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鼓勵企業上市政策規定(縣)

時間:2022-05-28 05:04:00

導語:政府鼓勵企業上市政策規定(縣)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政府鼓勵企業上市政策規定(縣)

為進一步調動我縣企業上市融資積極性,鼓勵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實現直接融資,加快發展,做大做強,特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本規定所適用企業是指經縣金融辦確認的以上市為目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與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簽訂改制輔導協議,進入改制輔導程序但尚未完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工作的企業(以下簡稱擬上市企業)。

二、確認條件和程序。擬上市企業要求享受本規定的優惠政策,需書面提出申請,由縣金融辦負責組織審核確認,并報縣政府批準。經批準確認后的擬上市企業應與縣政府簽訂協議,約定企業不得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進程,上市所募集的資金必須在我縣投資。之后,企業方可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三、優惠政策。

1、擬上市企業在申報上市過程中,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評估需調增的稅收(含經稅務部門確認的企業欠稅),依法補繳后,屬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等額獎勵給企業。

2、擬上市企業在改制過程中,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自然人股東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法人股東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屬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等額獎勵給企業或個人。

3、以擬上市企業改制前一年度實際上繳的所得稅為基數,(含第一條企業欠所得稅部分應調整進入基數),在改制后3年內,對企業每年實際上繳稅金超基數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等額獎勵給企業。如果從改制開始到實現上市不足3年,不足年度由同級財政按從改制開始到實現上市每年平均應獎勵數予以獎勵。

4、擬上市企業根據上市工作需要,對資產進行分離或重組,涉及到調整股權、劃轉資產,且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需要繳納的有關地方行政事業性費用扣除工本費后予以免繳。

5、擬上市企業為上市而改制、重組、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對土地、房產、車船等權證過戶而產生的營業稅、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等,企業繳納后由同級財政等額獎勵給企業。

6、擬上市企業因準備上市所交納的政府性基金,以進入輔導期上年度實績為基數,超過部分由同級財政等額獎勵給企業。

7、對企業上市后募集的資金在本縣范圍內投資新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優先立項和辦理報批手續,優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標,優先申報國家和地方專項資金的支持。

8、凡是在主板市場實現成功上市的企業,縣政府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以上市時間為序,第一家上市企業獎勵500萬元,第二家獎勵300萬元,第三家獎勵200萬元。此后實現上市的不予獎勵。

四、其他有關規定。

1、上述優惠政策涉及的用于支持企業發展的稅、費獎勵部分,按現行財政體制實行縣鄉分擔;涉及的政府一次性獎勵部分,由縣財政支付。

2、擬上市企業在上市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其他問題,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解決。

3、擬上市企業優惠政策扶持期以與縣政府簽訂協議規定的期限為準,期間如由于企業自身原因中止上市工作的,經縣政府批準立即停止執行上述優惠政策。

4、本規定由縣金融辦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