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執業資格注冊制度

時間:2022-07-15 05:21:00

導語:主持人執業資格注冊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主持人執業資格注冊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執業資格管理工作,加強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隊伍建設,根據《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廣電總局令第2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實行執業資格注冊制度

經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播音員主持人證》(以下簡稱執業證書)后,方可在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播出機構(以下簡稱制作、播出機構)從事廣播電視采訪編輯或播音主持活動。注冊有效期為二年。

第三條執業證書由國家廣電總局統一印制,是持證人具備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執業資格、從事廣播電視采訪編輯或播音主持活動的唯一有效的憑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四條國家廣電總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和監督工作。

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以下稱注冊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執業資格注冊及管理工作。

第五條凡依法取得《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資格考試合格證》或《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合格證》,且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或播音員主持人執業資格注冊: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制作、播出機構相應崗位實習滿一年;

(三)制作、播出機構同意聘用從事廣播電視采訪編輯或播音主持工作;

(四)身體狀況能勝任所申請執業的工作崗位要求;

(五)以普通話為基本用語,在省級(含)以上播出機構從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廣播電視播音主持業務》口試成績需達到A級等次;在其它制作、播出機構從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廣播電視播音主持業務》口試成績需達到B級等次。

第六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申請首次注冊,應由相關的制作、播出機構按屬地原則將下列申報材料報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后,統一報所在地注冊機關:

(一)《首次注冊申請表》(見附件1)1份;

(二)近期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2張;

(三)《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資格考試合格證》或《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合格證》復印件1份;

(四)學歷證書復印件1份;

(五)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上述復印件均需由制作、播出機構審驗原件無誤后,加蓋制作、播出機構印章。

第七條每月10日為注冊機關集中受理注冊申報材料的時間(遇法定節假日,受理時間順延)。

第八條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請人符合注冊條件的,注冊機關應當自受理申報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專用網絡向國家廣電總局申請辦理注冊手續,國家廣電總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注冊的決定并統一生成證書編號,注冊機關在十個工作日內向注冊申請人發放執業證書。注冊有效期的起始時間自作出決定之次月起計算。

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內不予注冊: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受過黨紀政紀開除處分的;

(三)因本人過錯造成重大宣傳事故的;

(四)違反職業紀律、違背職業道德,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條品行不端、聲譽較差的,不予注冊。

第十一條不予注冊的,注冊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中應當說明不予注冊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經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后,持證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向所在地注冊機關提交《延續注冊申請表》(見附件2)、執業證書,申請辦理延續注冊手續。未按期辦理延續注冊手續的,執業證書無效。

第十三條變更制作、播出機構的,經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后,持證人變更后的制作、播出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向所在地注冊機關提交《變更注冊申請表》(見附件3)、執業證書,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注冊有效期重新計算,證書編號不變。

第十四條持證人應妥善保管執業證書,不得出借、出租、轉讓、涂改和損毀。如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應當填寫《執業證書換領(補發)申請表》(見附件4),經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后,由相關的制作、播出機構向原注冊機關申請換領或補發執業證書,注冊有效期重新計算,證書編號重新生成。

申請換領的,須交回損壞的執業證書。

第十五條經注冊機關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注冊機關方能辦理執業資格首次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及執業證書換領和補發等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因工作崗位變更或退休不再執業的,由其所在的制作、播出機構收回執業證書,于三十日內交原注冊機關統一銷毀。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廣電總局可以通知有關注冊機關撤銷注冊:

(一)注冊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準予注冊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準予注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準予注冊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的。

第十八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執業證書無效,注冊機關應予以撤銷。當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九條注冊機關應當建立統計和檔案制度,妥善保管注冊申請材料。

第二十條國家廣電總局根據執業資格網絡注冊計算機監控記錄和各地注冊管理信息,不定期對注冊機關的日常注冊及建檔情況進行抽查、核對。

第二十一條國家廣電總局審核確認的注冊信息,通過國家廣電總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注冊機關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違規操作的行為,視情節輕重,追究當事人及注冊機關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