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城供熱管理制度

時間:2022-07-08 0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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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城供熱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縣城供熱管理,充分利用熱力資源,減少環境污染,維護供熱企業和熱用戶的權益,促進縣城供熱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建設部《城市區域鍋爐供熱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并參照《*城區供熱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縣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縣城區內的供熱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計劃、環保、物價、國土、勞動、安監、質監、工商、公安、消防、電力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區供熱管理工作,

供熱企業具體負責縣城區域的聯片供熱的經營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熱規劃、建設與管理

第十條在城區供熱設施安全保護區內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挖掘、取土、打樁、植樹、爆破、鉆探等;

(三)排放污水,堆放垃圾、雜物;

(四)其它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和移動縣城供熱管網、標志、井蓋、閥門、儀表等設施。

第十三條因室內裝飾影響供熱設施搶修時,相關用戶應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搶修者拆除,拆除費用和拆除造成的損失由發生供熱故障設施所有人承擔。

第四章供用熱管理

第十八條供熱企業應當對熱用戶的采暖收費面積丈量核實,并與熱用戶簽署《供用熱合同》。

供用熱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供用熱期限、室內溫度、事故維修責任、收費標準、結算辦法、供用熱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滯納金等。

第十九條供熱企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供用熱合同》約定向用戶供熱,保證供熱質量。(二)及時處理用熱戶的報修申請;

(三)管理人員檢查供熱用熱情況、處理違章事宜應持證上崗;

(四)因重大設備事故不能正常供熱或停止供熱8小時以上的,供熱企業應報告有關部門同時公告用戶,及時組織搶修,盡快恢復供熱。

當供熱設施發生漏水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影響系統供熱的故障時,供熱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緊急搶修措施。

第二十條用戶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足額交納取熱費;

(二)產權單位、用戶應確定管理機構、人員,加強供熱設施管理,并按供熱企業的要求安裝監測、計量儀表;

(三)不得自行擴大供熱面積、改變供熱設施使用性能及運行方式;

(四)不得擅自在室內采暖系統上安裝熱水循環裝置或竊熱設施;不準私放供熱管網軟化水。

(五)未經供熱企業同意,不得擅自在分管網上新增用戶。

(六)不得隨意拆除或增加供熱設施,確需拆除或增加時必須經供熱企業同意,方可進行。

(七)積極配合供熱工作人員對供熱設施的檢查和維護。

第二十一條新增熱用戶在初次申請用熱時,應向供熱企業提供相關資料,繳費單據等,由供熱企業具體實施接管。

新增、擴大供熱面積的用戶其并網供熱工程,經城建部門批準,由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施工。并網工程費用由新增、擴大供熱面積單位用戶承擔。

第五章熱費管理

第二十五條采暖用戶應在每年供暖前向供熱企業預繳納本采暖期熱費;一次性交不清的,可分期交付,但首次預付不得低于30%。本采暖期已確定的熱費必須在本采暖期結束之日前全部繳清;本采暖期滿后仍未交清的,供熱企業可參照*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城區供熱管理暫行辦法》按拖欠熱費總額從本采暖期結束次日起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對拒不交納熱費及滯納金的用戶,供熱企業應當依法予以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