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公共交通車輛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23 04: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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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公共交通車輛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本市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設置,確保公共交通安全運營,維護乘客乘車環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所稱的*市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是指以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以下統稱公共汽電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車輛、車站設施為載體的廣告。

本規定所稱的軌道交通車站,包括軌道交通站廳和站臺、軌道交通出入口、軌道交通通道。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的設置,除執行國家和本市其他有關廣告的登記管理、戶外廣告審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規定外,還應當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管理部門)

本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公共交通車輛、軌道交通車站廣告的設置規范、監督管理,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相關行政處罰。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的登記、備案和監督管理及相關行政處罰。

本市市容環衛、規劃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市公共汽電車、出租汽車車站廣告的審批、監督管理及相關行政處罰。

第四條(設置原則)

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設置,應當遵循合法、安全、規范、整齊、文明的原則。

第五條(廣告審批)

在公共交通車輛表面、車站廣告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或備案手續。

車站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向市容環衛、工商行政、規劃等管理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其中,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的,還應當向市政管理部門辦理占路審批手續。

第六條(內容要求)

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的內容應當遵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做到內容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七條(公益性)

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內容中,公益廣告所占的面積或者時間比例不得低于廣告總量的10%。

第八條(廣告維護和撤除)

經營者應當定期維護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保持美觀、整潔和安全。廣告嚴重污損、脫落,影響車輛、站點整潔和設施完好的,應當及時予以修復。

廣告設置期滿后,經營者應當及時撤除廣告,恢復原狀。

第二章公共汽電車車輛、站點廣告設置規范

第九條(車廂廣告)

公共汽電車車廂內除車載信息視頻設施可以插播廣告外,其他位置、空間和設施不得設置和任何形式的廣告。

利用車載信息視頻設施廣告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車廂內允許安裝的信息視頻設施不得超過兩個,其中一個信息視頻設施安裝在駕駛員座椅的背后上方;

(二)信息視頻設施采用符合乘車安全的材質,不得影響駕駛員操作和乘客安全;

(三)信息視頻設施不得播放有聲廣告,且具備開啟、關閉以及調節音量、亮度功能;

(四)信息視頻設施上的節目內容,必須經相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條(車身廣告)

設置車身廣告的車輛不得超過該條線路配車的50%。

除車身兩側和車尾的規定區域可以設置廣告外,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間不得設置和任何形式的廣告。

利用車身設置廣告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廣告不得遮擋車輛服務標識和車燈,不得遮擋經營者名稱和監督電話;

(二)車身兩側廣告應當設置在車窗玻璃下沿以下(雙層車在下車窗玻璃下沿以下),相鄰兩個車輪護套之間,距車輪護套邊緣各30公分的范圍內;公共汽電車為鉸接車的,廣告不得覆蓋鉸接棚;

(三)車尾廣告應當設置在后車窗玻璃下沿以下,其左右邊緣不得超出尾燈內側。

第十一條(車站廣告)

利用公共汽電車站點建筑物或者候車信息亭設置廣告的,應當遵守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的有關規定。

公共汽電車站牌不得設置廣告。

利用公共汽電車候車信息亭設置廣告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候車信息亭除規定位置外,其他位置不得設置和廣告;

(二)候車信息亭的廣告單面面積不得超過2.5平方米,廣告總體面積不得超過候車亭立面的40%。

第三章出租汽車車輛、揚招牌廣告設置規范

第十二條(車輛廣告)

出租汽車車輛除前車門玻璃下沿以下和后車窗底部可按規定設置廣告外,車身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間不得設置和任何形式的廣告。

出租汽車車廂內廣告的設置規范,由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并對外公布。

第十三條(設置要求)

出租汽車車輛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前車門玻璃下沿以下位置設置廣告的,僅限于本企業的經營叫車電話,其面積不得大于前車門的30%;

(二)在車輛后車窗底部設置廣告的,應當使用粘貼單向透視材料,廣告條幅寬度不得超過15厘米。

第十四條(揚招牌)

出租汽車揚招牌不得設置和廣告。

第四章軌道交通車輛、車站廣告設置規范

第十五條(安全服務設施)

在軌道交通車輛和車站的安全設施、安全標志、服務設施、服務標志以及工作人員的工作區域,禁止設置和任何形式的廣告。

軌道交通車輛、車站的廣告不得影響安全標志和服務標志的識別,不得影響安全設施和服務設施的使用。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的服務設施,包括售檢票設施、問訊設施、自動扶梯、屏蔽門(安全門)、乘客服務中心等具有服務功能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區域。

第十六條(車廂廣告)

軌道交通車廂內除車門和車窗間的固定位置、車門玻璃下方二分之一處外,其他位置、空間和設施不得設置和任何形式的廣告。

在車門玻璃下方二分之一處設置廣告的,應當使用粘貼單向透視材料。

在車門和車窗間的固定位置采用車載信息視頻設施廣告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信息視頻設施安裝在車門和車窗間的固定位置,其周圍不得附加設置廣告;

(二)信息視頻設施不得播放有聲廣告,且具備開啟、關閉以及調節音量、亮度功能;

(三)信息視頻設施上的節目內容,必須經相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四)信息視頻設施應當采用符合乘車安全的材質。

第十七條(車身廣告)

軌道交通車身廣告除設置在車身兩側車窗玻璃下沿以下部位外,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間不得設置和任何形式的廣告。

利用車身設置廣告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遮擋安全及運營的設施和標志,不得影響線路識別色帶、車輛編號的使用;

(二)共線運營的列車車身廣告確保廣告色彩、畫面等不影響各線列車的區分。

第十八條(懸掛和占地廣告)

除站臺層運營信息顯示設施外,軌道交通車站內不得設置懸掛式廣告。

車站內除規劃預留設置占地廣告位置外,其他地方均不得設置占地廣告。

第十九條(車站廣告)

廣告設置在軌道交通車站墻面上的,其上下應當留出一定空間,大小應當統一、均勻分布,并不得采用噴涂方式。

軌道交通站廳立柱廣告數量不得超過站廳獨立立柱總量的50%,站臺立柱廣告數量不得超過站臺獨立立柱總量的30%,站廳、站臺立柱廣告的大小應當統一。

禁止在軌道交通車站的地面、頂部、臺階、候車椅上設置廣告,禁止在軌道交通車站的站廳、站臺、通道、出入口等處設置與乘客互動的廣告。

在軌道交通地面車站和高架車站上設置廣告,不得影響車站正常的采光和通風。

第二十條(有聲廣告)

除站臺層運營信息顯示設施外,軌道交通車站內不得播放有聲廣告。

站臺層運營信息顯示設施的廣告播放系統應當獨立于軌道交通車站廣播系統,播放廣告的音量不得超過70分貝。

第二十一條(流動廣告)

不得在軌道交通車站的通道或者人流密集處、車廂內設攤宣傳。

不得在軌道交通車站和車廂內設置流動廣告,嚴禁在軌道交通車站和車廂內散發廣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規定的處罰)

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設置、活動,違反本市交通港口、工商行政、市容環衛、規劃、公安交通管理規定的,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