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定
時間:2022-05-31 1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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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范項目竣工驗收程序,提高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依據《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是對項目建設及資金使用等進行的全面審查和總結。
第三條凡農業部審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預算內資金(含國債資金)新建、改建、擴建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須按本規定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國家對有關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地方及農業部直屬直供墾區承擔的項目,按以下分工分別組織驗收:
(一)中央投資規模在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項目,由農業部發展計劃司牽頭組織竣工驗收。
(二)中央投資規模在3000萬元以下、600萬元以上(含600萬元)的項目,由農業部行業司局牽頭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送農業部發展計劃司。
(三)中央投資規模在6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驗收結果以計字號文報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及行業司局。
第五條農業部直屬單位承擔的項目,按以下分工分別組織驗收:
(一)直屬單位承擔的行業基本建設項目(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墾、農機、鄉鎮企業等行業項目),中央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由發展計劃司組織驗收;中央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下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由相應行業司局組織驗收;中央投資規模在200萬元以下的,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上一級計劃主管部門。
(二)直屬單位承擔的本單位基礎設施項目(不含行業發展項目),中央投資規模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由農業部發展計劃司組織竣工驗收;中央投資規模在200萬元以下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農業部發展計劃司。
第三章竣工驗收條件和內容
第六條申請竣工驗收的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計劃文件中規定的各項建設內容;
(二)系統整理所有技術文件材料并分類立卷,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齊全、完整。包括:項目審批文件和年度投資計劃文件,設計(含工藝、設備技術)、施工、監理文件,招投標、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財務檔案(含賬冊、憑證、報表等),工程總結文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證書,工程竣工圖;
(三)土建工程質量經當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四)主要工藝設備及配套設施能夠按批復的設計要求運行,并達到項目設計目標;
(五)環境保護、勞動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并經相關部門審查合格;
(六)工程項目或各單項工程已經建設單位初驗合格;
(七)編制了竣工決算,并經有資質的中介審計機構或由當地審計機關審計。必要時竣工決算審計由項目驗收組織單位委托中介審計機構進行竣工決算審計。
第七條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建設總體完成情況。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質量、建設工期等是否按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建成。
(二)項目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資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投資、財務管理的規定。包括中央投資、地方配套及自籌資金到位時間、實際落實情況,資金支出及分項支出范疇及結構情況,項目資金管理情況(包括專賬獨立核算、入賬手續及憑證完整性、支出結構合理性等),材料、儀器、設備購置款項使用及其它各項支出的合理性。
(三)項目變更情況。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是否發生變更,是否按規定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四)施工和設備到位情況。各單位工程和單項工程驗收合格紀錄。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優良率,儀器、設備安裝及調試情況,生產性項目是否經過試產運行,有無試運轉及試生產的考核、記錄,是否編制各專業竣工圖。
(五)執行法律、法規情況。環保、勞動安全衛生、消防等設施是否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設防是否符合規定。
(六)投產或者投入使用準備情況。組織機構、崗位人員培訓、物資準備、外部協作條件是否落實。
(七)竣工決算情況。是否按要求編制了竣工決算,出具了合格的審計報告。
(八)檔案資料情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設計文件、竣工文件、監理文件及各項技術文件是否齊全、準確,是否按規定歸檔。
(九)項目管理情況及其他需要驗收的內容。
第四章竣工驗收程序與組織
第八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之前,先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及使用等有關單位進行初驗。初驗前由施工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整理好文件、技術資料,向建設單位提出交工報告。建設單位接到報告后,應及時組織初驗。初驗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報請竣工驗收。
第九條初驗合格并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建設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根據驗收權限組織項目竣工驗收或審核后以“計”字號文轉報農業部有關司局申請竣工驗收。
第十條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應依照竣工驗收條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分類總結,并附初步驗收結論意見、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報告。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應規范、完整、真實,裝訂成冊。
第十一條竣工驗收的組織
(一)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農業部行業司局和發展計劃司,按照項目隸屬關系和職能分工,在收到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在60日內組織竣工驗收。
(二)竣工驗收要組成驗收組。驗收組由驗收組織單位、相關部門及工藝技術、工程技術、基建財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含5人)單數,其中工程、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驗收組可根據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分成工程、投資、工藝、財會等驗收小組,分別對相關內容進行驗收。
建設單位、使用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驗收工作。
(三)驗收組要聽取各有關單位的項目建設工作報告,查閱工程檔案、財務賬目及其它相關資料,實地查驗建設情況,充分研究討論,對工程設計、施工和工程質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
第十二條驗收組通過對項目的全面檢查和考核,與建設單位交換意見,對項目建設的科學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評價,形成竣工驗收報告,填寫竣工驗收表。
竣工驗收報告由以下主要內容組成:項目概況,資金到位、使用及財務管理情況,土建及田間工程情況,儀器設備購置情況,制度建設、操作規程及檔案情況,項目實施與運行情況,項目效益與建設效果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驗收結論與建議。
第十三條竣工驗收報告和竣工驗收表由竣工驗收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簽字,報送項目驗收組織單位。
農業部行業司局或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須將竣工驗收報告和竣工驗收表報送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并輸入農業建設項目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四條對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驗收組織單位核發由農業部統一印制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對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建設項目不予驗收,由驗收組織單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無法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竣工驗收要求的,由驗收組織單位將驗收情況報農業部發展計劃司,按照《農業部建設項目監督檢查規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農業部發展計劃司統一管理并發放竣工驗收合格證書。發放竣工驗收合格證書須具備驗收組織單位報送的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表、竣工驗收合格證書申領文件。
第十五條中央投資低于50萬元的項目,竣工驗收組織部門可以視情況簡化驗收程序,但須將驗收報告和竣工驗收表報農業部備案。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部行業司局可以根據本規定和行業特點制定竣工驗收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竣工項目(工程)通過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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