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網格化管理實施制度
時間:2022-07-06 1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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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整合管理資源,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市實際,制訂*辦法。
第二條城市網格化管理,是指依托統一的城市管理數字化平臺,將管理轄區按一定的標準劃分成單元網格,通過加強對單元網格中部件和事件的巡查,建立監督和處置相分離的主動發現、及時處置城市管理問題的一種方式。
第三條*辦法適用于*市中心城區和郊區城市化地區。
列入城市網格化管理的部件和事件種類、處置標準及流程,由市建設交通委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共同制定。
第四條*市數字化城市管理聯席會議負責*市城市網格化管理重大問題的議事和決策,定期聽取*市城市網格化管理情況的報告。
市建設交通委負責*市城市網格化管理的綜合協調和監督指導。*市數字化城市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數字化管理中心)具體承擔協調推進工作。
區縣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城市網格化管理,應分別設立承擔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受理監督中心和指揮處置中心,具體實施轄區內城市網格化管理。
房地資源、交通、市政、綠化、市容環衛、城管執法、規劃、消防、公安、環保、水務、港口、通信、工商、信息、郵政、安監等專業管理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城市網格化管理中發現問題的處置及監管工作。
燃氣、自來水、排水、電力、電信、郵政、網絡、有線電視、物業公司等承擔公共服務的單位,按照職責規定和服務標準、規范,承擔相應處置工作。
第五條*市城市網格化管理工作以條塊聯動、資源整合、重心下移、監督制衡為原則。
第六條創造條件,積極推進城市管理各專業網格化管理項目與城市網格化管理的資源共享、管理銜接,提高城市管理的質量和水平。
第七條市數字化管理中心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市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系統的統一規劃和管理,以及市級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平臺建設;
(二)負責制定*市城市網格化管理系統技術標準、運行規則;
(三)對*市城市網格化管理系統運行情況進行評估并提出建議;
(四)負責*市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數據庫建設和管理;
(五)負責指導*市城市網格化管理隊伍相關培訓;
(六)加強與市信息委、相關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的聯系和溝通。
第八條區縣城市網格化管理受理監督中心(以下簡稱區監督中心)主要職責為:
(一)組織對單元網格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立案;
(二)受理12319城建熱線等相關服務熱線轉送的市民舉報;
(三)負責將立案件傳送區縣網格化管理指揮處置中心;
(四)負責對處置問題的核查和結案;
(五)負責網格監督員隊伍管理、培訓和考核;
(六)負責區縣城市網格化管理系統管理和維護。
第九條網格監督員是受區監督中心派遣的行使公共事務管理職能工作人員,由區監督中心統一管轄和指揮,主要職責為:
(一)按時對工作責任網格進行巡查;
(二)對巡查中發現問題收集證據并上報信息;
(三)對處置結果進行核查反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網格監督員開展巡查和收集證據工作。
第十條區縣城市網格化管理指揮處置中心(以下簡稱區指揮中心)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案件派遣和協調;
(二)對處置工作進行監督、考評;
(三)定期召開與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和專業單位信息溝通、工作協調會議。
第十一條專業管理部門和專業單位負責相關的處置和管理工作,應落實對口機構和人員,主要職責為:
(一)對單元網格內的相關問題進行處置;
(二)將處置結果及時反饋區指揮中心。
第十二條區監督中心對網格監督員在巡查中發現的問題,以及12319城建熱線等相關服務熱線轉送的市民舉報問題,應當及時核實后立案,并轉送區指揮中心。
第十三條區指揮中心要根據案件內容,及時派遣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和專業單位,并督促完成處置任務。
對情況復雜、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的問題,區指揮中心可以指定責任部門或單位,并做好后續協調工作。
第十四條專業管理部門和專業單位接到指揮中心派遣案件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處置任務,并將處置結果反饋區指揮中心。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處置任務的,應及時告知區指揮中心,并說明原因。
第十五條區指揮中心接到處置結果反饋后,應及時傳至區監督中心,經網格監督員核查確認后,實施結案。
第十六條遇到特殊情況,應先處置后協調。
發生跨區事件時,相關區應及時上報,市建設交通委應及時協調,必要時可指定由一個區處置。
發生緊急問題時,市建設交通委可根據情況,直接指揮相關專業管理部門或專業單位進行處置。
第十七條區指揮中心對轄區內專業管理部門和專業單位的處置工作進行監督評估,并納入區縣政府年度目標考核體系。
對市級專業管理部門和專業單位處置情況評價,報市建設交通委。
市建設交通委負責對*市城市網格化管理進行定期評估,并將評估報告報市政府,同時抄送各區縣、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和專業單位。
第十八條市和區縣城市網格化管理機構因工作疏漏和失職,造成問題發現不及時、協調派遣不力,以及系統運行不正常等情況,并影響城市網格化管理工作正常開展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查處,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部門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網格監督員未按管理規定對責任區域進行巡查,導致重大問題未及時發現的,區監督中心應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九條專業管理部門接到轉送案件不及時處置造成后果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查處,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部門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專業單位接到轉送案件不及時處置造成后果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條對阻撓網格監督員進行巡查和收集證據工作,以及恐嚇、威脅、傷害網格監督員的人員,公安部門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直至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城市網格化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市、區縣兩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處置單位相關經費按照現有經費渠道支出。
第二十二條*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單元網格,是指按規定的標準,對管理區域進行劃分,所形成的邊界清晰、大小相當的管理地塊,是網格化管理的地理基*單位,若干單元網格構成工作責任網格。一般單元網格面積一萬平方米左右。
(二)部件,是指單元網格中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市容環境、園林綠化、消防環保和房屋土地等與城市運行和管理相關的設施、設備。
(三)事件,是指單元網格中正在發生的影響城市運行和管理秩序、環境的,需要管理部門或專業單位實施管理和處置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辦法由市建設交通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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