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公共衛生工作管理制度
時間:2022-08-30 1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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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的衛生工作方針,切實理順全縣公共衛生工作管理體制,提高公共衛生工作管理效能,進一步優化公共衛生隊伍整體素質,提高公共衛生服務水平,保障全縣人民健康,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健康協調發展,構建和諧※※,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和《中共※※縣委辦公室、※※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切實保證全縣公共衛生工作落到實處,必須建立完善公共衛生工作體系。各鄉鎮(中心)衛生院設立相對獨立的公共衛生科,縣屬醫療機構和民營醫院設立相對獨立的預防保健科,具體承擔轄區和本單位的公共衛生(預防保健)任務。
第三條公共衛生工作是社會主義公益性、福利性事業,必須堅持以縣財政投入為主,鼓勵多渠道籌集經費,向公共衛生事業傾斜,從政策、資金等方面保證公共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公共衛生工作必須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理念為指導,以“三個有利于”為準則,以突出“社會效益”為中心,開展各項公共衛生工作。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五條鄉鎮衛生院公共衛生科的職責任務是:
1.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疾病預防控制和免疫規劃工作;
2.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及管理工作,及時準確收集、整理、上報轄區疾病控制工作信息;
3.組織開展孕產婦系統管理,推廣母乳喂養和住院分娩,負責轄區婚前醫學檢查;
4.組織開展兒童系統管理或生長發育監測,組織開展婦女、兒童常見病、多發病的普查、普治;
5.負責村級衛生人員的預防保健等社會公共衛生工作的業務技術培訓,對村級預防保健工作實施督促指導;
6.開展群眾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
7.負責農村初級衛生保健和愛國衛生工作的技術指導;
8.受縣衛生局的委托開展衛生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9.完成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業務單位交辦的其他與公共衛生相關的工作任務。
第六條縣級醫療機構和民營醫院預防保健科的職責任務:
1、承擔傳染病疫情和疾病監測以及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本單位就診病人中各類傳染病疫情監測和食物中毒、職業中毒、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和及時報告。
2、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參與指導疾病預防控制、婦幼衛生保健服務工作。
3、協助院領導組織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重大疾病預防控制、婦幼衛生保健的指令性任務。
4、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參與重大傳染病疫情及其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事故的處理;承擔醫療活動中與醫院感染有關的危險因素監測和相關信息的報告、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醫療廢物處置工作;協同醫院感染科加強醫源性感染和醫院內感染的管理。
5、按照衛生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機構的要求,加強對單位各級各類醫務人員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責任、義務的教育與技能培訓。
6、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業務指導和考核,對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工作環境、勞動條件、衛生防護設施等開展監測,并提出改進意見。
7、做好院內《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管理,完成院內孕產婦、嬰幼兒死亡的死因調查、分析報告。
8、承擔衛生行政部門臨時交付的有關預防保健工作。
第三章人員配備與管理
第七條鄉鎮(中心)衛生院公共衛生科工作人員,按各鄉鎮幅員面積大小和服務人口多少,適當向沿江、沿線傾斜的原則進行配備;縣屬醫療機構和民營醫院預防保健科要落實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單位預防保健工作。
各鄉鎮(中心)衛生院衛生監督人員一律由公共衛生人員兼任。個別面積較大、人口密集的鄉鎮,根據工作需要,可在本單位的公共衛生人員編制數中,設專職衛生監督人員1-2名。
第八條鄉鎮(中心)衛生院公共衛生科科長由院長兼任,實行科長負責制。為確保公共衛生科日常工作的開展,設副科長一名,具體負責日常事務工作。縣屬醫療機構、民營醫院預防保健科科長由院長或分管副院長兼任。
第四章公共衛生人員的選聘
第九條公共衛生人員任職的基本條件是:本人熱愛公共衛生工作,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和扎實的工作作風,組織觀念強,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能自覺遵紀守法,具有一定從事公共衛生工作經驗或經歷。同時,必須具有與從事公共衛生工作相關的、國家認可的中專以上學歷,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或相近執業資格。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公共衛生(或預防醫學)、婦幼衛生專業較高的學歷者優先。
