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05 07: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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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與通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參照《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河道**段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干流河道**段采砂及對其進行管理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采砂,是指使用船只和專門設備開采、挖掘埋藏、滯留于河道的砂粒和卵石。
禁止在**干流河道**段從事淘金活動。
第三條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為負責**干流河道**段采砂的統一管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干流河道**段砂石資源《采礦許可證》的核發及相關監管工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干流河道**段采砂的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監管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助**航道**段采砂監管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段水上治安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河道**段采砂的監管工作。
**左岸從資陽區新橋河鎮楊家灣起,右岸從桃江縣花果山鄉羅公橋村毛家坳起,至赫山區毛角口河段的采砂管理和監督工作由市本級直接負責。
安化縣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干流河段的采砂管理和監督;**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干流非市直管河段的采砂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采砂實行統一規劃制度。
采砂規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沿江區縣采砂規劃同時應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修改采砂規劃,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報批。
第五條編制采砂規劃,應當充分考慮**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專業規劃。
第六條采砂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禁采區和可采區;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總量;
(四)可采區內采砂船只的控制數量;
(五)岸上分篩和砂石場的定點布局;
(六)地質和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采砂規劃確定的禁采區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第七條凡需在**干流河道**段采砂者,必須通過拍賣依法取得采砂權。
參加**干流河道**段采砂權拍賣,須向負責該河段采砂管理監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格審查申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認其參加采砂權拍賣的資格。
**干流**段采砂權拍賣實施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制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實施。
采砂權拍賣所得價款全額上交同級財政,專款用于**河道整治。
第八條獲得**干流**段采砂權者,應當依法申領《**省河道管理范圍生產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河道作業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
《河道作業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分別由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第三條劃定的**干流河道管轄范圍分級審批發放。
第九條《河道作業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應當載明船主姓名(或單位名稱)、船名、船號和開采的性質、種類、地點、時限以及作業方式、棄料處理方式、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等。
變更《河道作業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規定的事項和內容,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重新辦理。
禁止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河道作業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
第十條在**干流河道采砂,必須遵守《河道作業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的規定;必須服從通航要求,設立明顯標志;必須實行岸上分篩,或將船上分篩的粗砂石運到岸上指定地點堆放。嚴禁將尾砂拋入**河中。
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水利、交通、環保、城建、工商等部門要加強配合,科學規劃岸上砂場和尾砂堆放場地,依法整治砂場經營秩序。
在禁采期內,**干流河道采砂船舶應當停泊在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開指定地點。
第十一條在**干流河道采砂,應當依法納稅和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礦產資源補償費,違者,由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收繳。
**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實行收、繳分離,分別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三條劃定的管轄范圍負責征收,規費交繳由指定銀行負責辦理。
河道采砂管理費嚴格按規定全額上交同級財政,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由征收單位全額解繳中央金庫,任何部門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二條凡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應當對違法違規采砂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未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并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修改或不執行已批準的**河道采砂規劃,或者違反**河道采砂規劃組織采砂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發放《河道作業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的;
(三)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亂或者重大責任事故的;
(四)在**河道采砂管理中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項目、范圍和標準收費的;
(五)截留、挪用**河道采砂規費的;
(六)有其他徇私枉法行為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行為的,由同級財政主管部門追繳已收取和截留、挪用的費用。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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