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制度

時間:2022-07-12 1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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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計劃生育統計工作,使計劃生育統計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保障計劃生育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的有關規定,結合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的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地方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計劃生育部門)、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計劃生育統計工作所涉及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計劃生育統計工作,是指有關計劃生育統計制度的制定和執行,統計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與監督,統計調查的組織和實施,統計資料的收集、管理和使用,統計人員的培訓等工作。

第四條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統計法》,制定并實施各項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二)實行計劃生育工作的定期統計報表制度,組織和管理計劃生育專門統計調查;

(三)制定并實施計劃生育統計方案,制定計劃生育統計標準,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統計指標體系;

(四)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計劃生育統計資料,建立并完善以計算機技術為基礎的信息收集、處理、傳輸系統和數據庫系統;

(五)分析、研究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資料;

(六)檢查計劃生育統計制度執行情況和統計數據質量,考核評估人口計劃執行結果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

(七)審批本系統其他業務部門和直屬單位涉及計劃生育的統計報表和統計調查。指導本系統其他業務部門和直屬單位涉及計劃生育的統計活動。

第五條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對全國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業務指導和組織協調,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統計部門承擔具體工作。地方各級計劃生育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業務指導和組織協調,地方各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承擔具體工作。

第六條建立、健全基本的統計工作制度,包括:統計帳卡和報表制度、統計調查制度、統計例會制度、統計人員培訓制度、統計檢查、獎懲和舉報制度、統計資料管理和公布制度、村級統計資料公開制度等。

第七條各級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把統計工作的發展納入計劃生育事業發展規劃,為統計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必要的經費等保障條件。

第八條各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在計劃生育統計工作中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權、統計報告權和統計監督權。

第九條各級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照有關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計劃生育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或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第二章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

第十條縣以上各級計劃生育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統計部門,并指定統計負責人。鄉、鎮、街道(以下簡稱鄉)計劃生育辦公室設置統計人員,鄉計劃生育辦公室應當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指派專人負責計劃生育統計工作。

第十一條各級計劃生育統計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統計業務知識。村級計劃生育統計人員應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鄉級應當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縣級以上的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各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對統計人員(含計算機人員)進行培訓。

省以下各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新上崗的統計人員必須得到省級計生委頒發的上崗證后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縣以上各級計劃生育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合、協調有關部門為計劃生育統計專業人員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三條各級計劃生育部門的統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對不稱職、不合格的統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整。

第三章統計賬卡和統計報表

第十四條統計帳卡和統計報表是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主要來源。帳卡和報表及其項目的設置應當嚴格控制,刪繁就簡,以實用為原則。

鄉、村兩級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統計帳卡,帳卡內容應當每月變更。村級實行月報告單制度,每月通過報告單將變更信息上報到鄉。鄉級為計劃生育情況報表起報單位,實行月、季、半年、全年報表制度,逐級上報。

第十五條各級計劃生育部門實行統計例會制度。鄉級每月應召開一次統計例會。

第十六條統計報表包括由計劃生育統計部門負責的計劃生育情況報表和本系統其他業務部門和直屬單位負責的事業統計報表。

計劃生育情況報表的主要內容包括:育齡婦女的婚姻、生育、避孕節育等情況;

事業統計報表的主要內容包括:宣傳教育、政策法規、技術服務、避孕藥具供應、信訪、人事、財務、協會等情況。

第十七條縣以上各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可根據上一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和工作需要,經同級統計局審批,設置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統計報表,或者轉發上一級主管部門的統計報表。自行設計的報表項目不得少于上一級主管部門統計報表的項目,其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統計期限、上報時間等不得與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相抵觸。

第十八條上報計劃生育情況報表需經本單位統計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公章。上報半年和全年統計報表的同時應當報送書面統計分析報告。

第十九條計劃生育系統的其他業務部門和直屬單位設置的事業統計報表及專門統計調查表須經同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審核、批準、備案、授頒統一表號后方可制發。

第二十條各種事業統計報表的匯總、分析、上報,由相應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上報的報表和分析報告,須抄送同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

第二十一條按規定程序批準的計劃生育統計報表和調查表必須在表的右上角標明表號、制表機關、批準機關和批準文號。對未經批準或備案的計劃生育統計調查表,各級計劃生育部門有權廢止,有關的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