對邊遠山區鄉鎮公共衛生人員的準入條件,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條件。
第十條本著“學以致用,專業對口,嚴格準入,保證素質”原則,采取本人申請,單位推薦,縣衛生局根據本人綜合情況和單位推薦意見,組織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縣婦幼保健院、縣衛生監督所的領導和相關人員對其進行審查,報縣衛生局批準,然后由縣衛生局正式行文予以確定。
各單位要確保公共衛生隊伍的穩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換公共衛生人員。若因特殊原因確需變動的,須報縣衛生局批準。否則,將按其變動的人數,相應扣撥該單位的公共衛生任務補助份額。
第十一條公共衛生人員(防保人員)的選聘,原則上首先從現有從事公共衛生工作的人員中嚴格按照第八條所規定的條件進行擇優選聘。若在現有從事公共衛生工作人員中,挑選不起編制人數的,本著更加接近條件的原則,可將范圍擴大到全院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杜絕非專業人員從事防保工作。
對于原從事公共衛生工作而又落聘的人員,該院要根據個人實際情況另行安排工作。若本人愿意,可向組織申請調入缺編的山區鄉鎮衛生院專職從事公共衛生工作。
第五章管理體制
第十二條對公共衛生科(預防保健科)實行“條塊”結合的管理體制。即行政上隸屬于本單位的領導;業務上,接受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縣婦幼保健院、縣衛生監督所的管理和指導。各業務主管部門務必切實履行起各自的業務指導、督促、檢查職能,各鄉鎮(中心)衛生院和醫療機構必須接受、服從縣級公共衛生(防保)業務主管機構督促、檢查和指導,并積極配合其工作。
對縣級醫療機構防保人員的管理則以所在單位為主,以單位的規章制度實施統一管理。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縣婦幼保健院、縣衛生監督所只能對其進行業務指導、檢查,不得干預其內部事務。
第十三條對鄉鎮(中心)衛生院公共衛生科和縣屬醫療機構(含民營醫院)防保科的業務工作考核,由縣疾病控制中心、縣婦幼保健院、縣衛生監督所代表縣衛生局負責實施,并報縣衛生局對其考核結果予以確認,兌現公共衛生(防保)工作任務補助經費。對公共衛生(防保)人員個人績效考核和工資獎金兌現則由所在單位負責,縣疾病控制中心、縣婦幼保健院和縣衛生監督所不得干預。個人與單位績效的考核結果差異太大,明顯不符實際情況的,由縣衛生局復核認定。
第六章人員待遇
第十四條對鄉鎮(中心)衛生院公共衛生工作實行任務補助,按編制人員平均基本工資標準進行全額預算。對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的預防保健任務每年按4000元標準,對縣精神病醫院和3所民營醫院的預防保健任務每年按2000元標準,予以定額任務補助。任務補助(定額)經費實行按季度撥付,并將其40%作為浮動,與全年工作目標任務掛鉤,年底考核兌現。
公共衛生(防保)工作專項經費,根據任務完成情況按比例撥付,不沖抵任務(定額)補助經費。
第十五條鄉鎮(中心)衛生院公共衛生科在保證公共衛生工作指令性任務完成的前提下,要積極發揮人員、技術、設備優勢,要組織開展社會需求的公共衛生有償服務,其收入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做帳、單獨核算,其收支節余部分主要用于解決公共衛生人員的工資、福利,改善工作條件,彌補工作經費不足和工作應急等開支。
第十六條對鄉鎮公共衛生人員實行每月保底預支工資制,其標準不得低于※※※※元,以切實保證其基本生活和工作需要。先由單位按時預付墊支,年底按目標管理考核結果結算,實行多退少補。各鄉鎮(中心)衛生院在制定收入分配方案時,要對公共衛生工作人員給予照顧,確保公共衛生人員全年的績效工資不得低于全院職工平均水平。
第七章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鄉鎮衛生院對公共衛生科的收入支出,要嚴格按照國家《醫院財務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實行統一做帳、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并接受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鄉鎮衛生院公共衛生科在組織收入中要嚴格財經紀律,不得私設小金庫和私分公款。
第八章組織管理措施
第十八條加強對公共衛生(防保)工作的組織領導,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各醫療衛生單位要把公共衛生工作納入衛生工作的重點來抓,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責、具體人員負重責,切實改進工作作風,深入調查研究,檢查督導,及時發現新情況研究解決新問題,確保公共衛生工作落到實處,促進防保工作發展。
第十九條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制,不斷完善目標管理體系,把目標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人。
第二十條公共衛生工作實行雙線目標考核,將公共衛生工作納入各單位綜合目標考核重要項目。同時,嚴格按目標任務要求,采取平時、半年、年終檢查相結合,以平時檢查為主,年終綜合評定考核分數,并據此撥付任務補助和專項經費。同時將每項工作的考核結果,相應記入公共衛生衛生人員個人工作業績檔案,作為評定年度考核“是否稱職”的重要依據。根據工作需要,對一些重要工作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制。凡被“一票否決”的,取消其單位及其領導和相關人員當年度的評先評優資格,甚至給予有關人員的個人年度考核作“不稱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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