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實踐科學發展觀司法制度
時間:2022-10-14 04: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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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推進依法治國與和諧社會構建中,人民法院的各項工作必須自覺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憲法法律至上,在審判工作、隊伍建設、法院改革和基層基礎等各項工作中,自覺實踐科學發展觀,努力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為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科學發展觀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指針
科學發展觀,是馬克思主義關于發展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的集中體現,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堅持和貫徹的重大戰略思想,也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指針。
堅持用科學發展觀統領法院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指導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強大思想武器。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人民法院既是和諧社會的建設力量,又是和諧社會的保障力量,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推進器,又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防火墻,肩負著光榮而艱巨的歷史使命。因此,在新的歷史時期,必須把科學發展觀作為法院工作的根本指針。
(一)堅持黨對法院工作的絕對領導是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前提。人民法院要始終堅持黨的領導,要在黨的領導下開展各項審判工作,確保審判工作正確的政治方向,真正做到黨的利益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一是要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只有學習好了、掌握好了,才能貫徹好、落實好,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始終與黨保持高度一致,不迷失方向。二是要主動將法院的各項工作置于黨的領導之下,堅持重大事項請示和報告制度,對法院工作的重要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和重大案件的審判等,及時主動向黨委請示報告,特別是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主動爭取黨委的重視和支持。三是在服務中堅持科學發展觀,立足審判工作服務于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把貼近大局、融入大局、服務大局作為審判工作的落腳點,充分運用審判職能,切實履行好人民法院的裁判權、執行權,使法官隊伍真正成為一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堅強隊伍。
(二)樹立正確的司法理念是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基礎。認真學習和領會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的政績觀和馬克思主義群眾觀,端正司法思想,轉變司法觀念,從思想上解決“為誰掌權、為誰司法、為誰服務”的根本問題,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審判實踐中要切實做到“五樹立
五轉變”,即牢固樹立穩定是和諧的基本要求,和諧是穩定的更高境界的意識,實現從單純求穩定到全面謀和諧的轉變;牢固樹立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意識,實現從為民做主行使司法權到受民之托行使司法權的轉變;牢固樹立從大局出發、從宏觀考慮的全局意識,實現從孤立辦案到立足大局去化解各種矛盾的轉變;牢固樹立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的基石意識,實現從靠強制力維護司法權威到靠良好形象和公信力維護司法權威的轉變;牢固樹立案件質量、效率、效果意識,實現從滿足于完成辦案任務到打造司法精品、追求案件“三個效果”有機統一的轉變。從而使全體法官在更高、更深、更實的層次上為“第一要務”服務。
(三)落實司法為民是實踐科學發展觀的根本。要把審判崗位作為為人民服務的平臺,把審判活動作為保護和實現人民利益的途徑,真正帶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執法,本著對群眾利益高度負責的精神辦案,解決好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努力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對司法工作的期望和要求。一是擦亮司法服務便民“窗口”,規范立案服務大廳,優化訴訟環境,方便群眾訴訟。從事立案的法官要做到著裝整齊,語言規范,態度端正,辦事周到,并注意解答群眾的疑問,指導當事人用最短的時間、最低的成本、最有利的方式參與訴訟,保護其合法權益,自覺防止冷、橫、硬、推和服務不規范等問題的發生,使服務質量和效率逐步得到提高。二是加大對弱勢群體的扶助力度。堅持“有訴必理”、“有訪必接”的原則,切實推行對困難群眾予以司法救助的制度,對追索撫養費、贍養費、人身損害賠償金、勞動報酬且經濟上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以及農民工、下崗職工、孤寡老人、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積極采取緩、減、免交訴訟費的措施,努力讓經濟困難的群眾打得起官司。三是悉心接待群眾來訪。進一步規范信訪工作處理程序,推行院領導信訪接待制度,對當事人做到“真心、熱心、誠心、耐心”,切實解決群眾合理訴求的處理能力,努力讓群眾訴求有門,并在信訪工作中實施文明接待。四是暢通“綠色通道”,進一步完善巡回審判機制,完善執法監督員制度,讓神圣的法律走出莊嚴的法庭,將審判臺搭在田間地頭、農家院落,在群眾的家門口化解矛盾;實行假日開庭、預約開庭,在群眾最方便的時候進行訴訟。
二、和諧司法是新時期法院工作的價值取向
構建和諧社會是黨提出來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目標和方針。我國現在和今后一段很長的時期內,影響社會和諧的各種社會矛盾和對抗仍將存在。人民法院主要職責是打擊犯罪,調節各類“不和諧”的社會關系,起著對各類社會矛盾進行化解、緩沖的作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人民法院肩負著不可替代的重要責任。法院的一切審判和執行活動、所有的工作部署和措施,都要從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出發,強調運用和諧司法的手段來解決社會矛盾,把案件的調解、和解工作貫穿于一切訴訟活動之中,營造和諧有序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
