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局城市道路架空線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03 08: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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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的管理,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間資源,改善城市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架空線,是指架設在城市道路上空的線纜,包括高(低)壓輸配電線路、信息傳輸線路、電車供電饋線等。
第三條(管理原則)
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合理規劃、嚴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的行政主管部門;**市道路管線監察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道監辦)負責具體管理工作。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縣)范圍內城市道路架空線的管理。
本市規劃、電力、信息、通信、交通、市容環衛、住宅、綠化、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新建架空線的規劃控制)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范圍內的城市道路,不得新建架空線。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城市道路需要新建架空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規劃局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建設。
第六條(臨時架空線的管理)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范圍內因工程建設或者舉辦其他活動等原因,需要架設臨時架空線的,應當按照城市道路市、區兩級管理分工,向市市政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市政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工程建設或者其他活動結束后15日內,申請人應當拆除架設的臨時架空線。
第七條(入地規劃與計劃)
本市內環線以內、新城、中心鎮城市道路的已建架空線,應當逐步埋設入地。
市市政局應當會同市規劃局以及電力、信息、通信、交通等管理部門,制訂本市架空線入地規劃;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架空線入地規劃,會同同級規劃管理部門編制本區(縣)范圍內的城市道路架空線入地建設計劃,并聽取相關架空線權屬單位的意見。
架空線權屬單位應當按照架空線入地建設計劃,落實經費、組織實施。
第八條(同步入地建設)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的城市道路實施擴建、改建、大修工程的,沿途架空線應當同步埋設入地。
市市政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城市道路擴建、改建、大修工程建設計劃確定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架空線權屬單位。架空線權屬單位應當及時制定架空線同步入地施工方案,并組織實施。
因地下管位等原因無法埋設入地的架空線,經市道監辦審核同意,可暫時予以保留。
第九條(預埋管道和共同溝的利用)
已有預埋管道或者共同溝的城市道路,沿途新建線纜應當埋入預埋管道或者共同溝。
第十條(架空線及桿架的管理)
架空線、架空線桿架權屬單位應當加強對其所屬架空線和架空線桿架的巡視和檢查,負責架空線和架空線桿架的維修和養護,確保架空線和架空線桿架的安全、整潔和完好。
架空線、架空線桿架權屬單位對廢棄的架空線或者架空線桿架,應當及時予以清除。
第十一條(權屬不明架空線及桿架的處理)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架空線桿架權屬單位發現有權屬不明的架空線或者架空線桿架的,應當及時提請市道監辦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90日,公告期滿后無人認領的,由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清除。
第十二條(架空線損壞的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架空線和架空線桿架的安全。
對造成架空線損壞的,損壞者應當立即向市道監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市道監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通知被損架空線權屬單位;被損架空線權屬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修,恢復架空線的正常狀態。
第十三條(埋設入地的代履行)
對應當埋設入地而拒不埋設入地的架空線,市市政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單位代為埋設入地,其費用由架空線權屬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優惠措施)
架空線權屬單位實施架空線埋設入地建設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推廣應用非開挖技術)
架空線埋設入地施工應當依靠科學新技術,推廣應用非開挖技術。
第十六條(罰則)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擅自架設臨時架空線或者臨時架空線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的,由市市政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架空線應當埋設入地而拒不埋設入地的,由市市政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不履行架空線和架空線桿架的維修和養護職責的,由市市政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危害架空線、架空線桿架的安全或者損壞架空線后不及時報告的,由市市政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規劃管理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執法人員違法行為的追究)
執法人員在本辦法的執行過程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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