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組織生活的規定
時間:2022-06-20 09: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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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督促市縣級黨員領導干部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增強黨性觀念,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四大班子市級黨員領導干部及享受副縣級以上待遇的黨員領導干部。
第三條市縣級黨員領導干部雙重組織生活指市縣級黨員領導干部既要以市縣級黨員領導干部身份參加市縣級領導班子黨組織召開的組織生活,又要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黨小組的組織生活。
第四條市縣級黨委(黨組)的組織生活由黨組織負責人主持,堅持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則性。
第五條每個市縣級黨員領導干部都必須參加黨的組織活動,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
第六條市縣級黨員領導干部因外出學習或進修,在半年之內要持組織證明在所在單位參加組織生活,臨時出差不能參加組織生活的,回來后要進行補課,并向組織匯報學習、思想、工作情況。
第七條市縣級黨員領導干部如因長期患病不能參加正常組織生活的,黨委(黨組)要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向他們傳達組織生活的內容,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第八條如有受留黨察看處分的市縣級黨員領導干部,察看期間仍要參加組織生活,但無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九條市縣級黨員領導干部無故二至三個月不參加組織生活的,除提出批評、幫助外,本人須在黨委(黨組)會上作深刻檢查;四到五個月無故不參加組織生活的,除本人檢查外,要根據情況給予一定的黨紀處理;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上不參加組織生活的,就被認為自行脫黨,并報上級黨委審批,予以除名。
第十條市縣級黨委(黨組)每年按要求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
第十一條市縣級黨員領導干部必須全部編入黨支部和黨小組,按時參加組織生活,要自覺做到:
1、以普通黨員身份主動參加所在支部的專題組織生活及日常組織生活,遵守有關規定,積極發表意見,如實匯報思想,為其他黨員作出表率,自覺接受黨員群眾監督。
2、必須認真搞好民主評議黨員工作,并自覺做到有指定的學習材料,有專題讀書筆記,有系統的發言提綱,有接受群眾評議的謙虛態度,有改進存在問題的具體措施。
3、因故外出不能參加民主評議時,要事先向黨支部遞交書面匯報材料,返回后主動聽取黨支部的評議意見。
4、必須嚴格執行支部大會通過的決議,努力完成黨支部和黨小組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每年參加所在支部組織活動不少于4次。
5、要帶頭按月、按標準繳納黨費。
第十二條市縣級黨員領導干部所在黨支部要定期過組織生活,每次組織生活,都要提前通知本支部的市縣級黨員領導干部,以便妥善安排工作和活動,按時參加組織生活。黨支部要如實記載市縣級黨員領導干部參加活動情況。
第十三條市縣級黨員領導干部必須參加市委統一組織的黨性實踐活動,把經常深入聯系點和實踐點開展“三課、三為、三走訪”活動作為黨性實踐活動的有效載體和基本形式,制定具體的實施計劃,每年選定一個題目,為所在支部、分管部門、包掛鄉鎮或聯系點、實踐點的黨員群眾上一次黨課,講一次革命傳統教育課,做一次形勢報告。結合落實中心工作,堅持定期走訪社區,為社區弱勢群體解決一些具體困難;走訪企業,為企業提出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的合理化建議;走訪農村,每年為農村黨支部辦2-3件有影響的實事。通過深入基層,幫辦實事,幫助解決群眾的困難和問題,主動化解矛盾和糾紛,貼近群眾,密切感情,錘煉黨性,實現知與行、學與做的有機統一。
第十四條本規定的執行情況,由市委組織部、市紀檢委每年檢查一次,并予以通報。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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