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學生學分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23 1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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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實驗)〉和語文等十五個學科課程標準(實驗)的通知》和《教育部關于積極推進中小學評價與考試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有關要求,為了規范普通高中學生學分認定和管理行為,保證學分認定的真實性、嚴肅性,促進學生全面、主動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普通高中學生學分認定的主體是普通高中。
第三條普通高中要成立學分認定委員會,并根據不同學習領域的特點設立若干學分認定小組。學分認定委員會成員由學校領導干部和骨干教師擔任,校長是學分認定的第一責任人;學分認定小組成員由同學科或同課程內容的任課教師擔任。
第四條普通高中認定學生學分須具備的條件是:學校已經開設、學生已經選修且經過考核已經達到課程標準要求的課程(模塊)。
第五條學生修習的課程(模塊)達到課程標準要求的條件是:
(一)學生修習時間要至少達到課程標準要求修習課時的4/5以上,其中,綜合實踐活動每個學分不低于15個課時;
(二)學分認定考試成績合格;
(三)實驗操作、日常作業(報告)、技能、參與過程(社會實踐和社區服務)表現等考核合格。
第六條學生按規定完成課程(模塊)修習并經考試、考核后可填寫學分認定申請表提出學分認定申請。
第七條對學生提出的學分認定申請,教學班任課教師要綜合學生出勤情況、考試考核情況等進行審核,并提出是否予以認定的初步意見。社會實踐和社區服務學分的認定,須有實踐場所、服務對象單位的書面評鑒意見和學生在社會實踐和社區服務過程的翔實記錄。
第八條學分認定委員會下設的學分認定小組對任課教師提出的初步意見和學生相關資料進行復審,向學分認定委員會提出是否認定學分的意見。
第九條學分認定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確定是否認定學分。
第十條學分認定委員會主任簽署認定意見。
第十一條公告獲得學分的學生名單。對不能獲得學分的學生,學分認定委員會要書面向學生通知原因。
第十二條未獲學分認定的學生對學校認定意見如有異議,可在得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學校學分認定委員會提出復議申請。學校學分認定委員會自接到學生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召集有關教師、認定小組復議,作出決定并通知相對學生。學生對學校給予其他學生的學分認定如有異議,可以書面向學校學分認定委員會反映,闡明提出異議的理由并有權得到答復。
第十三條學生因學分認定考試成績不合格而不能獲得學分的,可以申請補考或申請參加其他教學班相同學習模塊的考試。補考時間由學校安排。補考或參加其他教學班相同學習模塊的考試不得超過2次,仍不及格者,可申請重修、改修或放棄(必修課程和有必修學分要求的選修課程不得放棄,選修課程中要求獲得必修學分的模塊有其他選擇的除外)。重修要在接到不認定學分的通知后1年之內完成,重修所用時間不得與先前修習所用時間累加。同科課程(模塊)重修不得超過兩次。學生因修習時間不足不能獲得學分的,可在補足修習時間后認定。
第十四條參加省級以上學科競賽且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經個人申請、學校批準,其相應學科的必修課程可以免聽部分或全部學時,但不可免考。
第十五條普通高中不得獎勵學生學分。學生學習成績特別優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現特別突出,可在普通高中學生發展評價報告相應欄目予以真實記錄。
第十六條本省普通高中之間學生所得學分可以互認。跨省轉學的學生,其學分是否被承認,依據轉入省(市、區)的規定確定。普通高中學生經學校同意在高等院校、職業學校修習的課程可以作為學分認定的依據。
第十七條學分認定情況要分別記入學校學分認定檔案(包括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普通高中學生發展評價報告。學生學分認定檔案內容應包括學生在該課程(模塊)修習過程中所用時間(課時)、考試、考查、考核成績、學分認定時間(年、月)等。
第十八條學校要建立和逐步完善學分認定的工作制度并嚴格執行。特別要建立學分認定的誠信制度。學校要為任課教師、學分認定小組成員、學分認定委員會成員建立誠信檔案。在學分認定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要及時通報批評,造成惡劣影響的,要暫停或終止其學分認定資格。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對轄區內有行政管理隸屬關系的普通高中學校的學分認定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條省、市教育行政部門要對普通高中學分認定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評估。
第二十一條文化課學習領域科目學分認定質量的檢查評估以學生學業水平考試為主要手段;其他學習內容學分認定質量以學校為單位,采用驗證、訪談、考試考查、試題試卷分析等方法進行檢查評估。學分認定質量檢查評估的依據是課程標準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條省、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定期公告普通高中學分認定質量情況。學分認定質量的檢查評估結果作為評價普通高中貫徹教育方針和課程方案情況及其教育教學質量的主要依據,同時作為評估普通高中是否達到合格學校標準,達到省、市級規范化學校或國家及省級示范性學校的重要依據。對學分認定工作存在嚴重問題的學校,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暫停認定資格、取消認定資格,直至責令停止招生的處罰。
第二十三條獲得普通高中課程方案規定的最低畢業要求學分,是學生畢業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必要條件。
第二十四條普通高中學生畢業的條件是:
(一)學生每學年在每個學習領域都必須獲得一定學分;
(二)3個學年必須獲得116個必修學分(包括研究性學習活動15學分,社區服務2學分,社會實踐6學分),在選修課程II中要至少獲得6個學分,總學分達到144個;
(三)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四)基礎素養評定合格。
第二十五條普通高中要按照本規定制定學校相關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綜合高中、招收普通高中班的職業高中、職業中專等高級中等學校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年秋季開學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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