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機械管理規定

時間:2022-06-25 03: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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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業機械管理,建立健全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體系,保障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加快農業現代化步伐,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農副產品加工業的動力機械及其配套作業機械。

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生產、銷售、使用、維修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機械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增加對農業機械事業的投入,鼓勵開展農業機械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農業機械教育事業,完善農業機械服務體系,逐步實現農業機械化。

第五條縣級以上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業機械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畜牧、林業、漁業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業的農業機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研與生產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農業機械科研單位和生產企業引進及開發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

第七條農業機械科研和推廣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并隨著經濟的發展逐年增加。

各級人民政府籌集建立的農業技術推廣資金,應當安排一定比例專項用于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農業機械科研和推廣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持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穩定。

第九條省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公布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并定期調整。

列入前款目錄的產品,應當由農業機械生產者自愿提出申請,并通過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進行的先進性、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鑒定。

第十條農業機械生產企業必須具備與所生產的農業機械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農業機械,生產企業必須在取得該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后,方可生產。

生產、經營未列入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并涉及人身財產安全、農業環境保護的農業機械產品的,還應當向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農業機械生產企業必須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禁止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農業機械產品。

第三章銷售與使用

第十二條農業機械銷售企業必須具備一定的檢測手段和保管養護條件,配備熟悉所售產品知識的人員。

第十三條農業機械銷售者必須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進貨時應當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對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還必須驗明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農業機械銷售者必須對其銷售的產品質量負責,并規定保證期。在保證期內,應當負責對用戶實行包修、包換、包退;因質量不符合標準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包修、包換、包退或者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或者向其提供產品的其他供貨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依法向生產者或者供貨者追償。

第十五條農業機械銷售者必須執行國家價格管理規定,對其所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應當明碼標價。

禁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或者假冒偽劣的農業機械產品。

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舊農業機械交易的監督管理,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協助。經銷舊農業機械不得以舊冒新,以次充好。

第十七條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加強對農業機械作業區域內農業機械的使用管理和安全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投入使用前,必須到縣級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農業機械號牌、行駛證。

第十九條申請農業機械注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農業機械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農業機械銷售發票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合法來歷的證明;

(三)農業機械整機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農業機械進口憑證;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農業機械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對已領取號牌、行駛證的農業機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條農業機械駕駛人員必須持有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農業機械駕駛證,方可駕駛農業機械,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接受審驗。

農業機械駕駛人員需駕駛準駕機型以外的農業機械的,應到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增駕手續。

第二十一條農業機械駕駛人員申領駕駛證,應當向縣級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業機械駕駛證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體檢證明;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符合法定條件并經考試合格的,由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發給農業機械駕駛證。

第二十二條農業機械駕駛培訓機構應當具備與其培訓活動相適應的場地、設備、人員、規章制度等條件,取得省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業機械駕駛培訓許可證明,方可從事相關培訓活動,并定期接受市級以上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審驗。

第二十三條農業機械駕駛人員必須按規定持證駕駛,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得違章載人;飲酒,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農業機械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農業機械。

農業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四條農業機械號牌應當安裝在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農業機械行駛證應當隨機攜帶。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農業機械牌證、駕駛證。

農業機械必須保持機況良好,安全設備和機件裝置必須齊全有效。農業機械在易燃物場區作業時,應當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五條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農業機械更新報廢制度。

第四章服務體系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農業機械管理服務站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體系,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提供農業機械示范推廣、實用技術培訓、維修、信息、中介等社會化服務。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興辦各項農業機械服務業,建立服務網點,為農民提供各項農業機械服務。

第二十八條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自愿原則,組織本地農業機械所有者,開展以機耕、機播、排灌、植保、收割、運輸等為主要內容的農業機械服務。

第二十九條農業機械所有者為他人提供農業機械作業服務,其作業質量必須符合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作業標準;沒有制定作業質量標準的,按農業機械所有者和用戶雙方協商擬定的標準作業。作業質量不符合標準的,應當返工重作,或者減收服務費,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條農業機械維修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縣級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申領《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并在審定的維修等級和修理范圍內承攬維修業務。

農業機械維修者必須依照有關農業機械維修技術標準進行維修服務,并對維修質量負責。在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造成損失的,應當返修或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一條購置國家推廣的某些大中型農業機械的單位和個人,當地人民政府可給予適當補貼。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技術監督等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農業機械駕駛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飲酒后駕駛農業機械的;

(二)無駕駛證駕駛農業機械或者駕駛無牌、無證農業機械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農業機械牌證、駕駛證的;

(四)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農業機械的;

(五)違章載人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情節嚴重的,可暫扣十日以下農業機械駕駛證;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應當收繳偽造、變造的農業機械牌證、駕駛證。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農業機械駕駛人員、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

(一)駕駛與駕駛證準駕機型不符的農業機械的;

(二)不按本條例規定參加駕駛員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仍駕駛農業機械的;

(三)不按規定安裝農業機械號牌的;

(四)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

(五)在易燃物場區作業時,未安裝防火罩的。

第三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拒絕、阻礙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農業機械等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