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建設項目監督檢查制度

時間:2022-05-31 1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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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建設項目監督檢查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農業建設項目監督檢查工作,保證項目資金安全,提高建設質量和效益,依據《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和《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農業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項目檢查工作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四條對農業部組織的監督檢查工作,地方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條檢查人員必須依法辦事,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不得參與、干預被檢查單位與項目無關的工作或經營管理活動。

檢查人員必須保守國家秘密和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六條監督檢查工作經費不得在項目中列支。

第七條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業建設項目社會公開監督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八條農業部發展計劃司歸口管理農業建設項目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起草相關工作制度,編制年度檢查方案,統一部署檢查,組織建設項目專項檢查,通報檢查結果,提出違規問題處理意見并監督整改。

第九條農業部行業司局和部直屬單位,負責本行業或本單位建設項目監督檢查、整改等具體工作,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業或本單位項目檢查情況報農業部發展計劃司。

第十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內建設項目監督檢查,監督建設單位開展項目自查,并根據項目整改要求,組織落實整改措施,完成各項整改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對本轄區農業項目監督檢查負領導責任。

第三章監督檢查內容

第十一條項目程序檢查。檢查項目是否按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前期工作檢查。檢查項目立項報批是否符合規定;初步設計是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內容是否與立項批復銜接,審批是否符合權限、規范、及時;施工圖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及初步設計批復要求編制;是否按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報建程序。

第十三條施工檢查。檢查建設單位是否按照批復的建設內容和期限組織施工,是否存在肢解發包、轉包、違法分包現象;施工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施工技術方案和施工機械設備、技術人員、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設備材料使用、工程進度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四條工程質量檢查。檢查建設單位是否建立設備材料質量檢查制度;施工單位是否建立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和現場工程質量自檢、重要結構部位和隱蔽工程質量預檢復檢制度;監理單位是否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監理大綱并嚴格履行監理職責;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是否落實質量責任制;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是否達到驗收標準,是否出現過重大質量事故。

第十五條項目資金檢查。檢查項目的資金來源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資金計劃(包括地方配套資金)下達、撥付、到位情況;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實,概算審批和調整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專戶儲存、專帳核算、專款專用情況;資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關規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執行;項目單位的財務制度是否健全,財務管理是否規范,有無套取、擠占、挪用、截留、滯留資金,有無虛列工程資金支出、白條抵賬、虛假會計憑證和大額現金支付;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等。

第十六條招標投標及合同檢查。檢查是否按批準的招標方案組織招投標;招投標運作是否規范;合同是否合法、嚴密、規范;是否履行合同。

第十七條項目組織機構檢查。檢查建設單位是否建立項目建設組織機構,是否有完善的規章制度,是否配備專職人員、是否對項目建設全過程依法實施有效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開工條件檢查。檢查初步設計及概算是否已經批復,建設資金是否落實,施工組織設計是否編制,施工招標和監理招標是否完成,施工圖設計是否完成,建設用地和主要設備材料是否落實。

第十九條工程監理檢查。檢查監理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現場監理人員數量和素質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監理手段和措施是否滿足工程建設要求。

第二十條竣工驗收檢查。檢查竣工驗收程序是否規范,相關文件材料和檔案是否齊全和規范,主要結論和意見是否符合實際情況,竣工驗收后是否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二十一條項目運行情況檢查。檢查項目是否能正常運行并達到預期效果。

第四章監督檢查程序

第二十二條農業部建立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信息系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部直屬單位要定期報送監督檢查信息。

第二十三條農業部在組織項目檢查前,一般應將檢查工作方案通知相關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部直屬單位。

第二十四條項目檢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項目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匯報,進行詢問和質疑;

(二)查閱、摘錄、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檔案、會計資料;

(三)實地查看項目實施情況;

(四)召開相關人員座談會,核實情況。

檢查組應當做好檢查工作的有關會議和談話內容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備留資料來源及證據;檢查結束時應當與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交換意見。

第二十五條檢查工作結束后,檢查組應當及時形成項目檢查總報告和分項目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前期工作情況及分析評價;

(二)計劃下達與執行情況及分析評價;

(三)建設管理情況及分析評價;

(四)資金使用和監管情況及分析評價;

(五)工程質量情況及分析評價;

(六)項目管理經驗和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相應整改建議。

第五章檢查結果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于項目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農業部根據情節輕重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責令限期整改;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撥付中央預算內資金;

(四)凍結項目資金;

(五)暫停項目建設;

(六)撤銷項目、收回項目資金;

(七)減少或暫停安排所在地和項目單位新建項目。

對違紀、違法人員,農業部建議有關地方和部門進行查處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對于責令限期整改和通報的項目,農業部發出整改通知或通報,明確整改內容、整改期限及相關要求。

項目整改單位要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結果報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和相應行業司局。

農業部在收到整改情況報告后,組織項目整改復查。對復查合格的項目予以書面確認,對于整改不力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對管理制度健全、執行程序規范、投資效益顯著的項目單位和地方,農業部給予通報表揚,并在年度投資及項目安排時給予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