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程造價咨詢辦法

時間:2022-07-02 0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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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程造價咨詢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市造價咨詢服務業發展,提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規范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行為,根據建設部令第107號《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及《河北省建筑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的中介機構必須具備相應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第三條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應經編制、審核、批準簽發等工作程序。各程序應由具有資格的相關專業人員擔任,經注冊造價工程師簽證后生效。該流程文字資料應和咨詢成果文件一并存檔。

第四條造價咨詢企業應根據合同約定,公正、誠信、獨立、客觀地開展造價咨詢工作。

第五條市建設局委托市工程建設造價管理站負責全市造價咨詢管理工作。

第二章業務操作

第六條造價咨詢企業應收集和整理下列資料:

㈠類似項目的各種技術經濟指標和參數;

㈡同期項目所在地的人工、機械和材料市場價格,特別是造價管理部門的指導價格;

㈢同期有關設備、構配件、成品或半成品市場價格,運輸、倉儲等費用行情;

㈣同期有關進口關稅、保險費率、匯率和銀行貸款利率等情況;

㈤同期類似項目的設計、供貨、施工合同價格和結算價格;

㈥委托人按約定提供的項目相關技術經濟文件;

㈦同期國家或地方政府建設和經濟政策變化或調整情況;

㈧其他相關資料。

第七條概算

㈠概算編制應控制在已批準的設計方案估算內。

㈡概算編制應收集和按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資料:

.批準的設計方案及估算;

2.各類設計文件:

⑴初步設計總說明及各專業設計說明;

⑵初步設計圖紙;

⑶工料規范說明。

3.第六條所列相關資料。

㈢概算編制步驟和內容應包括:

1.根據初步設計編制概算;

2.對初步設計提出調整和優化的意見和建議;

3.出席相關會議,介紹說明概算編制方法,并根據評審和設計修改意見調整概算。

㈣咨詢人在概算調整后應編制完整的設計概算文件,其內容為:

1.封面及目錄;

2.扉頁:包括項目編制單位的行政及技術負責人、編制人,單位資質證書編號等。要求專業證章、簽字齊全;

3.編制說明;

4.總概算表或概算匯總表;

5.單項工程綜合概算表;

6.單位工程概算表;

7.工程量和工、料數量匯總表;

8.主要建筑安裝材料耗用表;

9.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概算表;

10.分年度投資和資金流量匯總表。

第八條預算

㈠預算編制應控制在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內。

㈡預算編制應收集和按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資料:

1.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和概算文件;

2.施工圖設計項目一覽表、各專業設計施工圖、設計說明和工料規范;

3.第六條所列相關資料。

㈢預算編制步驟和內容應包括:

1.根據設計施工圖編制預算;

2.對設計施工圖提出調整和修改的意見或建議;

3.出席相關會議,介紹說明預算編制方法,并根據會議決定內容或設計修改意見調整預算。

㈣咨詢人在調整預算后應編制完整的施工圖預算文件,其內容為:

1.封面及目錄;

2.扉頁:包括項目編制單位的行政及技術負責人、編制人,單位資質證書編號等。要求專業證章、簽字齊全;

3.編制說明;

4.總預算表或預算匯總表;

5.單項工程綜合預算書和各專業單位工程預算匯總表;

6.建安工程費等單位工程預算書及費用匯總;

7.工、料數量匯總表;

8.主要建筑安裝材料耗用表。

第九條工程量清單

㈠工程量清單編制應首先完成如下工作:

1.收集有關招標項目造價基礎資料;

2.了解建設項目的現場自然條件和施工條件情況;

3.熟悉達到國家規定設計深度的、完整的并經過審查合格的施工設計圖紙及其說明等技術資料。

㈡工程量清單編制步驟和內容應包括:

1.確定編制范圍及工程量計算規則;

2.對工程量清單提出調整和修改的意見或建議;

3.出席相關會議,介紹說明工程量清單編制方法,并根據會議決定內容或設計修改意見調整工程量清單。

㈢咨詢人在調整工程量清單后應編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單,其內容為:

1.封面;

2.總說明;

3.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

4.措施項目清單;

5.其他項目清單;

6.主要材料(設備)清單。

第十條預算控制價、最高限價

㈠最高限價不應超過已批準的計劃投資額。

㈡預算控制價編制應收集和按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資料:

1.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和概算文件:

2.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及有關要求;

3.施工圖設計項目一覽表、各專業設計施工圖、設計說明和工料規范;

4.第六條所列相關資料。

㈢預算控制價編制步驟和內容應包括:

1.根據招標文件、設計施工圖圖紙、工程量清單等編制預算控制價;

2.對設計施工圖提出調整和修改的意見或建議;

3.出席相關會議,介紹說明預算控制價編制方法,并根據會議決定內容或設計修改意見調整預算控制價。

㈣咨詢人在調整預算控制價后應編制完整的預算控制價文件,其內容為:

1.封面及目錄;

2.扉頁:包括項目編制單位的行政及技術負責人、編制人,單位資質證書編號等。要求專業證章、簽字齊全;

3.編制說明;

