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專項資金補貼管理制度
時間:2022-05-31 11: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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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和支持農民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進程,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農民增收,中央財政設立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為做好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補貼資金由農業部和財政部共同組織實施,農業部負責項目組織管理,財政部負責預算資金落實與監督管理。
第三條補貼資金的使用應遵循公開、公正、農民直接受益的原則。
公開,指補貼政策、辦法公開,補貼資金操作過程透明。通過公示、公布等多種形式使農民充分了解補貼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資金分配、機具招標、補貼對象確定等全過程公正。在申請人多于當年能夠享受補貼的人數時,按照事先公布的優先補貼條件,公正確定享受補貼的農民名單。享受補貼的農民名單在縣或鄉鎮范圍內公示,接受監督。
農民直接受益,指保證補貼資金全部補貼到農民身上,做到資金到位,機具到位,服務到位,使補貼的農業機械切實在生產中發揮作用,確保農民受益。
第二章補貼的對象、標準和種類
第四條補貼對象是農民個人和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機服務組織。
第五條中央財政資金的補貼標準:按不超過機具價格的30%進行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各省(區、市)制定。
第六條補貼的農業機械應符合國家農業產業政策、農業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且經農機鑒定機構檢測合格。主要補貼小麥、水稻、玉米、大豆四大糧食作物作業機械:
(一)大中型拖拉機等農用動力機械;
(二)農田作業機具,主要包括:耕整、種植、植保、收獲和秸稈還田等機具;
(三)糧食及農副產品的產后處理機械;
(四)秸稈、飼草加工處理及養殖機械。
年度重點補貼的機具種類,由各?。▍^、市)根據農業部的項目指南確定。
第三章補貼資金的申報與下達
第七條農業部根據中央財政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國家農業和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階段性工作重點及各地的需求狀況,制定并下達補貼資金年度項目指南。項目指南內容包括:補貼機具種類、補貼區域、補貼資金額度及工作要求等。
第八條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根據農業部下達的項目指南和各市縣申報情況,組織編制本地區的《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方案》報農業部?!赌甓妊a貼資金使用方案》內容包括:實施區域、補貼機具種類和規格、補貼標準、補貼機具數量、補貼資金結算方式等。
第九條農業部對各?。▍^、市)上報的《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方案》進行審核、批復,并按照國庫直接支付的要求,將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省級農機主管部門。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根據農業部批復要求,組織項目實施。
經農業部批復下達的《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方案》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整的,須報農業部審批。
第四章補貼資金的發放程序
第十條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根據農業部批復,進行公開招標,確定年度補貼機具的種類、型號、價格及供應廠商。
第十一條省級和項目實施區農機主管部門通過媒體及鄉村張榜等形式,向農民公布補貼機具的種類、型號、價格、供應廠商和補貼數量、補貼金額、優先補貼條件等。
第十二條項目實施區內的農民購買補貼機具時,須通過鄉鎮農機管理機構向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購機申請表(格式見附件一)。
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根據《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方案》和優先補貼條件進行審查,確定購機者名單和數量,經張榜公示后,與購機者簽訂購機補貼合同(購機補貼合同格式見附件二),并報省級農機主管部門備案(申請購機匯總表格式見附件三)。
第十三條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根據匯總結果,統一與中標企業簽訂供貨意向協議。
第十四條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購機者向供貨方購機,購機時農民應提交購機補貼合同,并按扣除補貼金額后的機具差價款交款提貨,供貨方出具購機發票。
第十五條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負責對購機情況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結果報省級農機主管部門。
供貨方憑補貼合同和發票存根向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提出結算申請。
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核實無誤后,與供貨方結算補貼資金。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支持和參與補貼資金落實和監督工作,增加資金投入,并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
第十七條補貼資金必須??顚S?,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各級農機主管部門應建立和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管理和檢查,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已購補貼機具進行核對、登記、編號,建立購機補貼檔案,并負責在機具顯著位置做出國家補貼機具和編號的統一標記。檔案內容包括:購機者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聯系方式、機具型號、購置數量、補貼金額、購機補貼合同及機具編號等。
農業部和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應分別建立購機補貼檔案庫,實行計算機管理。
第十九條各級農機主管部門應對購機補貼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供貨方搞好售后服務,為購機者提供技術、信息等服務,切實讓農民得到實惠。
第二十條享受補貼購買的農機具,二年內不得擅自轉賣或轉讓。因特殊情況需轉讓的,須經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省級農機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當年11月底前將補貼資金使用情況、財務決算報表及購機補貼電子檔案資料報農業部和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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