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區檔案管理規定
時間:2022-07-04 0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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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開發區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更好地為開發區各項工作服務,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邊境經
濟合作區和國家旅游度假區(以下簡稱開發區)。
第三條開發區檔案是指開發區內各單位在各項活動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價值的各
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條
開發區檔案工作是開發區工作和國家檔案工作的組成部分。開發區管委會、黨(工)委、開發總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區管理機構)應在當地政府的指導下,加強對開發區檔案工作的管理,列入工作計劃,維護檔案的完整、準確與安全,便于利用檔案。
第二章檔案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明確分管檔案工作的領導人,確定管理檔案工作的部門或
人員,建立健全開發區的檔案工作。
開發區檔案工作在開發區所在城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進行。
第六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必須建立總檔案室,具備條件的應建立檔案館,保管開發區需要永久和長期保存的檔案及有關資料;開發區各區單位應當建立檔案室,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檔案。
第七條開發區各單位檔案部門應配備適應檔案工作需要的專、兼職檔案人員。
開發區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守紀律,具有專業技術技能,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對在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給予獎勵。對造成檔案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八條開發區管理機構檔案工作管理部門的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建立健全開發區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
3、負責開發區總檔案室(或檔案館)的業務建設,并確定其接收檔案的范圍。
4、負責對全區各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指導。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歸檔
第九條
開發區各單位應當將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立卷歸檔工作列入文書部門和業務部門的職責范圍以及有關人員的崗位責任,并形成制度。
歸檔文件材料必須完整、準確,保持有機聯系,反映工作全過程。
第十條開發區各單位檔案部門應當制定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和檔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一條開發區各單位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檔案的管理,建立
和健全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文件的編制和檔案驗收制度。
開發區基礎設施及進區項目建設,在簽訂協議、合同時,應當明確各方在編制和移交竣工檔案方面的責任、費用以及移交范圍、要求和時間。
第十二條
開發區各單位應于每年上半年完成上一年度形成的應歸檔文件材料的立卷,并向檔案室歸檔;基本建設項目應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完成文件材料的組卷和向檔案室歸檔工作。
第四章檔案的管理
第十三條
開發區各單位檔案部門原則上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項檔案業務建設標準、規范,并依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統計、鑒定、保密和利用等制度。
第十四條
開發區各單位檔案部門應當建設和配置必要的檔案保管設施,確保檔案的安全。檔案館庫房應符合《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和《檔案庫房技術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逐步采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現代化。
第十五條開發區各單位檔案部門要注重和加強檔案信息的編研、咨詢等開發利用工作
,及時有效地提供檔案資料信息。
第十六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各部門及直屬單位形成的檔案,應在5年內向開發區檔案館或總檔案室
移交;區內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檔案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應向開發區檔案館或總檔案室報送竣工檔案。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及時向所在城市報送開發區總體規劃和與城市銜接的道路、地下管網圖。
開發區撤銷機構和部門的檔案應向開發區檔案館或總檔案室移交。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發區主管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
定細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30日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開發區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更好地為開發區各項工作服務,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邊境經
濟合作區和國家旅游度假區(以下簡稱開發區)。
第三條開發區檔案是指開發區內各單位在各項活動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價值的各
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條
開發區檔案工作是開發區工作和國家檔案工作的組成部分。開發區管委會、黨(工)委、開發總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區管理機構)應在當地政府的指導下,加強對開發區檔案工作的管理,列入工作計劃,維護檔案的完整、準確與安全,便于利用檔案。
第二章檔案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明確分管檔案工作的領導人,確定管理檔案工作的部門或
人員,建立健全開發區的檔案工作。
開發區檔案工作在開發區所在城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進行。
第六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必須建立總檔案室,具備條件的應建立檔案館,保管開發區需要永久和長期保存的檔案及有關資料;開發區各區單位應當建立檔案室,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檔案。
第七條開發區各單位檔案部門應配備適應檔案工作需要的專、兼職檔案人員。
開發區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守紀律,具有專業技術技能,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對在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給予獎勵。對造成檔案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八條開發區管理機構檔案工作管理部門的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建立健全開發區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
3、負責開發區總檔案室(或檔案館)的業務建設,并確定其接收檔案的范圍。
4、負責對全區各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指導。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歸檔
第九條
開發區各單位應當將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立卷歸檔工作列入文書部門和業務部門的職責范圍以及有關人員的崗位責任,并形成制度。
歸檔文件材料必須完整、準確,保持有機聯系,反映工作全過程。
第十條開發區各單位檔案部門應當制定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和檔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一條開發區各單位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檔案的管理,建立
和健全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文件的編制和檔案驗收制度。
開發區基礎設施及進區項目建設,在簽訂協議、合同時,應當明確各方在編制和移交竣工檔案方面的責任、費用以及移交范圍、要求和時間。
第十二條
開發區各單位應于每年上半年完成上一年度形成的應歸檔文件材料的立卷,并向檔案室歸檔;基本建設項目應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完成文件材料的組卷和向檔案室歸檔工作。
第四章檔案的管理
第十三條
開發區各單位檔案部門原則上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項檔案業務建設標準、規范,并依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統計、鑒定、保密和利用等制度。
第十四條
開發區各單位檔案部門應當建設和配置必要的檔案保管設施,確保檔案的安全。檔案館庫房應符合《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和《檔案庫房技術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逐步采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現代化。
第十五條開發區各單位檔案部門要注重和加強檔案信息的編研、咨詢等開發利用工作
,及時有效地提供檔案資料信息。
第十六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各部門及直屬單位形成的檔案,應在5年內向開發區檔案館或總檔案室
移交;區內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檔案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應向開發區檔案館或總檔案室報送竣工檔案。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及時向所在城市報送開發區總體規劃和與城市銜接的道路、地下管網圖。
開發區撤銷機構和部門的檔案應向開發區檔案館或總檔案室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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