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

時間:2022-06-16 0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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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正確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范公務員考核工作,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組部、人事部印發的《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務員考核是指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對領導成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非領導成員公務員是指機關中除機關領導成員以外的公務員。

第三條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二章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對公務員的考核,圍繞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以履行職責和完成工作目標任務情況為主要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第五條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

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公務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任務的情況以及出勤情況,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寫工作總結、專項工作檢查、考勤等方式進行,由主管領導予以審核評價。

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

平時考核情況作為確定年度考核結果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七條確定為優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

(二)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四)工作實績突出;

(五)清正廉潔。

第八條確定為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二)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四)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五)廉潔自律。

第九條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二)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三)工作責任心較差,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五)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條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二)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五)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十一條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一般掌握在本機關參加年度考核總人數(不含機關領導成員)的15%以內。本年度受到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與組織、人事部門聯合開展綜合性表彰的先進單位,在事先報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優秀等次人數的比例可提高到20%。

優秀等次人員應在不同職務層次人員中合理確定。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二條公務員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進行,由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機關在年度考核時可以設立考核委員會。考核委員會由本機關領導成員、公務員管理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和公務員代表組成,負責本機關的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三條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被考核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填寫《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并在一定范圍內述職;

(二)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和公務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情況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三)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擬定考核等次,對擬定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范圍內公示,公示后確定考核等次;

(四)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含派出機關)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民主測評。民主測評情況作為確定年度考核等次的依據之一。

第十四條公務員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可以從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部門考核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考核機構在接到被考核人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并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復核人。復核結果仍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人員對復核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復核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在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對考核結果的執行。

第十五條各機關應當將《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將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總結、《年度考核結果審核表》(見附表四)于翌年三月底前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對確定為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的公務員,須附情況說明。

各市考核工作結束后,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應及時對考核工作進行總結,并將考核工作總結和《年度考核結果統計表》(見附表五),分別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

各單位的年度考核結果報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后,兌現年度考核獎金。

第四章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六條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第十七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二)累計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三)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優先考慮;

(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十八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十九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和其它獎金;

(四)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條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應根據考核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公務員進行培訓。

第五章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調任或者轉任的公務員,由其調任或者轉任的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其調任或者轉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第二十三條赴本省市、縣黨政機關掛職鍛煉的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由掛職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考核材料及結果報原單位,本人不列入原單位參加考核人員的基數。如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不占原單位優秀等次指標。掛職鍛煉不足半年的,由掛職的單位提供有關情況,派出單位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參加扶貧的公務員,在省扶貧工作隊進行年度考核,考核材料及結果報原單位,本人不列入原單位參加考核人員的基數。如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不占原單位優秀等次指標。省扶貧工作隊員年度考核工作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赴省外掛職及援藏、援疆的公務員,當年未結束的,參加所在單位的年度考核,考核材料及結果報原單位,本人不列入原單位參加考核人員的基數。如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不占原單位優秀等次指標。

第二十六條軍隊轉業到機關的公務員,由轉業后的所在單位考核,其轉業前的情況,可參閱干部轉業時的鑒定,一般當年確定為稱職等次。

第二十七條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由派出單位進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據學習、培訓表現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非單位公派,但經單位同意離職學習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不進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條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務員,不進行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三個月的公務員,一般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二十九條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后,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

第三十條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行政警告和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行政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三)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因其他錯誤而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只寫評語不定等次;

(四)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按規定條件確定等次;

(五)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受留黨察看兩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

(六)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

(七)受黨紀處分同時又受行政處分的,按受黨紀處分的情況確定其考核等次。

第三十一條公務員不進行考核或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二條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

第三十三條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