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藥品企業配送制度

時間:2022-06-04 0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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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藥品企業配送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藥品供應監督管理,引導和規范農村藥品供應,確保農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經濟、方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結合《新建縣農村藥品監督供應網絡管理暫行辦法》中關于農村藥品集中配送企業(以下簡稱“配送企業”)招標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縣農村藥品“兩網”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成立新建縣農村藥品集中配送企業招標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公室”),由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組成人員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鄉村醫療機構代表、相關專家和縣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

第三條招標工作小組受全縣鄉村醫療機構的委托,選擇新建縣人民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縣政府采購中心”)負責辦理招標事宜,遵循客觀、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形式確定2-5家藥品經營企業,對全縣鄉村醫療機構使用的化學藥品、生化藥品、抗生素制劑、中成藥和中藥飲片及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進行集中配送。

第四條招標辦公室下設評標組和監督組。評標組人員在開標當天上午從評標專家庫里抽取和從相關部門、醫療機構中產生,共七人組成。評標組人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或由縣政府采購中心提出回避。監督組負責招標工作全過程監督。

第五條招標公告通過新建縣人民政府政務網,新建縣有線電視臺或者其他媒介向社會公布,招標公告應載明藥品集中配送實施范圍、期限、招標工作機構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和方式等事項。

第六條招標文件應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投標人資格標準、藥品質量及配送服務要求、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投標文件提交時限以及擬簽訂配送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七條承擔農村藥品集中配送工作的藥品經營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通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

(二)在本縣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企業,外埠企業應在本縣行政區域內設集中配送用中轉庫或分公司;

(三)經營藥品、一次性無菌醫療器械的品種和規模能夠滿足鄉村醫療機構用藥需求;

(四)有良好的誠信記錄;

(五)具備24小時向全縣行政區域內所有鄉村醫療機構提供質優價廉藥品、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及配送服務的能力;

(六)承擔農村藥品集中配送工作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配送企業的配送服務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配送藥品的質量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的質量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二)對鄉村醫療機構基本用藥中的常用品種,配送企業應在收到購藥計劃后的72小時內保質保量將藥品送達指定地點;發生重大疫情、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或臨床急救情況時,應在24小時內及時送達,不得貽誤。對基本用藥中的非常用品種,配送企業可以適當延長供應時間。

(三)對鄉村醫療機構指定供應的特定生產企業的藥品,配送企業在難以及時供應的情況下,可遵循質優價廉的原則選擇其他藥品生產企業的同種藥品替代。

(四)提供產品價格信息和合同約定的伴隨服務。

第九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機構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不予受理。

第十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一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投標人要對所有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做出書面承諾。

第十二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十三條開標由縣政府采購中心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開標結束后開始評標,評標采取保密方式進行。評標組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評標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評標組在評標時,將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完成評標后,寫出評標報告和推薦2-8名中標候選人名單一并報送招標辦公室。

第十五條評標組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評標組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侯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招標結果應予公布。招標工作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招標小組將招標結果在本次招標信息的網上或媒體上,并將投標企業和中標企業的情況報縣農村藥品“兩網”建設領導小組備案。招標結果公布后30個工作日內,鄉村醫療機構與中標的配送企業應簽訂農村藥品集中配送合同。

第十七條定標原則:招標工作小組在評標組推薦的2-8名中標候選人中,嚴格按照評標辦法中載明的“根據投標單位的資金實力、裝備能力、業績、社會信譽、投標書質量、投標報價以及藥品采購、配送組織措施等綜合因素”,按照排名前5名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擇原配送企業。排名第5名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應當提交投標擔保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則按排名順序倒推取前5名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十八條中標人確定后,由招標辦公室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第二十條中標配送企業的一個配送周期為3年,期滿前60日重新招標。

第二十一條在配送合同有效期內,配送企業因自身原因需要退出配送的,應書面通知縣農村藥品“兩網”建設領導小組。當配送企業少于2家時,縣農村藥品“兩網”建設領導小組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60日內應重新組織招標確定配送企業。在原合同解除前,原配送企業仍應按合同規定履行配送義務。在縣農村藥品“兩網”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監督下,重新招標確定的配送企業應與原配送企業、鄉鎮醫療機構依法妥善辦理相關交接事宜。

第二十二條配送合同有效期內,配送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縣農村藥品“兩網”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調查核實,報縣農村藥品“兩網”建設領導小組同意,由領導小組組織鄉村醫療機構與配送企業依法解除合同,當配送企業少于2家時,重新招標確定配送企業。

(一)故意銷售假、劣藥品被依法查處的;

(二)故意銷售無證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被依法查處的;

(三)已無能力履行配送義務或未按合同履行配送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連續兩次評議結果為“不滿意”的;

(五)誠信評價嚴重不良或發生其他嚴重違法行為,已不適合繼續承擔農村藥品集中配送工作的。

配送企業因上述情形或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退出農村藥品集中配送的,自退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參加農村藥品集中配送投標。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新建縣農村藥品集中配送企業招標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