、獎懲、重大決策等秘密。

第八條在領導身邊工作的公務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領導同志詢問不應當知道的有關秘密;

(二)未經領導同意,閱讀領導的秘密文電、資料;

(三)未經領導批準,擅自擴大密級文電、資料的傳閱范圍;

(四)泄露領導不宜公開的談話、講話、批示、指示。

第九條行政執法機關的公務員在辦案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辦案工作紀律,秉公執法,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他人泄露案情,為當事人通風報信。

三、勤政為民

第十條公務員要忠于職守,愛崗敬業,勤奮工作,甘于奉獻;要忠于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致力于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

第十一條公務員要嚴格執行群眾工作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群眾的疾苦、困難漠不關心;對基層或群眾反映的意見和要求置之不理;

(二)態度刁蠻、冷淡、生硬,故意刁難群眾;

(三)濫用職權,侵犯群眾的合法權益;

(四)不作深入調查研究,憑主觀臆斷決定問題,造成工作失誤或損失;

(五)失職瀆職,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或損失。

第十二條公務員應當嚴格遵守機關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故遲到、早退和曠工;

(二)在工作時間內從事與本職業務無關的活動;

(三)工作消極,不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

四、依法行政

第十三條公務員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規定的崗位職責和工作程序行使職權,不得超越本人的職權范圍,干預其他工作人員的職權。

第十四條公務員要按照政務公開制度的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公務,如因故需延遲辦理或無法解決的,應給予負責的解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敷衍塞責、推倭扯皮;

(二)辦事拖拉,辦理事項不能限時辦結,效率低下;

(三)吃拿卡要,巧立名目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

(四)以權謀私,有法不依、違法行政,貪贓枉法。

第十五條公務員要主動接受上級機關、群眾和社會的批評與監督,實事求是地糾正工作中出現的錯誤或失誤。

五、務實創新

第十六條公務員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說實話,報實情,辦實事,求實效,不搞形式主義,不弄虛作假。

第十七條公務員要刻苦學習理論知識、業務知識和現代科技知識,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十八條公務員要堅持與時俱進,銳意進取的精神,勤于思考,勇于創新,結合工作實際,不斷探索工作新方法,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六、清正廉潔

第十九條公務員要把黨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廉潔從政,克己奉公,淡泊名利,艱苦奮斗,勤儉節約,愛惜國家資財,反對拜金主義、享樂主義。

第二十條公務員要嚴格執行經濟工作紀律,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之便為本人及親友謀取私利。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貪污、私分公款公物;

(二)利用手中的權力,索要和收受賄賂;

(三)借用或挪用公款為配偶、子女或其他親友進行營利性活動;

(四)用口頭(包括電話)、信函等形式,要求有關人員為其配偶、子女或其它親友在貸款、供貨、招投標、購房及購物等方面提供各種優惠條件;

(五)為了個人升遷或配偶、子女、親友利益向有關人員行賄;

(六)從事上述以外的其他違法違紀活動。

第二十一條公務員必須執行通訊設備的配備、使用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動用公款安裝住宅電話或購買通訊工具;

(二)無償占用企事業單位或其他單位的通訊工具;

(三)由下屬單位或企事業單位報銷其通訊費用。

第二十二條公務員要自覺維護下屬單位或企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償占用下屬單位或企事業單位的房屋、車輛、電腦等財物;

(二〕由下屬單位或企事業單位報銷本應由個人支付的交通、餐飲、娛樂、購物及學習培訓等費用;讓下屬單位或企事業單位出資供其子女上學、旅游等;

(三)利用職權占有或購買企業內部職工股票,接受下屬單位或企事業單位贈送的錢物。

第二十三條公務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財經制度,嚴禁違反規定謀取小團體利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制定收費、罰款項目,擴大范圍或提高標準亂收費、亂罰款;

(二)未經批準將國家行政機關的職能轉移給下屬或其他的經濟實體,搞有償服務;

(三)向下屬或職權范圍內的單位攤派各種費用,為本單位索要經濟贊助亂攤派、亂集資等;

(四)以各種名義向基層單位強行推銷部門自辦報刊或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在公務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收受禮品的規定,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拒絕或出于禮貌無法退還的禮品,應當按有關規定登記上繳有關部門、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受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

(二)用公款發放、贈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

第二十五條公務員應當認真貫徹公務接待有關規定,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大吃大喝。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公款私宴;

(二)違規用公款進行部門間相互宴請;

(三)參加以各種禮儀、慶典的名義進行的超標準公款宴請;

(四)接受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

第二十六條公務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制止用公款旅游、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借外出開會之機,用公款進行會議安排外的旅游活動;

(二)利用公款組織、參加或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參加營業性歌舞廳、夜總會及其他娛樂場所的高消費娛樂活動;

(三)利用公款或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在營業性場所洗“桑拿”或接受按摩;

(四)利用公款或由企事業單位出資,獲得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五)以聯誼、參觀等各種名義,用企事業單位的錢物搞娛樂性活動;

