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時間:2022-07-09 1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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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統稱。

第三條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不論投資主體、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投資規模,都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四條實行審批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實行核準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實行備案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登記備案后和項目開工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

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五條國家和省規定的特定建設項目: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電石、鐵合金、焦炭、火電(含熱電聯產、綜合利用)、物種引進、酒精生產、紙漿生產、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超過豁免水平的伴有輻射等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別由國家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條省政府及省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中,房地產項目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總投資額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除按規定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外,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第七條化學原料、石油化工、釀造、淀粉制造及深加工等污染較重或者涉及環境敏感區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除國家、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外,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除國家和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外,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市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中,總投資2000萬元以下的房地產;餐飲娛樂服務業;批發零售市場;服裝制造;印刷、文教體育用品;一般貨物倉儲;衛生站、血站;學校;停車場、客運站、駕駛員培訓基地;農業綜合開發;植樹造林;不含熱處理及表面處理工藝的機械加工等12類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余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縣(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鍋(窯)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仍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凡涉及省、市級各類保護區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及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在審批前應征求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本部門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委托該建設項目所在縣(市)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委托機關應當對受托機關實施的審批行為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對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發展的能耗物耗高、環境污染嚴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條件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得受理和審批。

第十四條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決定,有權予以撤消或者責令限期糾正。

第十五條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作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決定和對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業務考核情況以及其他有關信息,應當定期在政府網站、辦公場所予以公布或者采取其他方便公眾查閱的方式公布。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年*月*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