(一)在刑事審判方面,力促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盡力恢復被刑事犯罪損害的社會關系。尤其是一些因鄰里糾紛、家庭矛盾導致的故意傷害案件,刑事法官不厭其煩地做被告人、受害人及其雙方親屬的調解工作,促使被告人深刻認識和懺悔自己的行為,取得受害人諒解,要從根本上解決民事賠償問題,如被告人積極賠償和誠懇悔罪,可依法從輕處罰。這樣既滿足了多元主體的不同利益需要,又能建立和諧的社會關系。
(二)在民商事審判方面,體現民生關懷,堅持調判結合,做到案結事了。在審理民商事案件時,著重在化解矛盾的有效性上下功夫,發揮司法的“規范行為、平衡利益、疏導情緒、化解矛盾”等功能,以司法調解為重要手段,以司法強制力為最終保障,做到“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判調結合、案結事了”,堅守住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后關口,使司法真正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推進器和維護社會和諧的防火墻。
(三)在行政審判方面,注重協調溝通,緩和官民矛盾
。傳統的行政法治觀念認為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是對立的,行政訴訟就是行政權利和公民權利對恃的產物。所以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除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外,不適用調解。法院在審理涉及“官民”矛盾的行政案件時,只能簡單地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判決撤銷或者維持,不利于構建和諧的官民關系。為了使行政爭議得到有效化解,群眾情緒得到及時理順,社會和諧得到有利促進,在不違背現有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我們嘗試通過協調來推動行政訴訟的和解或撤訴。尤其是涉及農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遷、勞動和社會保障、企業改革等敏感行政案件,法院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前提下,依靠黨委的領導、人大的監督、行政機關的理解支持,并在行政相對人自愿的情況下,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完善或變更,原告的合法權益在基本得到保障后向法院申請撤訴。
(四
)在執行工作方面,堅持剛柔相濟和人性化,力促對立雙方握手言和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現。執行工作是法院辦案流程中最后一道程序,法院所作裁判的執行效果如何,不僅關系到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最終能否實現,而且關系到能否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法制的統一。但“執行難”已經是困擾司法活動正常開展的大問題,極大的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社會的誠信。法院在不斷推出執行威懾舉措的同時,不能機械地適用法律簡單從事,而是要力求社會穩定和社會和諧。一是不輕易對被執行人人身采取強制措施,盡最大努力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二是不隨便凍結困難企業的銀行賬戶,對被執行人的經營財產、交通運輸工具不輕易查封、扣押,讓其發揮經濟效益,增強履行能力。三是對一些履行能力甚差,需要社會救濟的被執行人,多做權利人的工作,促成雙方和解;而對那些以強凌弱,有能力不履行,經勸說置之不理的被執行人,則果斷采取法律強制手段,保護弱者的合法權益。
三、改革創新是新時期人民法院的發展動力
不斷改革創新,是法院工作科學發展的強大動力,人民法院要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報告關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法院體制和工作機制的改革。人民法院的一切司法改革舉措,必須有利于維護司法公正,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利于樹立司法權威,有利于優化司法形象。要抓住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最期待解決、人民法院事業發展最需要解決、克服一定困難有可能解決的重要問題和環節,集中力量攻堅,真正解決制約人民法院工作健康發展的體制和機制性障礙。
(一)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評體制,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法院工作的質量如何,法官司法能力怎樣,會直接對社會的和諧與否產生深遠的影響。因此,人民法院必須堅持不懈地加強隊伍建設,使法官樹立現代司法理念,培養法官和諧司法的意識。衡量一個法院、一個法官工作的好壞,不僅僅是看審理和執行了多少案件,更主要的是看是否化解了矛盾糾紛,是否理順了群眾情緒,是否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在對法官進行考核時。一要考核法官政治素質,主要看是否履行法官義務、服從內部管理、積極參加培訓,以提高認識和把握全局的能力;二要考核法官業務素質,采取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公正與效率齊兼顧的方式進行考核,始終把促進社會和諧作為工作的重要標準,以提高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三要考核法官的社會綜合素質,看法官能否與時俱進地對國情、對社會、對傳統文化有深入的了解,以提高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要積極完善案件審判流程管理、案件審判質量監督評查、法官審判業績考評和崗位目標考核等制度建設,形成全方位、立體化的綜合性審判管理格局。完善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落實合議庭、獨任審判員負責制;強化院長、庭長的審判職責,規范案件簽發、請示制度;建立健全以信訪督查為主的案件督辦機制,對一些社會影響大、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以及黨委、人大、政府、輿論關注和上級交辦的重大敏感案件,及時掌握信息動態,加強督辦,妥善處理。
(二)改革和完善監督制約體制,強化廉潔司法意識。加強廉政建設,是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需要,是造就一支高素質法院隊伍的需要,是新形勢下人民法院反腐敗斗爭的需要。因此,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隊伍廉政建設的極端重要性,進一步明確形勢任務,不斷強化工作措施,做到常修廉潔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確保守住廉潔底線。不斷強化監督力度,抓住群眾關心、反映強烈的問題,瞄準司法審判權力相對集中、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容易發生問題的重點崗位、重點環節、重點人員及法官業外活動進行監督。同時切實加大對違法違紀案件苗頭的查處力度,不護短、不遮丑,從源頭上杜絕違法違紀問題的發生,切實維護法官隊伍的整體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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