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旅游名鎮考核制度

時間:2022-07-23 0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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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名鎮考核制度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旅游強市戰略實施步伐,促進旅游資源合理保護與利用,引導相關生產要素向旅游名鎮集聚,提高旅游名鎮和景區的知名度、美譽度,把旅游業發展與集鎮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產業結構調整結合起來,通過旅游發展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和農民致富,實現旅游名鎮的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考核范圍

首批確定的被考核鄉鎮、街道辦事處有**、**等10個旅游鄉鎮、街道辦事處。堅持對旅游名鎮實行定期考核、動態管理。鼓勵其他鄉鎮發展旅游業,經自愿申請,市文化旅游發展委員會研究同意,可納入旅游名鎮考核范圍。

二、考核指標

考核評價體系主要由政府主導、規劃編制與管理、景點開發建設、城鎮與景區提檔升級、旅游綜合經濟指標、旅游配套設施、宣傳促銷等七個部分組成。

(一)政府主導主要包括所在縣(市、區)及鄉(鎮)黨委、政府的重視程度、資金投入、政策支持等,分值10分。

(二)旅游名鎮規劃工作主要包括旅游名鎮總體規劃與景區建設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與管理,分值10分。規劃編制完成并通過評審得5分,嚴格按照規劃實施開發建設得5分,未嚴格執行規劃的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扣分。

(三)旅游景點開發建設包括旅游名鎮的集鎮建設與改造、景區開發建設、集鎮和景區配套設施建設(道路、給排水、供電、通訊、垃圾處理、旅游廁所),分值20分。按基礎指標和發展指標分別進行考核,經過投資開發已具備接待能力,并且較為成熟的景區得10分;經初步開發、開始接待游客,但尚未成熟的,根據開發狀況與程度相應給分。對當年的開發建設發展指標,考察當年旅游名鎮與景區的旅游相關產業固定資產投入,當年投入最多的得10分,每下降一個位次,相應扣1分。

(四)旅游名鎮與景區的提檔升級包括景區開發、旅游與生態資源保護、環境衛生、旅游安全與管理(導游管理、制度建設、規范化管理、運行機制、服務水平),分值20分。景區創A、資源保護、環境衛生、旅游安全管理分別占9分、5分、3分、3分。

(五)旅游綜合經濟指標包括游客接待人數、旅游從業人數和旅游景區的門票收入、旅游綜合收入,分值20分。分別按總量和增幅進行考核,游客接待人數、旅游從業人數和旅游景區的門票收入、旅游綜合收入每項指標當年名列第一的得2.5分,每下降一個位次減0.5分;當年增幅名列第一的得2.5分,每下降一個位次減0.5分。

(六)旅游配套設施建設包括住宿、餐飲(含農家樂)、購物、文化娛樂、旅游紀念品開發等,分值10分。

(七)旅游宣傳促銷包括辦節、辦會、會展、媒體宣傳與客源市場宣傳促銷活動,分值10分。

以上考核評價項目共計100分。

三、考核獎勵方法

1、考核辦法從2009年起實行,2009年底考核一次,以后每兩年考核一次。

2、考核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市文化旅游發展委員會組織對旅游名鎮的各項考核指標按季度進行統計監測,年終進行總評。評選考核工作在下年度元月二十五日前完成。

3、從2009年起,市財政每年專項列支60萬元實行以獎代補,對評出的一等獎、二等獎各1名予以獎勵,其中第一類分別獎勵20萬元、15萬元,對第二類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用于該鎮規劃編制、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