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工作流程管理規定

時間:2022-07-19 08: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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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工作流程管理規定

為加強政府采購市場管理,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采購人、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適用本規定。

采購人是指我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單位。

采購機構是指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集中采購機構或者經*市財政部門認定依法獲取政府采購業務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二條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

集中采購是指政府采購機構接受采購人委托,對列入當年集中采購目錄范圍以內或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或工程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進行政府采購的行為。

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機構,對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下且未實行定點采購(協議供貨)的貨物、服務或工程進行采購的行為。

第三條在政府采購網絡管理系統全面運行前,集中采購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項目申報。采購人按照政府采購預算(包括追加預算)、執行計劃填報《政府采購項目處理(流程)表》(一式三聯),連同采購項目需求等詳細資料報送財政分管業務處室(以下簡稱業務處)。

(二)財政部門審核。業務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對采購項目資金的審查,財政部門政府采購辦公室(以下簡稱采購辦)負責對采購方式等內容進行審核。

(三)接受項目委托。經財政部門審查符合要求和有關規定的,該項目正式進入采購程序,采購機構接受采購人委托的,應在3日內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項目委托采購協議書》(一式三份),采購人、采購機構和采購辦各執一份;經財政部門審查不符合規定的,退回采購人,重新填報。

(四)確定采購方式。擬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填報《政府采購方式申報表》說明原因報采購辦。采購方式一經確定不得擅自更改。

(五)編制采購文件。采購機構應及時、主動地與采購人加強聯系,詳細了解采購需求,按照有關規定草擬采購文件并送采購人審閱,采購文件技術部分還應由專家審查,在《*市政府采購文件預審會簽表》上簽字(蓋章)確認,報采購辦備案。

采購文件的編制應做到充分、細致、周密、嚴謹,需要對采購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還必須邀請專家會同采購人對項目方案進行論證,直至達到項目要求。如因采購文件出現遺漏或傾向性等原因造成采購活動失敗或受到供應商投訴甚至造成經濟損失的,將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六)采購公告。采購機構先向采購辦預約開標室,再將采購公告報采購辦備案后方可在指定的信息媒體上。

招標公告自之日起到投標截止時間不得少于20日;競爭性談判不得少于7日;其他方式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采購機構應該充分考慮和預見由于采購信息受眾范圍的大小等因素而出現參加投標(或報價)供應商數量不足的情況,還應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證有足夠數量的供應商參加應標(或報價)。

(七)發售采購文件。采購公告自之日起即可發售采購文件。嚴禁在政府采購公告之前出售采購文件。采購機構應對購買采購文件的供應商名稱、數量等情況保密。

(八)組成評審小組。評審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專家組成,其中專家應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人數不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采用招標方式的,評審小組應由五人以上的單數組成;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評審小組應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召開評審會議。評審會議應當在*市政府采購市場內召開。采購機構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和有關法律規定組織評審會議。評審小組根據評審意見推薦中標(或成交)供應商并填寫《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意見匯總表》,由各位評委簽字,最后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人員簽字確認。采購機構根據評審過程、專家意見和結果等情況出具評審報告,評審報告應對供應商情況、評審過程、中標(成交)或未中標(成交)原因等進行詳細地描述。

(十)下發中標(或成交)通知書。采購機構應及時下發中標(或成交)通知書,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購雙方不得無故改變中標結果和放棄中標項目,否則應承擔法律責任。

(十一)組織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中標(或成交)通知書下發以后,采購機構應及時組織采購人和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按有關規定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十二)供應商履約驗收。采購人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完畢出具《政府采購項目驗收報告單》。

(十三)辦理資金結算。采購項目驗收完畢后,采購機構應將采購活動資料(包括《中標(成交)通知書》、《政府采購合同》、《政府采購項目驗收單》)等及時送采購人,采購人按照有關規定到市財政部門辦理結算手續。

第四條辦公設備定點采購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采購單位填寫《*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設備定點采購批準單》(以下簡稱批準單),報財政業務處室審核同意后送采購辦簽署意見,并作為定點采購和賬務處理的依據。

(二)采購人持《批準單》到*市政府采購市場定點產品展室和定點供應商辦理采購手續,定點供應商應及時送貨上門并提供免費安裝調試服務;

(三)在供應商供貨后七日內,采購單位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采購單位有權要求供應商進行更換或退貨。驗收合格的,采購單位應憑《批準單》、合同或者發票到市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支付手續。

第五條采購單位辦理辦公耗材定點采購時,根據《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設備及辦公耗材定點采購指南》直接到定點供應商處購買,定點供應商在“耗材記錄卡”上登記采購單位名稱、產品品牌、規格型號、數量、單價和總金額等內容,并由采購單位經辦人簽字和加蓋單位財務章后生效。“耗材記錄卡”或發票作為采購辦公耗材資金支付的依據。

第六條歸集政府采購資料,建立政府采購檔案。每一采購項目完成以后,采購機構應及時將采購文件、《委托協議書》、投標或報價文件、開標記錄、專家評審意見匯總表、《政府采購合同》、《項目驗收報告單》和評審報告等有關資料進行歸集、整理,按規定的時間報送采購辦,采購人和采購機構也應各自保存一套檔案備查(部分資料可以為復印件)。

第七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出現符合《政府采購法》規定應予廢標的情形,應當填報《*市政府采購項目廢標報審表》,經采購辦批準后方可廢標,并將廢標原因及時通知所有投標人。任何人不得擅自廢標。

廢標后需采取其他方式組織采購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款規定辦理。

第八條投標(報價)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有異議的,可以在采購會議結束七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人或采購機構提出質疑,采購人或采購機構必須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質疑供應商對答復不滿意或采購人、采購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做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進行投訴。

第九條采購機構必須隨時接受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調查。

第十條采購機構要加強政府采購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工作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按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辦法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