(六)動用、占有本單位或企事業單位的錢物用于本人或親屬釣魚、打獵、旅游和度周末等娛樂活動。

第二十七條公務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購買、配備和使用工作車輛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購買、乘坐超標準小汽車;對小汽車內部進行豪華裝修;

(二)利用職權向下屬單位或企事業單位調換或長期借用各種車輛;

(三)以任何借口接受下屬單位贈送的車輛;兼任社會職務的公務員由兼職單位配備小汽車;

(四)以貸款、集資、攤派等方式或挪用各種專項資金購買各種車輛;

(五)未經組織批準用公款學習駕駛技術;

(六)用公車接送子女入托、上學等。

第二十八條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離任時應按有關規定接受離任審計。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工作調動后,未將原使用的車輛及其他公用物品交回原單位;

(二)阻撓、干擾有關部門履行離任審計職責;

(三)弄虛作假,不如實向審計人員提供真實依據;

(四)賄賂審計人員致使審計工作敷衍塞責,審計結論不真實;

(五)違反規定買賣股票。

第二十九條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嚴格執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凡涉及本人下列重大生活事項的應當按規定予以申報:

(一)本人住房的購買、調換、裝修、私房出租和建私房等情況;

(二)子女、配偶出國(境)定居、工作、留學、探親等情況;

(三)按規定需要申報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嚴格執行收入申報制度,凡涉及本人下列收入情況的,應按規定時間進行申報:

(一)工資;

(二)各種獎金、津貼、補貼及福利費等;

(三)從事咨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七、團結協作

第三十一條

公務員要嚴格執行組織工作紀律,堅持民主集中制,服從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勇于批評與自我批評,齊心合力做好工作。不得獨斷專行,不得搞自由主義。

第三十二條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堅決貫徹執行單位領導班子作出的決定,如對決定有不同意見,應當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反映。

第三十三條公務員應當堅決服從組織作出的職務任免、工作調動的決定,并在規定時間內辦妥有關手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分配;

(二)接到任命通知后未經批準,規定時間內不到任。

第三十四條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嚴于律己,嚴格要求下級,堅持原則,公道正派。

(一)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不搞一言堂;

(二)堅持干部選拔、任用程序和標準不搞封官許愿、任人唯親;

(三)不以任何方式慫恿、暗示下級說假話;

(四)對下級的錯誤不護短、不遷就、不包庇。

第三十五條在研究涉及本人獎懲、職務調整等事項時,本人不得直接或指使、暗示他人間接進行干預。

八、品行端正

第三十六條公務員應當光明磊落,作風正派,言行一致,誠實守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陽奉陰違,搞兩面派;拉幫結派,搞小團體活動;

(二)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三)在向上級匯報或向下級通報公務情況時,編造假情況,有意欺騙上級和群眾;在接受組織上的調查、取證和質詢時捏造事實、提供偽證;

(四)采用偽造檔案、證件等弄虛作假手段,為個人騙取職務、職稱、榮譽和學歷等。

第三十七條

公務員應當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做到文明禮貌,品行端正,講究公共衛生,愛護公共財物,維護公共秩序,尊老愛幼,生活嚴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觀看、收藏和傳播黃色影視和書刊,撥打國際色情電話;

(二)在公共娛樂、服務等場所接受色情按摩;

(三)、;

(四)吸毒、販毒;

(五)組織、參與或支持賭博、封建迷信等活動;

(六)婚喪事大操大辦,借機斂財,揮霍浪費,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

(七)不承擔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或贍養父母的義務,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八)侮辱、誹謗他人,毀壞他人聲譽;

(九)在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臨危退縮,袖手旁觀;

(十)其他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期間,要舉止端莊,儀表整潔,應使用規范的工作用語和服務語言,提倡講普通話。按規定配備制服的公務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執行相關公務時不按規定穿著制服;

(二)穿著制服不整潔,不規范

(三)穿著制服在公共場所飲酒。

第三十九條公務員在工作日期間實行“禁酒令”、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工作日午間飲酒;

(二)酗酒或借酒滋事,影響公務員形象。

因接待禮儀確需在工作日午間陪飲的(僅限于接待中央和省來賓、外地負責同志、外賓及外地客商等),必須經本單位主要領導同意。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條本細則由市、縣(市)區黨委、政府統一安排,各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有關部門負責本細則的落實保障工作。

(一)各部門依據本細則對所屬人員實施教育管理;處理違反本細則的人和事;

(二)監察部門(機構)負責將本細則的實施情況納入政風建設和政風評議范圍;

(三)宣傳部門具體負責本細則的宣傳工作,及時開展樹立先進典型以及對不良行為及時曝光的活動,努力塑造本細則執行落實的輿論氛圍;

(四)組織人事部門具體負責本細則的實施指導工作,負責本細則實施過程中的培訓和考核獎懲。

第四十一條公務員違反本細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由中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監察局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