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被管理制度

時間:2022-07-02 04:05:00

導語:森林植被管理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森林植被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我國林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78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森林植被恢復費屬于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條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條凡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各項建設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批準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

第五條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預收森林植被恢復費:

(一)占用或臨時占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林地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預收。

(二)占用或征用除重點林區以外林地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預收。

(三)臨時占用重點林區以外林地的,由縣、地(州、市)、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林業局《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2號)規定的審批權限負責預收。其中,屬于國家林業局審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預收。

第六條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按照恢復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調查規劃設計、造林培育等費用核定。具體征收標準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規劃區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規定標準2倍收取。對農民按規定標準建設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間暫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

第七條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按照財務隸屬關系使用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據。

第三章繳庫

第八條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按照預算收入級次上繳國庫。

(一)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單位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全額繳入中央國庫。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全額繳入同級地方國庫。

第九條森林植被恢復費實行就地繳庫辦法。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后,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內就地繳入同級國庫。

第十條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在辦理繳庫手續時,應填制一般繳款書,并填列"基金預算收入"科目中第84類"農業部門基金收入"第8409款"森林植被恢復費收入"。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單位在繳款書的"收款單位"欄填寫"財政部","預算級次"欄填寫"中央級";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林業主管部門按同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填寫。

第十一條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未被批準,有關林業主管部門需要將預收的森林植被恢復費退還用地單位時,應當由有關林業主管部門匯總實際發生的退還金額,并附有關證明材料,按照財政部規定的退庫項目,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辦理森林植被恢復費退庫手續。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森林植被恢復費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于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包括調查規劃設計、整地、造林、撫育、護林防火、病蟲害防治、資源管護等開支,不得平調、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單位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其中:占用或臨時占用大興安嶺林業集團管理的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列入中央本級支出預算,用于大興安嶺林區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占用或臨時占用內蒙古、吉林、黑龍江森工集團管理的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列入中央補助地方專款預算,用于有關森工集團管理林區范圍內的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

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其中:省、自治區集中用于全省(自治區)范圍內異地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比例可高于20%;通過省、自治區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返還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在地縣、地(州、市)級財政用于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比例不得低于80%。直轄市集中用于全市范圍內異地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比例不得高于20%。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商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縣、地(州、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全部用于本區域范圍內的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森林植被恢復費收支預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按照批準的預算以及財政部門核撥的資金安排使用。

第十五條森林植被恢復費支出時,填列"基金預算支出"科目中的第84類"農業部門基金支出"第8409款"森林植被恢復費支出"。

第五章違規處理

第十六條占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多收、減收、免收、緩收,或者隱瞞、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復費,由上級或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發[1987]58號)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對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行為中涉及有關部門或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部門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