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保密規章制度

時間:2022-06-01 04: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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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保密規章制度

第一條根據批轉國家科委制訂的《科學技術保密條例》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科學技術保密范圍

(一)國家批準的我國發明或首創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產品;

(二)國外屬于保密的重要科學技術研究成果;

(三)國外沒有的或屬于保密的技術訣竅和傳統工藝技術;

(四)我國正在進行研究、試制的重要科學技術項目的關鍵內容;

(五)我國獨有的農、牧、畜、禽等品種和珍貴的種質資源。

第三條科學技術保密項目密級的劃分

(一)涉及國家安全或我國特有的科學技術,一旦泄密會使國家遭受嚴重危害和重大損失的保密項目,列為絕密級;

(二)超過國際水平,對國家建設或人民生活有重大意義的科學技術,一旦泄密會使國家遭受較大損失的保密項目,列為機密級;

(三)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對國家建設或人民生活有重要意義的科學技術,一旦泄密會使國家遭受損失的保密項目,列為秘密級。

第四條科學技術保密項目的審批權限

(一)發明項目,由申報發明單位在申報發明時提出密級意見,經市科委審核報國家科委審批;有關部門在滬單位的這類項目,請報主管部門確定,并抄送市科委;

(二)絕密級科技項目,本市單位由市科委審批,報國家科委備案;有關部門在滬單位報主管部門確定,并抄送市科委;

(三)機密級科技項目,本市單位由主管局審批,報市科委備案;有關部門在滬單位報主管部門的司(局)確定,并抄送市科委;

(四)秘密級科技項目由主管局有關部門審批。

第五條科技項目的密級劃分,一般按主管單位的行政隸屬關系上報審批。為了統一掌握標準,有些跨行業系統的項目要按專業歸口。歸口分工如下:醫療,包括中西醫,由市衛生局歸口;藥物,包括中西藥、常用藥用植物和醫療器械,由市醫藥局歸口;農作物(包括

近緣野生植物)、水果、蔬菜、蠶桑、茶、牲畜、牧草、獸醫獸藥,由市農業局歸口;木本植物、干果、花卉、野生動物,由市園林局歸口;微生物、昆蟲、野生草本植物、孢子植物的歸口,由中科院*分院牽頭,組織各有關方面專家商定。

各主管單位在難以確定項目密級時,可以征詢歸口部門作出答復。對各有關單位處理密級不當的,歸口部門有權干預、批評和糾正。

第六條下達科學技術研究和試制項目任務的單位,在下達計劃時要按照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程序,確定項目的密級。在各該項目研究、試制任務完成后,如原定的密級不合適,可以作適當調整。

第七條科學技術保密項目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解除密級或降低密級。有的科學技術需要列為保密或提高密級的,可以及時增密或升密。各單位要在每年第四季度進行一次密級清理,并辦理解密、降密、增密和升密工作。這方面的審批權限按本細則第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各單位要做好科學技術保密檔案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管設施,建立利用、銷毀科學技術保密檔案的制度。

絕密級的科學技術資料,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單位和人員使用;同該工作僅有部分關系的人員只能接觸有關部分。機密級的,只限于與該項目直接有關的單位和人員使用。秘密級的,與工作有關的單位和人員都可以使用。

其他單位和人員,如需要使用科學技術保密資料,須經原密級批準機關同意。

第九條不準利用公開的報刊、書籍、廣播、電視、電影、錄像、展覽等宣傳工具,報道涉及保密的科學技術內容。為防止宣傳報道中發生泄密現象,涉及科學技術保密項目的稿件,要經過主管局審查,其中涉及機密級以上的科學技術項目的稿件,要經過主管委、辦審查。內部專業刊物,在審稿時也要注意科學技術保密。

向國外提供論文,如涉及尚未公開的科學技術內容,要報經主管局審查,其中涉及機密級以上的科學技術保密項目,要報經主管委、辦審查。未經審查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將尚未公開發表的科學技術論文送往國外。

第十條對外科技交流、私人交往和通信中,不得涉及科學技術秘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向外國人提供保密的技術資料、樣品、新產品等。

對外開放的單位,在接待外國人參觀訪問時,要擬定對外介紹的提綱,統一口徑,劃定外賓參觀路線,確定對外開放的項目和交換資料的范圍。凡列為科學技術保密的項目,未經批準,不得接待外國人參觀,也不許外國人照相。

非對外開放的單位,一般不要安排外國人去參觀,確實需要安排外國人去非開放單位參觀的,要經過市級局以上領導機關批準,并要做好科學技術保密工作。

不得將保密的科技資料、樣品等,帶到公共場所和外事活動場所。

第十一條出國訪問、考察或參加國際學術交流的人員,不得將科學技術保密資料(包括筆記本)、樣品、新產品攜帶出國。如確因工作需要,必須攜帶出國時,要經過市級局以上領導機關批準,并應將所攜帶的科學技術資料等存放在我駐外機構;在沒有我駐外機構的地方,更要特別謹慎保管,嚴防被竊或丟失。

各單位要對出國人員在出國前進行保密教育,歸國后進行保密檢查。

科學技術保密項目需要向國外轉讓、出售或因進行國際科技合作、對外經濟援助需要向國外提供時,須經市科委審核,報國家科委批準。

第十二條研究員、教授、高級工程師和接觸機密較多的人員出國時,派出單位要提出專題報告,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有關部門在滬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通過第三國或其他秘密渠道獲得的技術、樣品和有關資料,要嚴格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向外泄露,也不準對外組織參觀。

第十四條科學技術保密,主要是針對國外的,不能借口保密進行封鎖壟斷,妨礙國內交流科學技術。國內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經過一定的手續(包括技術有償轉讓)均可利用必需的科學技術保密資料。使用保密科技資料的單位和個人應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五條要加強科學技術保密教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都必須嚴格保守科學技術秘密。對一貫遵守保密制度,保守科學技術秘密有顯著成績的,應給予表揚;對有失密、泄密行為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通報或處分;故意泄露、盜竊或出賣科學技術秘密的,要依法懲處。

各單位在重大節日期間,要結合實際情況,加強保密教育和進行保密檢查,如有失、泄密事件,要及時向主管領導機關報告,并提出堵塞漏洞的措施。

第十六條要加強對科學技術保密工作的領導,各區、縣、局、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要確定負責人分管科技保密工作,并根據具體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擔任科學技術保密工作。

第十七條國防專用科學技術的保密,按有關國防部門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