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等級評定管理制度
時間:2022-09-23 0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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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實施
省旅游全面負責旅游購物商店的等級評定工作。各市旅游局負責當地旅游購物商店的初評工作及日常監管工作。
二、申請
(一)凡在山東省境內正式開業半年以上的旅游購物商店,均可申請參加等級評定。達到相應等級標準者,可享有該等級及其標志的使用權。
(二)申請等級的商店,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向所在地縣(市/區)旅游局遞交申請書,縣(市/區)旅游局審查后提出推薦意見,并報送市旅游局初評。
三、評定規程
(一)受理
市旅游局接到旅游購物商店的等級評定申請書后,應在核實申請材料的基礎上于15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與否的答復,對不予受理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二)初評
接到旅游購物商店等級評定申請書后,市旅游局應在一個月內委評定檢查員進行初評。對未予通過初評的商店,市旅游局應加強指導,待接到商店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評定的報告后,應于一個月內委派評定檢查員再次進行評定。通過初評的,市旅游局于15個工作日內向省旅游局提出終評申請。
(三)終評及批復
省旅游局接到終評申請后,于一個月內委派評定檢查員進行終評。對未予通過終評的商店,省旅游局應指導整改,待接到商店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評定的報告后,于一個月內委派評定檢查員再次進行評定。對通過終評的商店,由省旅游局批復并授予標牌和證書。
四、等級評定辦法
等級評定按照DB37/T1242-2009《旅游購物商店等級劃分與評定》5.1評分要求進行。
五、等級復核及處理
(一)復核工作由省旅游局統一組織實施。
(二)對已評定等級的商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復核。
(三)復核的方法為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訪檢查相結合。
(四)復核結束后,由檢查員寫出復核報告,上報相應的旅游局,并抄送商店。
(五)如經復核達不到標準要求,具體處理方法如下:
1、對不能達到標準要求的商店,予以警告、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等處理,并在相應范圍內公示處理結果。
2、商店接到警告或通報批評的通知后,必須認真進行整改,并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情況上報相應的旅游局。
3、凡在一年內受到三次以上(含三次)警告或二次以上(含二次)通報批評的商店,將降低或取消其等級,并向社會公布。
4、凡被降低或取消等級的商店,自降低或取消等級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等級評定。
5、市旅游局有權根據檢查出的問題直接簽發警告通知,并將情況向省旅游局匯報備案;如需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則需報省旅游局批準后,由省旅游局簽發處理決定。省旅游局有權對達不到標準的各等級旅游購物商店,根據檢查出的問題直接簽發警告、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的處理決定,并通知市旅游局。
(七)凡晉升、降低、取消等級的商店,應將原等級標牌交還授予機構。
六、評定原則
(一)申請等級的商店,如達不到《旅游購物商店等級劃分與評定》5.1評分要求所規定的得分率,則不能評定所申請的等級。
(二)商店評定等級后,因進行改造發生建筑標準、設施設備和服務標準變化,必須重新申請評定等級。
七、旅游購物商店評定檢查員
(一)省、市級旅游局設評定檢查員,負責對山東省境內的商店進行等級評定和復核。
(二)評定檢查員經省旅游局培訓考核合格后,頒發資格證書。
(三)評定檢查員須經省、市旅游局的委派,方可進行檢查評定。
(四)申請等級評定的商店均應接受檢查員的檢查,如實提供商店的有關情況和資料,為評定檢查提供便利。
八、標牌
(一)旅游購物商店等級標牌由省旅游局統一制作、頒發。
(二)旅游購物商店等級標牌須置于商店的明顯位置。
本辦法由山東省旅游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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