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員領導職務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04 08: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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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領導職務管理制度

為規范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市委機關、市人大機關、市政府機關、市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商聯機關等公務員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設置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非領導職務;鄉鎮機關設置科員、辦事員非領導職務。

第二條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的設置職數不得突破規定的比例限額,職務層次不得高于所在單位的機構規格。

第三條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受所在單位黨政領導的領導,經領導授權或者委托負責本單位或股室某一方面的業務工作。

第四條除紀檢監察、組織、法院和檢察院的非領導職務,因職業特點需要,仍使用原職務名稱,其它公務員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非領導職務,均使用《公務員法》規定的職務名稱。

第五條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

第六條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必須堅持德才兼備的標準,其思想政治素質、業務水平、工作能力、文化程度應達到相應的任職要求,具備國家公務員身份,身體健康,并且具備下列任職條件:

主任科員應任副科級領導職務或副主任科員三年以上;副主任科員應任科員三年以上;科員應任辦事員三年以上。

第七條主任科員的審批任命,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程序進行,經民主推薦、組織考察、市委組織部部務會議審批任命,報市委備案;副主任科員的審批任命,經公開競爭、單位黨政領導班子集體研究討論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別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由市委組織部、人事局聯席會議審批任命;科員、辦事員的審批任命,經干部群眾民主測評、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討論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分別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審批任命。新錄用人員初定職務,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