4.工程項目總價表;

5.單項工程費匯總表和各專業單位工程費匯總表;

6.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

7.措施項目清單計價表;

8.其他項目清單計價表;

9.零星工作項目計價表;

10.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

11.主要材料(設備)價格表;

12.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預算控制價計算表;

13.最高限價確定表。

第十一條工程量清單報價

㈠工程量清單報價應按以下依據進行編制:

1.《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

2.國家、省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項目劃分及計價辦法;

3.招標文件及補充通知和答疑紀要;

4.圖紙、變更;

5.施工現場條件、施工組織設計;

6.市場價格或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人工、材料、設備、機械市場價格信息;

7.企業定額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計價依據;

8.其他相關資料。

㈡工程量清單報價編制步驟和內容應包括:

1.應根據招標文件及其補充通知、答疑紀要、設計施工圖圖紙、工程量清單等編制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

2.應對設計施工圖提出調整和修改的意見或建議;

3.出席相關會議,介紹說明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編制方法,并根據會議決定內容或設計修改意見調整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

㈢咨詢人在調整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后應編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文件,其內容為:

1.封面及目錄;

2.扉頁:包括項目編制單位的行政及技術負責人、編制人,單位資質證書編號等。要求專業證章、簽字齊全;

3.編制說明;

4.工程項目總價表;

5.單項工程費匯總表和各專業單位工程費匯總表;

6.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

7.措施項目清單計價表;

8.其他項目清單計價表;

9.零星工作項目計價表;

10.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

11.主要材料(設備)價格表;

第十二條工程變更

㈠咨詢人應做好工程變更引起的工程量變化和價款增減計算審核工作。

㈡審核工作前,咨詢人應收集并驗證工程變更資料。其內容為:

1.發包人發出的工程變更指令;

2.設計單位提供的變更圖紙及說明;

3.承包人的變更實施方案;

4.工程變更價款申請程序和時效。

㈢咨詢人收到工程變更價款報告后,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予以審核。工程變更在確認后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咨詢人可予以提醒。

㈣工程變更引發的價款變更申請,咨詢人應根據發承包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計量、計價;發承包合同沒有約定的,咨詢人應按照下列辦法確定:

1.工程量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綜合單價應按下列辦法確定:

1)工程量清單報價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工程量清單中已有的價格確定;

2)工程量清單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參照類似價格確定;

3)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與發包人協商后確定。

2.由于工程量清單的工程數量有誤或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適當價格,經與發包人協商后確定。

3.如果發包人自行采購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數量發生變化,該材料(設備)所對應的綜合單價均應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經與發包人協商后確定。

第十三條工程竣工結算

㈠咨詢人應收集并驗證工程竣工結算資料,內容應包括:

1.招標文件;

2.總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及其補充協議;

3.工程勘察成果相關文件;

4.設計變更圖紙及說明;

5.工程簽證單;

6.工程竣工圖紙;

7.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計劃;

8.涉及工程造價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9.主要材料匯總表;

10.發包人供料、設備明細表;

11.發包人付款明細表;

12.工程的計劃工期和實際工期;

13.工程質量計劃目標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14.其它有關工程造價調整的有效證明文件。

㈡咨詢人收到工程竣工結算申請后,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對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變更款和工程索賠款等做出最終審核,出具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報告,內容應包括:

1.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占地面積、總建筑面積、層數、結構型式、開竣工日期、質量等級和批準概算等;

2.工程項目涉及的設計人、施工總承包人、主要專業分包人和施工監理人的單位名稱;

3.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的依據、分析結果及其審核意見;

4.竣工結算書與審核結算書對比表(限政府投資項目);

5.《工程造價審定單》(見附樣5)。

第三章工程造價咨詢管理

第十四條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工程造價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十五條咨詢人提供造價咨詢服務,必須與委托人簽訂由市造價站監印的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合同中應明確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標的、收費標準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等條款。

第十六條咨詢人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應編制咨詢規劃和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加蓋咨詢成果專用章,并由執行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概預算員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第十八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唐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材料到市造價站辦理備案手續后方可在唐執業。

第十九條外埠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唐開展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應按《*市外埠進唐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市建設局[2006]122號)規定到市工程建設造價管理站辦理進唐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工程造價咨詢收費應參照執行《*市工程造價咨詢收費服務標準》,由當事人雙方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一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完成咨詢業務后30日內,應按《*市工程造價咨詢質量管理實施辦法》(市建設局[2002]117號)進行咨詢成果文件備案。不備案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注冊資本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確立之日起30日內,到市工程建設造價管理站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執業、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不執行相關計價規范性文件、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并將處理結果在有關媒體上公示。

第二十四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關于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執業、從業人員違法、違規咨詢行為的投訴,應當及時受理,核準事實,取得證據,依據相關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依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38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41條進行處罰。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建設工程計價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依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7號)第20條進行處罰:

(一)違反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

(二)有意抬高或壓低預算控制價幅度超過5%;

(三)預算控制價及其工程量清單有誤,造成預算控制價被抬高或壓低幅度超過5%;

(四)提供虛假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