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衛局環境衛生設施管理制度

時間:2022-05-31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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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衛局環境衛生設施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保證環境衛生設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根據《**市環境衛生管理務例》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規劃、設計單位在編制綜合開發建設和舊城改造,以及其它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時,應按《**市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配置環境衛生設施,資金納入概、預算內,由建設單位負責。

環境衛生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第三條規劃建筑管理部門在審批建設規劃和核發建筑工程執照時應執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參與綜合開發建設和舊城改造地區,以及其它建設工程的環境衛牛設施的規劃、設計審核和驗收。

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綜合開發建設地區和舊城成片改造地區以及機場、碼頭、火車站、賓館、旅游點等大型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設計審核和驗收。工程建設所在地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予配合。其他建設工程中環境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核和驗收,由所在地的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事先將建設工程中有關環境衛生設施設置的文書提交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核。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收到文書后,應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并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

由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簾核的項目,審核意見應報送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環境衛生設施必須經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準使用。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后應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請驗收;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在接到申請后一周內或接議定的時間予以驗收。隱蔽的環境衛生設施須經預驗收,達到規定要求后,方可復土。

驗收不合格的,須改正后再次驗收。強行啟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環境衛生設施的,應自行負責垃圾,糞便的清除、清運和環境保潔。

第七條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逾期末驗收又來答復的,視作驗收合格。

第八條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其它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應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保養、維修、更新,保證環境衛生設施完好有效。

第九條不準在公共環境衛生設施上堆物、搭建、涂寫或刻畫,影響環境衛生作業和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違反者應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采取代為改正措施,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十條因建設需要遷移、拆除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需經所在區、縣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需遷移的,由建設單位負責選址,并先建后拆;需拆除的,建設單位應落實重建措施。

第十一條損毀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任者應按值向產權單位賠償;市民有權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舉報損鼓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任者需經查實后,給予舉報者獎勵。

第十二條搭建的臨時用房和建筑施工工地,施工單位應配置本工地所需的與產生糞便、垃圾量相適應的符合壞境衛生作業要求的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容器。

未按規定配置而嚴重影響環境衛生的,除按市政府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外,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建議建筑施工管理部門給予停業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