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名牌產品管理暫行辦法
時間:2022-05-28 1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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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實施名牌發展戰略,推動我市工業企業質量技術基礎建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品牌經營意識,增強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省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名牌產品是指實物質量在市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水平或者達到省內、國內、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滿意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由本市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生產制造,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
第三條**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由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負責。
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成員由市政府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專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有關社會團體、中介組織以及有關專家組成,其中,科協、行業協會、專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有關社會團體,中介組織以及有關專家所占成員比例不少于60%。
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具體承擔**名牌產品評價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名牌產品的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協會等社會團體組成工作機構,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名牌產品的培育、申報和推薦工作。
第五條**名牌產品評價工作以政府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用戶滿意為宗旨,綜合評價、動態管理、整體推進。
**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堅持企業自愿申請,科學、公正、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
**名牌產品評價工作不得向企業收費,不得增加企業負擔。
第六條申請**名牌產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本市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生產,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環保等相關政策規定;
(二)產品按標準組織生產,并符合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優于上述標準的企業標準;
(三)國家實施生產許可證、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等強制性認證管理的產品,產品通過生產許可或強制性認證,其中列入采用國際標準目錄的產品,必須獲得采用國際標準證書;
(四)產品使用合法的注冊商標,實物質量穩定、在市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在近兩年市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未因質量問題受到相關執法部門處罰;
(五)企業質量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未發生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六)企業生產技術裝備先進可靠,產品的質量檢驗手段完備,具有較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質量保證能力;
(七)有較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市場評價較好,消費者滿意度高;
(八)產品的年銷售額、利稅或總資產貢獻率居市內同行業前列;
(九)國家、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名牌產品評價工作每年進行1次,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公布**名牌產品評價目錄以及受理申請的開始和截止日期。
第八條企業申報**名牌產品應如實填寫《**名牌產品申請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按規定日期報所在縣市區名牌產品推薦機構。
市屬企業可直接向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申報。
第九條縣市區名牌產品推薦機構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有關部門及有關社會團體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企業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等提出評價意見,并形成推薦意見報送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條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產品進行審核,并組織開展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提出建議名單交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審議,確定初選名單。
**名牌產品的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具體標準,由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將審議確定的初選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公開征求意見,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0天。
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對已經公開征求意見后的名單進行再次審議確定名單,報市政府同意,由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授予“**名牌產品”稱號,頒發證書,并于以公布。
第十二條**名牌產品稱號有效期為3年。
有效期內,企業可按照規定在獲得**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名牌產品”字樣。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名牌產品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可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名牌產品字樣。
第十三條被確認為**名牌產品的,列入省級名牌培育計劃,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名牌產品和國家級名牌產品。
第十四條**名牌產品列入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的產品重點保護范圍。
第十五條對名牌產品和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在信貸、技改、科技、利用國債資金、財政貼息、利用外資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
第十六條**名牌產品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批準,取消其名牌產品稱號,收回證書,并向社會公告:
(一)經市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連續兩次抽查不合格或者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遭遇國外索賠的;
(二)企業發生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
(三)對消費者反映其產品質量存在重大質量問題而無明顯改進的;
(四)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失效或發生重大問題的。
第十七條**名牌產品稱號、標志只能使用在被認定型號、規格的產品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未獲得**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不得冒用**名牌產品稱號及標志;被撤銷**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名牌產品稱號及標志。禁止轉讓、偽造**名牌產品標志及其特有的或者近似的標志。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名牌產品稱號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名牌產品稱號,并通報批評,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同類產品的申請。
第十九條參與**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嚴以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評價。
對**名牌產品評價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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