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客渡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04 0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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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客渡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安徽省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和《安徽省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鄉鎮客渡船舶活動及其安全管理。

第三條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客渡船舶交通安全工作實行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監督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以保障客渡船舶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二章客運碼頭、渡口管理

第五條設置或撤銷渡口,應當經渡口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審批,縣(區)人民政府在審批前應當征求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設置客運碼頭應當報經碼頭所在地縣級以上港航管理部門批準。

第六條渡口設置應本著有利安全的原則,選擇水流平緩、水深適宜、坡岸穩定、視野開闊、不影響港口碼頭作業并遠離危險化學品生產、堆放和工業、公用事業取水的場所。

客運碼頭、渡口應有方便旅客上下的碼頭、道路及必要的客渡運安全設施,配備必要的專門管理人員,并在碼頭明顯處設立公示牌。公示牌應公示客渡船舶交通安全事項和旅客安全知識、碼頭渡口名稱和安全生產責任人、批準設置機關、所在地地方海事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救援電話號碼。

第七條禁止在有他船過往的水域設置纜渡。

在無他船過往的水域設置纜渡的,應當符合水流平緩、運輸距離短、客流量小等條件,并配備專門的渡工,經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批準后設置。

第八條修建客運或渡口碼頭應當依法到港航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報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影響河道、航道通行安全的,還應當依法報地方海事機構批準。

第九條客運碼頭、渡口50米范圍內,禁止采掘、爆破、傾倒泥土沙石、種植養殖動植物、停泊船筏、捕魚、設障等有礙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三章客渡船舶、船員管理

第十條客渡船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從事客渡運輸:

(一)經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并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二)經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三)配備符合客渡船舶交通安全規定的船員;

(四)其他必要的航行資料。

第十一條客渡船舶兩舷應設有安全欄桿,并配備必要的救生設備。機動客渡船舶還應當配備消防、助航及防污設備。從事夜間客渡船舶交通的客渡船舶,應當配齊夜航設備,按有關規定顯示燈光信號。

禁止將水泥質船舶作為客渡船舶使用。

第十二條客渡船舶應當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識別標志,并在客渡船舶明顯位置標明載客定額和安全注意事項。

第十三條客渡船員應當選用18周歲以上,男65周歲、女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人員擔任。

第十四條客渡船員必須參加水上交通安全專業培訓,并經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嚴禁未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船員從事客渡運工作。

第四章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經營本市范圍內的客運航線,必須經市級港航管理部門批準;跨市的,必須經省港航管理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擅自經營客運。

客渡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必須加強對客渡船舶的安全技術管理,使客渡船舶處于適航狀態。

第十六條客渡船舶必須按照核定的航線航行。航行時應當遵守航行規則,注意避讓過往船舶,不得搶航、強行橫越。

客渡船舶跳板上嚴禁裝載,欄桿上嚴禁坐人。

第十七條客渡船舶交通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安全規定,維護安全秩序,做到合理配載,做好客渡船舶保養工作。嚴禁酒后駕船,嚴禁超額、超載航行,嚴禁在大風、大霧、大雪、暴雨等惡劣天氣冒險航行。無夜航設備的鄉鎮客渡船舶不得在夜間航行。

客渡運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航行。

第十八條汽車渡船應設置防沖滑裝置;機動車輛駕駛員不得離開駕駛崗位,其他人員應當下車乘船。

未經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認可和船舶檢驗機構核準的汽車渡船或非汽車渡船,不得載運汽車、拖拉機、農用三輪車等機動車輛。

第十九條客船進出港口、碼頭,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辦理進出港口簽證手續。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專航次運輸,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嚴禁將危險化學品與乘客混載運輸。

第二十一條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依法采取責令臨時停航、駛向指定地點、強制卸載、拆除動力裝置、暫扣客渡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二條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渡口、客渡船舶進行安全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檢查。

第二十三條鄉鎮客渡船舶發生交通事故,按照《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的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縣(區)、鄉鎮、村和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四級安全管理責任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渡口審批工作;加強惡劣天氣、客渡船舶交通高峰期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客渡船舶安全檢查;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落實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的安全隱患整改意見。

第二十五條縣(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本行政區域內的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主管職責。做好鄉鎮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客渡運安全管理培訓工作,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落實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組織開展鄉鎮渡口和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檢查;監督同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履行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落實鄉鎮客渡船舶、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與村(居)委會簽訂并督促村(居)委會與客渡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選聘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員;督促客渡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有關內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客渡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所轄水域的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并落實監督檢查制度;辦理鄉鎮客渡船舶登記,并對鄉鎮客渡船舶船員培訓、考核、發證;加強對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員業務培訓,指導其正確履行職責;依法加強對鄉鎮客渡船舶、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監督檢查,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隱患,并及時通報所在地縣(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查處理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條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員應當按照鄉鎮政府和海事管理機構的要求,認真宣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現場監督管理,維護鄉鎮客渡船舶交通秩序,制止水上交通違章行為;督促鄉鎮客渡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辦理船舶登記、船舶檢驗和船員培訓、考核事項;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情況,協助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鄉鎮客渡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應當建立健全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安全規定,完善安全設施,使客渡運船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按照規定配備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船員,并加強對船員的交通安全教育;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的安全隱患整改意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制定和組織實施客渡船舶交通事故處理應急預案,發生事故時,應當積極組織救援,并及時向當地政府和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客渡船舶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登記證書,擅自航行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對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依法予以罰款。

第三十一條未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船員從事客渡船舶航行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立即離崗,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按規定予以罰款。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對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依法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航,并依法暫扣或吊銷有關證書、證件:

(一)船員酒后駕駛的;

(二)船舶超額、超載,冒險航行的;

(三)危險化學品與乘客混載渡運的;

(四)未經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認可和船舶檢驗機構核準,汽車渡船或非汽車渡船擅自載運汽車、拖拉機和農用三輪車等機動車輛的;

(五)未按規定標明船名或者識別標志、載重線或者載客定額、安全注意事項的。

第三十三條未經批準,私自設置、撤銷渡口或未經批準擅自設立纜渡的,由渡口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或恢復;逾期不拆除或恢復的,依法強制拆除或者恢復,因強制拆除或者恢復發生的費用由設置人或撤銷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使用水泥質船舶從事客渡運輸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停航,暫扣其船舶或強制解除船舶動力裝置,并對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依法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農用自備船、漁船或其它未經批準載客的船舶擅自從事客渡運輸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停航;拒不停航的,暫扣船舶或強制解除船舶動力裝置;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沒收。

第三十六條拒絕、妨礙客渡運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客渡運安全管理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