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評估中介制度

時間:2022-07-02 07: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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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評估中介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企業改制審計評估項目的管理,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地選聘中介機構,

保障審計、評估結果客觀、真實,根據《河北省政府國資委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暫行辦法》(冀國資

和《河北省政府國資委公開選聘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以及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國有企業改革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由市企業改革與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市國資委,下同)組織實施的改制和破產企業

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審計、評估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公開選聘審計、評估中介機構工作由市企業改

革與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第四條市企業改革與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成立“公開選聘審計、評估中介機構評審小組”,成員由市企業改革與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有關企業負責人和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選聘時,評審小組人數為7人以上的奇數。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審計、評估中介機構資料庫,對申請進入備選庫的中介機構進行資格審查,確定入庫的中介機構;

(二)建立公開選聘審計、評估中介機構評審小組成員數據庫;

(三)根據審計、評估中介機構服務情況,對入庫各中介機構進行補充和調整;

(四)對參加竟聘的審計、評估中介機構進行評審,將評審結果報市企業改革與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領導批準。

(五)負責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五條公開選聘審計、評估中介機構評審小組應當按照規定的評價方法、計分辦法和標準對參加公開選聘的中介機構進行公開、公正的評審。

第六條公開選聘審計、評估中介機構的原則:

(一)公開原則。由市企業改革與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市政府國資委網站或在《邯鄲晚報》上公告,說明需要審計、評估的事項和選聘中介機構的條件;

(二)公平原則。凡具有與審計、評估事項相適應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均可參加公開選聘活動;

(三)公正原則。采取規范透明的選聘程序和統一的計分標準,確保選聘過程和結果的公正性。

第七條受聘審計、評估中介機構的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中介機構,均可申請參加企業的審計、評估業務: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內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國家有關財務審計和評估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審計、評估任務和確保審計、評估質量的注冊會計師和注冊資產評估師;

(五)認真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財務審計、評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近三年沒有因違法執業受到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

(六)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計、評估大型企業的主審主評中介機構除具備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上年度經營收入在500萬元以上;

(二)注冊資本及風險金分別在100萬元以上;

(三)執業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人數在20人以上。

第八條選聘審計、評估中介機構的方式采用公開選聘、邀請選聘和單一選聘的方式。

(一)公開選聘方式,是指公開選聘中介機構評審小組邀請具備規定資質條件的所有中介機構參加競聘的方式。

(二)邀請選聘方式,是指公開選聘中介機構評審小組邀請五個(含五個)以上具備特定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參加競聘的方式。

(三)單一選聘方式,是公開選聘中介機構評審小組直接指定中介機構承擔審計事項的方式。

第九條選聘程序:

(一)公開選聘審計、評估中介機構的程序:

1.根據審計、評估事項的具體要求,提出應聘中介機構的資質條件,招聘公告;

2.參加競聘的中介機構向市企業改革與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取招聘文件,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審計、評估業務應聘書上報市企業改革與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

3.對參加競聘的中介機構進行資質審查;

4.召開公開選聘會議,按照統一的計分標準對應聘審計、評估機構進行現場評議、打分、排名;

5.按照排名次序,確定承擔審計、評估事項的中介機構;

6.與中介機構簽訂《審計、評估業務約定書》。

(二)邀請選聘審計、評估中介機構的程序:

1.由公開選聘中介機構評審小組提出實行邀請選聘方式的充足理由及擬邀請的中介機構名單,并報有關領導批準;

2.參加邀請選聘的中介機構向市企業改革與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取邀聘文件,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審計、評估業務應聘書上報公開選聘中介機構評審小組;

3.召開邀請選聘會議,按照統一的計分標準對應聘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進行評議、打分、排名;

4.按照排名次序,確定承擔審計、評估事項的中介機構;

5.與中介機構簽訂《審計、評估業務約定書》。

(三)單一選聘審計、評估中介機構的程序:

1.提出實行單一選聘方式的方案,報有關領導批準;

2.與中介機構簽訂《審計、評估業務約定書》。

第十條受聘的中介機構應當按照《審計、評估業務約定書》的規定履行義務,按時完成審計、評估項目,不得轉包或分包給其它中介機構。

第十一條審計、評估工作完成后,評審小組對審計、評估報告進行檢查、驗收、認定,并在資產占有單位公示,無異議后,報市企業改革與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核準。審計、評估報告符合要求后,由市企業改革與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支付審計、評估費用。

第十二條公開選聘審計、評估中介機構評審小組應當加強對被聘中介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有關審計、評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審計、評估業務約定書》的履行情況;

(三)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十三條公開選聘審計、評估中介機構評審小組對承擔審計、評估事項的中介機構進行服務質量、執業情況,實行動態跟蹤和評價。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不再選聘其承擔審計、評估工作。

(一)未按規定將審計、評估的有關資料及時向公開選聘中介機構評審小組備案和報告的;

(二)發現與被審計、評估企業有弄虛作假、惡意串通、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的;

(三)將所承擔的審計、評估項目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機構的;

(四)審計報告不符合審計、評估工作要求,存在明顯審計、評估質量問題的;

(五)已不符合中介機構備選庫入選條件的;

(六)泄露國家機密和企業商業機密的;

(七)執業水平、服務質量不高,其出具的中介執業報告經專家審查有重大質量問題或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

(八)工作失誤造成被服務單位或委托方重大損失的;

(九)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況。

第十五條受聘審計、評估中介機構人員違反國家注冊會計師法、注冊資產評估師有關法律法規,與企業及相關人員串通,弄虛作假,出具不實或虛假內容審計、評估報告的,由市企業改革與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企業改革與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審計、評估費用由市政府從改革專項資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