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體局文物保護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04 0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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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體局文物保護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文物的保護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實施文物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文物,是指歷代遺留下來的在古文化發展史上有價值的不可移動的物體。

第四條文物保護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和實行屬地管理、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的主管部門(以下稱“文物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文物和新發現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工商、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文物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文物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區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我市的具體情況會同規劃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文物保護規劃,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七條政府支持和鼓勵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自愿對文物開展保護活動。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文物保護志愿者適時進行培訓。

第八條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制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的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施行。

縣(市)區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轄區內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檔案,并報市文物保護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市、縣(市)區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選擇確定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根據其價值,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提請本級人民政

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

第十條文物保護單位所有人、使用人和居住于文物保護單位內的住戶,應當與文物保護主管部門簽訂保護管理使用責任書,在文物保護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下,負責文物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使用人負責所使用文物建筑物和附屬文物的安全、保養和維修工作。進行修繕、保養時,設計施工方案和修繕計劃應當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級別文物保護主管部門審批。不得對文物隨意拆毀、改建,添建或者遷移。

第十二條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有文物保護單位的參觀、游覽場所和宗教團體使用的文物保護單位,其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負責文物的安全,不得破壞性使用。非宗教團體管理的寺觀等文物保護單位內,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動。

第十三條在文物保護范圍內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構筑物,對文物的安全或者文物周圍環境風貌有影響的,應當按照文物保護規劃進行改造,或者限期治理搬遷。國有文物,由建筑物和構筑物的使用單位負責;非國有文物,由所有人負責。

第十四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文物資料或者音像制品拍攝、拓制的,應當向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與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單位簽訂協議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文物保護費等有關費用。

第十五條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和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點本體建筑周圍5米之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擅自移動、涂污、刻劃、損毀文物和文物保護單位標志文物保護設施;

(二)實施與保護文物無關的建設工程;

(三)開礦、開荒、建窯、取土、挖掘、鑿井挖渠、耕作放牧、喪葬、爆破等活動;

(四)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物品和其他有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五)在設有禁止吸煙標志的區域內吸煙、野炊;

(六)其他有損文物或者危及文物安全的行為。

第十六條因特別需要而必須對文物保護單位、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進行遷移、拆除的,應當向市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拆遷單位應當將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狀況進行詳細記錄、測繪、登記、拍照、攝像,并將資料交文物保護主管部門保存。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主管部門對移建工程實施監督并組織驗收。

拆除有文物價值的物料,應當交文物保護主管部門保存,用于文物建筑維修或者展覽。屬于國有建筑物的材料,應當無條件移交;屬于非國有建筑的物料,應當作價移交。

第十七條在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興修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其設計方案應當先經同級文物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其地點、形式、高度、體量、結構、裝飾、色調應當與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環境風貌相協調。

第十八條經文物保護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并公布和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須遵守國家保護文物的規定,不得改變其原貌;確需維修、改建、變賣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經文物保護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文物有計劃進行勘查,根據確認的地下文物分布情況和城市中具有典型意義的地段,會同規劃主管部門劃定地下文物保護區,地下文物保護區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并向社會公布。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控檔案,并根據需要責成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

遼陽縣、燈塔市文物保護主管部門公布的地下可能埋藏文物的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應當報市文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的實際需要,對經考古勘察并認定確需保護的文物及其附屬物的區域,及時提出修改、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的建議,報請同級政府修改、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

第二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房屋拆遷、危房改造或者基本建設等生產活動中,發現尚未登記公布的文物建筑物及其附屬物,必須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并報告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接到報告后12小時內到達現場,并在24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

遇有重要發現的,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上一級文物保護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凡需進行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工作的,由文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其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非經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考古工作區域內施工或者作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撓考古發掘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和勘探。

第二十四條本行政區域內地上、地下遺存的一切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均屬國家所有。

新發現的一切出土文物,必須及時如數上交當地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收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哄搶、私分、隱匿、出售或者據為己有。

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實際儲運、撿選、保管等費用合理作價,對持有人予以補償。

第二十五條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依法追繳和沒收的文物及其復制品、拓印件,連同有關資料,無償移交給當地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藏。

第二十六條文物保護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實際需要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七條對拒不服從文物保護主管部門管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