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校外學習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22 06: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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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促進現代遠程教育發展,保證現代遠程教育質量,根據《教育部關于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點)建設和管理的原則意見(試行)》和《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點)暫行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稱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點)(以下簡稱學習中心)是指經教育部批準開展現代遠程教育試點的高校,依托在山東省注冊的事業法人、企業法人或經教育部批準開展現代遠程教育教學支持服務的社會公共服務體系(以下簡稱依托單位),在山東省境內設立的、面向山東省現代遠程高等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進行教學支持服務和管理的機構。
第三條主辦學校原則上依托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廣播電視大學、國家批準的民辦高等學校、經教育部批準開展現代遠程教育教學支持服務的社會公共服務體系,建立為開展現代遠程高等學歷教育提供支持服務的學習中心。
主辦學校如依托其他單位建立為開展現代遠程高等學歷教育提供支持服務的學習中心的,該依托單位須通過省教育廳組織的專門評估。
第四條校外學習中心的任務是:配合主辦學校進行招生宣傳、生源組織、學生學習支持、學籍和日常管理,開展現代遠程教育支持服務。
第五條學習中心本身不是辦學主體,不能自行錄取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未經正式錄取的人員就讀。不能從事以獨立辦學為目的的各類教學活動和發放各類畢業證書或培訓資格證書。不得從事與支持現代遠程教育無關的經營性活動。
第六條校外學習中心不得下設分支機構性質的其他校外學習中心。
第七條學習中心在業務上接受主辦學校的領導,行政上接受協辦單位的領導,同時接受省教育廳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學習中心應具備帶寬*以上局域網絡系統,聯網多媒體計算機數量每6名學生不少于1臺,總數量不少于50臺,并配備相應數量和檔次的服務器。學習時間內,每2名學生不少于1臺計算機。隨招生規模擴大,學習中心應按此標準增加計算機數量,保證學生課堂學習需要。
第九條學習中心計算機局域網應與*或*等國家公用的傳輸網絡連接,通過網絡與主辦學校實施交互式遠程教學,在線共享主辦學校的教學資源。位于縣級以上城市城區的學習中心,接入帶寬不應低于2M,其他地區的學習中心應逐步達到該標準。鼓勵學習中心在設備建設投入上體現前瞻性和充分的靈活性,采用先進技術、新穎方式,開展雙向實時交互式遠程教學。
第十條主辦學校通過衛星傳輸教學內容和學習資源,其學習中心必須具備衛星接收系統設備。
第十一條學習中心可以與其他單位共建共享場地、設備、實驗條件,但應滿足教學需要。主辦學校應對這些條件進行檢查評估,并將檢查評估的結果通報省教育廳。
第十二條學習中心可以與其他單位共建共享圖書館、閱覽室。但共建共享圖書館、閱覽室必須配備學習中心開設專業的全套文字教材、參考資料以及相應的工具軟件。主辦學校應對這些條件進行檢查評估,并將檢查評估的結果通報省教育廳。
第十三條學習中心必須有專用辦公場所、配備辦公電話、傳真機、可接入因特網的辦公計算機等。
第十四條校外學習中心須安裝相應的遠程教育教學軟件,保障主辦學校實現以下功能:
(一)向學生提供主辦學校的教育資源,支持學生以多種形式實現有效的學習;
(二)支持教師、學生在因特網上搜索信息和傳遞信息;
(三)實現對學生學習過程及質量的監控和評定。
第十五條校外學習中心所在地應交通便利,具有良好的教學基礎設施和學習環境,并懸掛規范標識。中心的辦公場所、各類教學用房應集中,并不得使用臨時建筑物。
第十六條學習中心應配備業務水平較高、能力較強、經驗豐富,熟悉現代遠程教育工作、具有教學管理經驗的人員擔任學習中心專職行政、教學、教務管理人員,配備數量根據招生規模確定,一般100名以內學生配備1至2名管理人員,100至500名學生配備2至5名管理人員,500名以上學生配備5名以上管理人員;應配備技術熟練的網絡管理和其他技術人員,配備數量由學習中心決定。
第十七條學習中心應根據專業設置,配備足夠的遠程教學輔導教師,選聘的教師應得到主辦學校的認可。學習中心可根據需要聘請兼職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校外學習中心必須執行國家有關現代遠程教育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執行主辦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培養合格人才為基本出發點,切實保證和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第十九條嚴肅考場紀律,對違反紀律的學生和教師,應及時上報主辦學校,并依照主辦學校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學習中心應當負責所屬學生的管理工作,配合主辦學校加強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營造良好的積極向上的學習風氣。
第二十一條學習中心必須按照主辦學校遠程教育招生計劃和招生簡章,配合主辦學校開展招生宣傳和組織生源等活動。招生廣告應經省教育廳審查批準。
第二十二條學習中心必須嚴格執行主辦學校的學籍管理規定,配合主辦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管理,做好學生報到注冊工作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條學習中心必須保護主辦學校有關教育資源的知識產權,不得非法從事主辦學校網絡和電子課件的買賣。
第二十四條加強對網絡傳輸環境和教學應用軟件平臺的管理,嚴格審查和監督網絡傳輸內容,有效監控傳輸過程,確保網絡和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學習中心各建筑結構應具有耐久、抗震、防火、防止不均勻沉陷等性能。網絡教室的耐火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計算機場地安全要求》的規定。學習中心應對管理人員和學生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強化安全意識。
第二十六條申辦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教育部批準主辦學校開展現代遠程教育試點的文件(復印件);
(二)主辦學校向省教育廳提交設立學習中心的申請;
(三)依托單位向省教育廳提交設立學習中心的申請;
(四)開辦校外學習中心的可行性論證報告;
(五)擬建校外學習中心實施現代遠程教學的方案;
(六)主辦學校與協辦單位建設校外學習中心的協議書(復印件);
(七)省級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收費批文(復印件);
(八)依托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書(復印件);
(九)擬開辦專業和招生人數;
(十)有關學習中心辦學地址、負責人、設施設備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主辦學校在每年*月和*月向省教育廳提出申請,省教育廳在收到申請后的30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并在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文件報教育部備案。
特殊情況下,可由依托單位代送主辦學校的申請材料。
第二十八條主辦學校與省教育廳共同負責對學習中心的監督檢查。主辦學校對學習中心的監督檢查由主辦學校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確定。教育廳將按照《山東省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評估標準》(另發),對學習中心的建設和管理情況進行抽查評估,每年抽查評估的數量不少于學習中心總數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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