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流通管理制度(市)
時間:2022-06-02 1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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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二手車流通管理,規范二手車交易行為,保障二手車交易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二手車交易規范》,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二手車交易或者與二手車交易相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汽車、掛車和摩托車。
第三條市商業行政部門是本市二手車流通的行業主管部門。
第四條二手車交易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公開、公平原則,嚴禁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弄虛作假、惡意串通、敲詐勒索等行為。
第五條二手車交易方式主要有:
(一)直接交易:擁有二手車所有權的出讓人與需要二手車的受讓人直接交易;
(二)交易:出讓人或者受讓人書面委托人二手車的出售和購買;
(三)寄售:出讓人將二手車委托二手車交易市場保管及尋找購車方;
(四)拍賣:由二手車交易市場引進拍賣公司采取拍賣方式進行二手車交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及二手車經營主體
第六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組織合法二手車經營者進駐,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供便利的交易條件和有關服務;
(二)審查入場從事二手車交易活動主體的資格;
(三)制定市場章程、交易規則、管理制度;
(四)調解交易雙方發生的爭議;
(五)按照有關規定對市場內的違章行為進行處理,配合工商、公安等部門對市場進行監督;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當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務設施和場地,設立車輛展示交易區、交易手續辦理區及客戶休息區,做到標識明顯,環境整潔衛生。
第八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在交易市場內應當設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務程序、客戶查詢和監督電話號碼等內容。
第九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當制定市場章程、交易規則,對場內的交易活動負有監督、規范和管理責任,保證良好的市場環境和交易秩序。
第十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在履行服務職能的同時,可以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收取交易服務和物業等費用。
第十一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牢固樹立為客戶服務、為駐場企業服務的意識,加強對所屬人員的管理,提高人員素質。
第十二條從事二手車經營的公司可以進行直接交易,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具有二手車經營權;
(二)承認并遵守二手車交易市場章程、交易規則、管理制度,依法經營,在二手車交易市場內有固定的營業、停車場所。
第十三條從事二手車交易活動的人,可以進行交易,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參加二手車經紀人培訓班學習,經考核合格取得二手車經紀人資格;
(二)依法登記注冊,取得工商部門核發的進場營業執照;
(三)承認并遵守二手車交易市場章程、交易規則、管理制度,依法經營,在二手車交易市場內有固定的營業、停車場所。
第十四條經工商登記注冊從事二手車拍賣的公司,可以進場開展二手車拍賣業務。
第十五條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獨立的中介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必要設施;
(三)有3名以上從事二手車鑒定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
(四)有規范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交易行為規范
第一節基本規定
第十六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按下列項目確認賣方的身份及車輛的合法性:
(一)賣方身份證明或者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合法有效;
(二)車輛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真實、合法、有效;
第十七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核實賣方的所有權或者處置權證明。車輛所有權或處置權證明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與賣方身份證明名稱一致;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出售的車輛,應當附有資產處理證明;
(二)委托出售車輛,賣方應當提供車主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三)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的車輛,應當具有車輛收購合同等能夠證明經銷企業擁有該車所有權或者處置權的相關材料,以及原車主身份證明復印件。原車主名稱應當與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名稱一致。
第十八條二手車交易應當簽訂合同,明確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九條交易完成后,買賣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下列法定證明、憑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辦車輛轉移登記手續:
(一)買方及其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二手車交易市場按規定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五)屬于解除海關監管的車輛,應當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完成車輛轉移登記后,買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持新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到有關部門辦理車輛購置稅、養路費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二手車應當在車輛注冊登記所在地交易。二手車轉移登記手續應當按照公安部門有關規定在原車輛注冊登記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需要進行異地轉移登記的,由車輛原屬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轉出手續,在接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轉入手續。
第二十一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根據客戶要求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二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建立交易檔案。交易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車輛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規定的法定證明、憑證復印件;
(二)購車原始發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發票復印件;
