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公務用車配備管理制度
時間:2022-07-08 0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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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規范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管理,改進公務用車控制手段和管理方式,遏制公務用車消費的過快增增長,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管理辦法》和甘肅省財政廳、公安廳、監察廳《關于嚴格控制公務用車配備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各機關事業單位為履行職責和開展公務活動配備的小轎車、旅行車、越野車。
公務用車配備要堅持使用國產汽車的原則。
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
第四條公務用車配備標準嚴格實行價格、排氣量“雙控”。縣級單位配備排氣量1.8升以下(含1.8升)、價格20萬元以內的工作用車;科級單位配備排氣量1.8升以下(含1.8升)價格15萬元以內的工作用車。
因工作需要配備越野車的,應占單位的車輛編制數,其購置價格,縣級單位控制在35萬元以內;科級單位控制在25萬元以內。
旅行車的配備標準不得高于單位相應級別的越野車的控制價格。除專司接待的部門配備接待車外,其他部門和單位一律不得配備接待用車。
領導干部工作調動時,不得將所配備的車輛帶走。
各單位新購公務用車所需資金由單位自籌解決,不得擠占、挪用項目資金。凡拖欠職工工資的單位,原則上不得新購公務用車。
各機關事業單位購置配備公務用車必須堅持排氣量和價格標準的前提下,填制《甘肅省市縣區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購置申請表》,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后,逐級上報,最后有省財政廳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實行政府集中采購。
機關事業單位車輛實行報廢更新制。對領導干部現已配備使用的符合政策規定的轎車,要繼續使用;達到報廢更新標準的,經逐級審批同意后,才能更換。報廢后需更新的,憑車輛技術鑒定表和物資回收證明,按新購車輛規定辦理。
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內公務用車一般不得調出調入。因特殊原因,確需調出調入時,應報縣財政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批辦理。編制已滿確需購置新車的,必須將舊車繳同級財政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上級主管部門分配下達的各種購車指標,資金由地方全額負擔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接收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車輛,一律由省財政廳辦理有關落戶手續;抵債車輛憑法院判決書或經有關機構確認的抵債協議,逐級上報。由市財政局審批后辦理過戶手續。
全縣各機關事業單位應嚴格執行本辦法,嚴禁違反規定購買汽車,不準利用職權向企事業單位調換、借用或攤派款項購買汽車,不準將機關事業單位所用車輛掛在企業或個人名下,不準未經批準擅自購買超標車輛。
監察、審計、財政、公安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本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要嚴格按有關規定處理。
反違反上述規定的,已經查實,車輛由同級財政部門與以沒收,公開拍賣,相關責任人有監察部門給與行政處分。
本辦法由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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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范文
3單位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