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04 03: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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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房屋租賃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按照約定以非國家定價標準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將自有房屋借與他人或者與他人合作經營、入股經營或者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等房屋所有權未發生變更的,應當納入房屋租賃管理。

第五條房屋租賃應當遵循當事人自愿、平等、互利和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于違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稱租賃主管部門),負責我市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房屋租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房屋租賃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當事人進行房屋租賃的,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持租賃合同和下列材料向租賃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一)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營業執照;

(五)企業申請登記變更書(場所變更的企業)。

出租共有房屋,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還應當提交委托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九條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和期限;

(四)租金及交付方式;

(五)房屋修繕責任;

(六)轉租的約定;

(七)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房屋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10年,逾期需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提出要約,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到租賃主管部門辦理延續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條租賃期內,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第十一條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租賃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當事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提前解除合同的;

(二)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的約定對房屋進行修繕的;

(三)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轉租房屋或者改變用途的。

(四)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租金,且遲延時間超過3個月的;

(五)承租人損壞房屋或者設備不維修、不賠償的;

(六)經過管理部門鑒定為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

(七)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房屋租賃期滿或者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租賃當事人應當共同對房屋及設備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無異議后,簽署書面意見,于15日內辦理租賃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商預租商品房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商品房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應當提交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十五條房屋租賃申請經房屋租賃管理機構審查合格后,頒發《房屋租賃證》。

第十六條《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安、工商、稅務申請辦理生產、經營、居住和稅務登記時,應當出示《房屋租賃證》。

禁止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房屋租賃證》遺失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七條房屋租賃期滿,當事人應當將《房屋租賃證》交回原發證機關。當事人協商繼續租賃的,應及時辦理登記備案。

第十八條房屋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賃主管部門應當注銷登記備案手續:

(一)申報材料不實的;

(二)房屋滅失的;

(三)房屋出現重大隱患,不適合繼續出租的。

第十九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房屋自然損壞或者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愛護并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者添附。確需變動的,應當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簽訂書面合同。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二十三條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第二十四條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第二十五條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經出租人同意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轉租給他人的,應當訂立轉租合同。

第二十六條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但是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協商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轉租合同生效后,轉租人享有并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義務,但是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房屋租賃租金的管理實行申報價格和評估價格相結合的方式。租賃雙方申報租金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以評估租金價格為準。

第二十九條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應當向房產交易管理機構繳納房屋租賃手續費。出租人不能按時繳納的,由承租人代繳,承租人代繳的房屋租賃手續費可以抵付租金。

房屋租賃手續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房屋租賃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偽造、涂改《房屋租賃證》的,注銷其證書。

不符合出租條件租賃房屋或者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

不按期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

第三十一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拒絕、妨礙、阻撓房屋租賃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履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由**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房屋租賃當事人對租賃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