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首席法律顧問規章制度
時間:2022-06-02 0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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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顧問工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首席法律顧問制度,設政府首席法律顧問。政府首席法律顧問參與行政管理,受政府及其行政首長委托處理政府法律事務。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顧問工作應當堅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風險和事中法律控制為主、事后法律補救為輔的原則,忠于事實和法律,維護公共利益。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顧問在市政府行政首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為市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參與其論證工作;對由政府負責人簽署的市政府規章,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進行附署;
(二)受市長委托簽署有關法律文書或者政府民事、經濟、行政訴訟和仲裁案件;
(三)受市政府委托,參與或者協調政府投資、采購的合同談判和經濟貿易談判;草擬、修改、審核或者受市長委托簽署以政府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以及其他有關法律事務文件;
(四)受市政府指派對所轄區域內發生的有一定影響的涉法事件,進行調查或者協調處理;
(五)受市政府指派處理市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公司重大涉法事務;
(六)協調市政府各部門涉及法律事務的工作和政府執法部門之間因職責不清引起的行政執法爭議;
(七)指導和監督下級政府法律顧問和政府公職律師工作;
(八)承辦市政府領導交辦的其它法律事務。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政府管理和決策中的法律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可以列席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及其他相關會議;
(三)根據工作需要查閱有關政府文件、資料,向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首長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政府工作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
(二)依法履行職責;
(三)對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起草的法律文書和辦理的其他政府法律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顧問應當是國家公務員,具有法律職業資格、公職律師資格或者從事八年以上的政府法制工作經歷及相關經歷。
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顧問由市長提名,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顧問參與政府決策、社會經濟管理事務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對其提出的法律意見和建議,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在公布前應當送政府首席法律顧問附署后,再報送政府行政首長簽署。
第十條對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門與其他單位擬簽訂的合同(協議)和涉及政府民事、經濟、行政訴訟和仲裁案件等有關法律文書,授權政府首席法律顧問草擬、審核或者簽署。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顧問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政府首席法律顧問會議。政府首席法律顧問會議討論、研究法律事務涉及政府及其部門的,政府及其部門有關負責人應當參加;必要時,也可以邀請經濟貿易、規劃建設、科學技術等領域的專家參加。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授權首席法律顧問需要以政府名義處理有關涉法事務時,使用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務專用章。
第十三條設立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具體負責處理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顧問的日常事務。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設在市政府法制機構內。
第十四條建立政府公職律師在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輪值制度和法律顧問工作激勵、約束機制,具體辦法由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顧問處理法律事務需要有關機構或者單位配合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機構或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
第十六條建立政府重大法律事務報告備案制度,各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屬部門處理本轄區本部門政府重大法律事務,應當向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顧問應當及時向政府及其行政首長報告訴訟、仲裁、債務和執行等涉及法律事務的動態以及處理結果。
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顧問每年應當公布年度首席法律顧問工作報告。
第十八條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顧問工作所需經費,由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在年初提出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后在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中下達,實行專款專用。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顧問的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顧問可以根據需要聘任若干政府法律顧問,協助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顧問工作。政府法律顧問實行聘任制度,由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顧問提名,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可以聘請境內外知名法律專家為特邀政府法律顧問,對涉及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重大法律事務進行論證,提出法律咨詢意見。
市人民政府特邀法律顧問由首席法律顧問提名,市人民政府聘請。
第二十一條各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首席法律顧問和特邀政府法律顧問的管理及活動,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可以根據本規則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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