第四章專門統計調查和統計檢查

第二十二條縣以上各級計劃生育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專門統計調查。

第二十三條縣以上各級計劃生育部門實行統計檢查制度,對本級和下級的統計制度執行情況和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

國家定期對各省的統計質量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向全國通報。省、地、縣各級計劃生育部門組織的統計質量檢查,要從嚴掌握,其結果應向本級管轄的各單位通報,同時向上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報告。鄉計劃生育辦公室對村級統計賬卡應經常進行抽查。

第二十四條計劃生育系統的各單位與社會其他部門、機構合作進行有關計劃生育的統計調查,必須經同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審批;與國外、境外的機構和個人合作進行有關計劃生育的統計調查,不得涉及國家有關保密內容,并須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統計部門審批。

第二十五條計劃生育系統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涉及計劃生育情況和計劃生育工作的調查,必須經調查工作所涉及的行政區域的縣以上計劃生育統計部門審批,涉外調查須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統計部門審批。

第二十六條各類計劃生育統計調查方案要明確調查目的,規定調查方法、統計范圍、分類目錄、指標解釋、計算方法。調查對象和調查內容屬于計劃生育部門管轄范圍內的,調查方案和調查表由計劃生育部門分管統計的負責人批準制發,并報同級統計局備案;調查對象和調查內容超出計劃生育部門管轄范圍的,調查方案和調查表經計劃生育統計部門審核后須報同級統計局審批。

第五章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七條各級計劃生育部門按照統一、規范的原則,妥善保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統計資料。地方各級計劃生育部門上報的統計資料本級必須備案、存檔。

第二十八條計劃生育統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統計資料的交接手續。一般統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計劃生育統計部門負責人、統計主管人員監交。計劃生育統計部門負責人、統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領導人監交。

第二十九條屬于國家秘密資料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確定的秘密資料,不得泄露。屬于調查對象的私人、家庭單項調查資料,非經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三十條各級計劃生育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主要計劃生育統計數據。重要數據的公布要與同級統計局協商。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審定、公布和出版全國計劃生育統計資料。省以下各級計劃生育部門負責審定、公布、出版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統計資料。

宣傳、新聞和出版單位尚未公開的計劃生育統計資料,屬于全國性的,須經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核準;屬于省以下的,須經同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核準。所有發表的計劃生育統計資料必須注明來源。

第三十一條各級計劃生育部門向計劃生育系統以外的部門、機構和個人提供本級所轄范圍的計劃生育統計資料,須經本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審批;向國外、境外的機構和個人提供計劃生育統計資料,須經省以上計劃生育統計部門審批。

第三十二條各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應當做好統計信息咨詢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開的統計信息為社會服務。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所述的調查,在公布調查結果前,組織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批準其調查的計劃生育部門通報擬公布的調查結果,涉及重要數據須經批準方可公布。

第六章統計工作現代化

第三十四條各級計劃生育部門應當采用現代計算機技術裝備統計部門,建立、健全以育齡婦女信息管理、常住人口信息管理、流動人口信息管理和實現辦公自動化等為主要內容的計劃生育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統計工作管理手段和方式的現代化。

第三十五條各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計算機專業人員。各級計劃生育部門要加強計算機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三十六條各級計劃生育部門要根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統一要求,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計算機的應用與推廣,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國計算機信息管理網絡。

各地必須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使用計算機網絡傳輸信息。

第三十七條各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要配備必要的計算機硬件、軟件,并投入一定的經費,保證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和運行的需要。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八條各級計劃生育部門定期對所轄范圍的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進行考核、評比。對于在執行統計法律、法規,改革計劃生育統計制度,完善統計手段,完成統計調查任務,開展統計科學研究,以及在統計工作中抵制弄虛作假、糾正重大統計錯誤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由本級計劃生育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部門、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

(二)拒報、瞞報計劃生育統計資料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尚未公布的計劃生育統計資料的;

(四)擅自下發統計報表,或者實施統計調查,竊取國家秘密,損害社會、公眾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的計劃生育統計資料,造成國家損失或社會不良影響的;

(六)在統計調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八)妨礙計劃生育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執行公務的。

有上述各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