(三)買賣雙方身份證明或者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四)委托人及授權人身份證或者機構代碼證書以及授權委托書復印件;
(五)交易合同原件;
(六)其他需要存檔的有關資料。
交易檔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三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發現非法車輛、偽造證照和車牌等違法行為,以及擅自更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和調整里程表等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執法部門舉報,并有責任配合調查。
第二節經紀
第二十四條購買或者出售二手車可以委托二手車經紀機構辦理。
第二十五條二手車經紀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委托購買合同向買方交付車輛、隨車文件及有關的法定證明、憑證。
第二十六條經紀機構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車,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及時向委托人通報市場信息;
(二)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出售合同;
(三)按合同約定展示委托車輛,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四)不得擅自降價或者加價出售委托車輛。
第二十七條簽訂委托出售合同后,委托出售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二手車經紀機構交付車輛、隨車文件及有關規定的法定證明、憑證。
車款、傭金給付按委托出售合同約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凡在二手車市場交易的車輛,須由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開具國家稅務機關監制的統一發票。
第二十九條進駐二手車交易市場的二手車經紀機構應當與交易市場經營者簽訂相應的管理協議,服從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的統一管理。
第三十條二手車經紀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二手車經紀活動。
第三十一條二手車經紀機構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約定傭金以外的費用。
第三節拍賣
第三十二條從事二手車拍賣及相關中介服務活動,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拍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三條委托拍賣時,委托人應當提供身份證明、車輛所有權或者處置權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拍賣人接受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拍賣合同。
第三十四條委托人應當提供車輛真實的技術狀況,拍賣人應當如實填寫《拍賣車輛信息》。
如對車輛的技術狀況存有異議,拍賣委托雙方經商定可以委托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對車輛進行鑒定評估。
第三十五條拍賣人應當于拍賣日7日前公告。拍賣公告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拍賣的時間、地點;
(二)拍賣的車型及數量;
(三)車輛的展示時間、地點;
(四)參加拍賣會辦理競買的手續;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車輛,并在車輛顯著位置張貼《拍賣車輛信息》。車輛的展示時間不得少于2天。
第三十六條任何個人及未取得二手車拍賣人資質的企業不得開展二手車網上拍賣活動。
第三十七條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二手車拍賣成交確認書》。
第三十八條委托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比例。
委托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拍賣傭金比例未作約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拍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按委托拍賣合同的約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務費用。
第三十九條拍賣人應當在拍賣成交且買受人支付車輛全款后,將車輛、隨車文件及有關的法定證明、憑證交付給買受人,并向買受人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如實填寫拍賣成交價格。
第四節直接交易
第四十條二手車直接交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當由其法定人代為辦理,法定人應當提供相關證明。
二手車直接交易委托人辦理的,應當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十一條二手車直接交易雙方或者其人均應向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提供其合法身份證明,并將車輛及有關的法定證明、憑證送交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進行合法性驗證。
第四十二條二手車直接交易雙方應當簽訂買賣合同,如實填寫有關內容,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二手車直接交易的買方按照合同支付車款后,賣方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將車輛及有關的法定證明、憑證交付買方。
車輛法定證明、憑證齊全合法,并完成交易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并如實填寫成交價格。
第五節寄售業務
第四十四條單位寄售須持介紹信,個人須持居民身份證。
第四十五條寄售車輛的手續必須齊備:機動車行駛證、原始發票、購置費附加繳納憑證、養路費交納證等。
第四十六條上述手續核實無誤后,由寄售業務經辦人做出車況記錄,然后簽定寄售協議書。全部隨車資料由經辦人保存。
第四十七條車主提出終止寄售或者寄售3個月不能成交的,結算寄售費用,辦理注銷寄售手續,將車退還賣方。
第四十八條為有力貫徹公開、公平、公正合法的交易原則,可以在適當時候,對寄售車輛組織競賣活動,并逐步使其完善、規范。
第四章監督管理與爭議協調
第四十九條二手車交易市場接受市二手車交易市場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十條市場交易過程中,如發生交易爭議:
(一)當二手車在市場內交易過程中(屬于未交易完畢的車輛)發生爭議,爭議雙方可以請二手車交易市場或者二手車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進行調解;
(二)二手車交易是在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則下進行的,如車輛買賣已成交后又發生爭議,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及二手車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將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條進駐經營者違反市場管理規定或者交易規則,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可予以警告、限期整改、賠償損失、提前終止協議、收回展示證、準營證或者證、沒收保證金、清除出市場等,或者按協議違約條款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經營單位違反二手車交易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由各級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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